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出版时间:2007-5  出版社: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作者: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编  页数:4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落实《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防治报废机动车拆解过程的环境污染,保护环境,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依法强制执行。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4月9日批准。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内容概要

  《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依法强制执行。《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  《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4月9日批准。  《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书籍目录

前言1 适用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环境保护基本要求5 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企业建设环境保护要求6 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企业运行环境保护要求7 污染控制要求8 进口废汽车压件拆解、破碎的环境保护特殊规定9 监督实施

章节摘录

  (8)拆除其他零部件。  6.7 在完成第6.6条各项拆解作业后,应按照资源最大化的原则拆解报废机动车的其余部分。  6.8 禁止在未完成第6.6条各项拆解作业前对报废机动车进行破碎处理或者直接进行熔炼处理。  6.9 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在拆解作业过程中拆除下来的第4.3条中所列的各种危险废物,应由具有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可以处置该类废物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6.10 报废机动车中的废制冷剂应用专用工具拆除并收集在密闭容器中,并按照第  6.9 条规定进行处理,不得向大气排放。  6.11 禁止在未获得相应资质的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企业内拆解废蓄电池和含多氯联苯的废电容器,禁止将蓄电池内的液态废物倾倒出来。应将废蓄电池和含多氯联苯的废电容器贮存在耐酸容器中或者具有耐酸地面的专用区域内,并按照第6.9条规定进行处理。  6.12 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企业产生的各种危险废物在厂区内的贮存时间不得超过1年。  拆解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按照类别分别放置在专门的收集容器和贮存设施内,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标明具体物质名称,并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  液态废物应在不同的专用容器中分别贮存。  6.13 拆除的各种废弃电子电器部件,应交由具有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理处置。  6.14 在拆解、破碎过程中产生的不可回收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应在符合国家标准建设、运行的处理处置设施进行处置。  6.15 禁止采用露天焚烧或简易焚烧的方式处理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过程中产生的废电线电缆、废轮胎和其他废物。  6.16 拆解得到的可回收利用的零部件、再生材料与不可回收利用的废物应按种类分别收集在不同的专用容器或固定区域,并设立明显的区分标识。  6.17 拆解得到的轮胎和塑料部件的贮存区域应具消防设施,并尽量避免大量堆放。  6.18 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企业厂区收集的雨水、清洗水和其他非生活废水等应通过收集管道(井)收集后进入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并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6.19 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企业应采取隔音降噪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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