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用水标准

出版时间:2006-9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页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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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标准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3、技术要求;4、检验方法;5、检验规则;6、结果评定。 本标准由建设部发布,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  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 将标准名称修订为《混凝土用水标准》,将混凝土养护用水纳入本标准;2 增加术语一章,取消分类一章;3 将再生水纳入本标准;4 在水质技术要求中,预应力混凝土用水pH值由4.0提高到5.0,钢筋混凝土和素混凝土用水pH值由4.0提高到4.5;钢筋混凝土用水中氯化物含量由1200mg/L减少到1000mg/L;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的结构混凝土用水氯离子含量不得超过500mg/L;硫酸盐含量由2700mg/L减少到2000mg/L;取消了硫化物检验项目;增加了碱含量内容;5 增加了放射性检验项目;6 确定水泥胶砂强度试验为惟一的强度对比试验方法;7 全部检验方法采用国家标准;8 增加检验频率内容。

书籍目录

1 总则2 术语3 技术要求3.1 混凝土拌合用水3.2 混凝土养护用水4 检验方法5 检验规则5.1 取样5.2 检验期限和频率6 结果评定本标准用词说明条文说明

章节摘录

  5.1.1 水质检验水样不应少于5L;用于测定水泥凝结时间和胶砂强度的水样不应少于3L。  5.1.2 采集水样的容器应无污染;容器应用待采集水样冲洗三次再灌装,并应密封待用。  5.1.3 地表水宜在水域中心部位、距水面100mm以下采集,并应记载季节、气候、雨量和周边环境的情况。  5.1.4 地下水应在放水冲洗管道后接取,或直接用容器采集;不得将地下水积存于地表后再从中采集。  5.1.5 再生水应在取水管道终端接取。  5.1.6 混凝土企业设备洗刷水应沉淀后,在池中距水面100mm以下采集。  5.2 检验期限和频率。  5.2.1 水样检验期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质全部项目检验宜在取样后7d内完成;  2 放射性检验、水泥凝结时间检验和水泥胶砂强度成型宜在取样后10d内完成。  5.2.2 地表水、地下水和再生水的放射性应在使用前检验;当有可靠资料证明无放射性污染时,可不检验。  5.2.3 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和混凝土企业设备洗刷水在使用前应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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