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马斯·阿奎那自然法思想研究

出版时间:2007-5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作者:刘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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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作为一种深入人心的信念与理性准则,自然法见证着人类在求证“斯芬克斯之谜”的历程中对永恒、不朽、神圣、和谐的向往和对秩序、规则及其客观依据的沉思。托马斯·阿奎那的自然法思想是理性与信仰结合的产物,在西方自然法思想史上发挥了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    作者认为,托马斯·阿奎那从基督宗教神学立场出发,借助于希腊哲人的观点,运用“分有”理论与“类比”方法,建立起以自然法为纽带、上通求恒法、下贯人定法的形而上学架构,使超越和内在密切合而为一、上下双向相通。同时,作为“本性之律”的自然法又蕴含着人性的成全与自足。阿奎那在神圣与世俗间所架起的自然法通桥诠释了人的世俗道德生活的价值与意义,以“神恩成全自然”为价值旨归的前定和谐视域中信仰与理性的重构,提示出深远的历史作用与现代意义。

作者简介

刘素民,女,1967年出生,哲学博士,华侨大学阿奎那与中世纪思想研究中心主任、武汉大学基督宗教与西方宗教文化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中国宗教学会理事。2004年1月进入北京大学“士林哲学研究中心”、葡萄牙天主教大学等研究机构。主要从事托马斯·阿奎那与中世纪思想研究、西方哲学研究、伦理学研究。近年来,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会议上发表相关论文20篇,主持、参与多项课题研究。

书籍目录

序一序二引言 托马斯·阿奎自然法思想研究总论  第一节 托马斯·阿奎那生平、著作及中外阿奎那思想研究    一、托马斯·阿奎那生平主要著作简介    二、托马斯·阿奎那思想研究概述  第二节 自然法概念及研究意义  第三节 托马斯·阿奎那生平、著作及中外阿奎那自然法思想研究状况分析    一、法哲学、政治哲学维度    二、伦理学维度    三、历史学维度    四、本体论维度  第四节 研究方法  第五节 篇章结构第一章 自然理性与神学理发的汇流  第一节 托马斯·阿奎那自然法思想渊源    一、古希腊早期的自然观念及自然法意识    二、人文主义的自然法观念    三、斯多噶激的伦理自然法思想    四、自然法的神圣化    五、《圣经》与自然法  第二节 自然法在托马斯·阿奎那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一、托马斯·阿奎那法律体系的基本环节    二、自然法乃永恒法与人定法的中介第二章 阿奎那自然法的形而上学架构  第一节 “分有”与自然法    一、“分有”界说    二、“分有”学说的历史回顾    三、托马斯·阿奎那分有观的传承与特色    四、托马斯·阿奎那分有观的国项基本元素    五、托马斯·阿奎那的分有理论  第二节 “类比”与自然法    一、传统经院哲学的看法    二、当代经院哲学家的意见    三、托马斯·阿奎那之类比思想……第三章 阿奎那自然法作为“本性之律”的伦理旨趣第四章 阿硅那自然法的特征与历史影响第五章 新托马斯主义的自然法结语 阿奎那自然法思想的现代启示附录 托马斯·阿奎那的大事年表参考文献等你(代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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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4条)

 
 

  •   金观涛老师推荐的阿奎那,但是他的书真的不好买。
  •   当年感觉价高,现在应该是有性价比了,现在的书多贵啊?图书出版如此“繁荣”,至今就是不出托马斯•阿奎那的全集或大部头,只能隔靴搔搔痒!不然,全部中文共享了,那些所谓的博士、教授,如何写文写书?写了又有谁看?
  •   好好..................
  •     “托马斯•阿奎那所说的‘神法’,是从基督教《圣经》中归纳出来的,它包括《旧约》中上帝通过先知所作的启示以及《新约》中的耶稣基督所宣讲的道理。具体来讲,‘神法’可以划分为‘旧约时代的启示法’和‘新约时代的启示法或福音法’(Evangelical law)两种。按照时间先后,‘旧约时代的启示法’又可以分为两个时段的内容:第一个时段是指从人受造之始到‘十诫’的公布,具体表述为:遵守安息日(《创世纪》第2、3章);祭神(《创世纪》第4章第2-5节);婚姻的单一性及永久性(《创世纪》第2章第24节);割礼(《创世纪》第17章第10节)。犹太人遵守这些法律一直到十诫的公布为止。‘旧约时代的启示法’的第二个时段指的是摩西时代,即从摩西直到基督的来临。具体而言,这些法律就是先知摩西在西奈山上接受上帝启示之后向犹太民族颁布的‘十条诫命(Ten Commandments)’。“十诫”不但为了犹太民族,而且为了全人类,因为这些法在神造人时已深深地刻在人心之中,是‘自然法’的外化、文字化。‘摩西十诫’的颁布,标志着《旧约》里先前单为犹太人所规定的一些礼仪法已经被基督所取消,因此,人若仍旧遵守哪些已为基督所取消之法,不仅徒劳无功,而且属于犯罪,因为,那样做等于否认基督是合法的弥赛亚及人类的救世主。
      
      ‘新约时代的启示法或福音法’指的是新约时代耶稣基督作为上帝之子亲自向其门徒和信徒们宣讲的‘福音(Gospels)’。这些法可以在《新约》及圣传中找到。这些法具有以下特性:第一,普遍性:新约时代的法律所针对的是‘全人类’。耶稣说:‘天上地下一切权柄都交给了我,所以你们要去使万民成为门徒,因父及子及圣神之名,给他们受洗,教训他们遵守我所吩咐你们的一切。’(《马太福音第28章第19节》)第二,永久性:福音法之遵守是超越时空的。第三,约束性:福音法虽为所有人而公布,即所有人都应遵守这些法,但是,如果人不是因为自己的过失而对这些法无知因而不遵守,人就不负法律上的责任,因为,不知者不为过。第四,优越性:由于福音法是基督及其使徒所公布的,因此,其地位大大地超过旧约上的法律,理由是,首先,《旧约》所许的赏罚是关于特质及暂时之物,诸如财富、长寿、多子孙、贫穷、死亡等。而福音法所许诺的偿罚,则是精神的报偿,如永生(《马太福音》第7章21节)、永久之惩罚、地狱的苦刑等(《马可福音》第9章第47节);其次,福音法要求的重在内心的敬礼,即人以心灵服从福音法,外在的履行则是次要的(《约翰福音》第4章第23节)。
      
      此外,福音法强调‘爱的诫命’。《旧约》所强调的是对神的敬畏,因此,《旧约》中耶和华的形象是严厉的‘统治者’,而《新约》中耶稣的形象则是慈祥的‘父’(《罗马书》第8章第15节;《马太福音》第20章第37-40节)。福音法同时也强调兄弟之爱(《约翰福音》第13章34节)。‘福音’明确宣布‘爱上帝而爱人类是最大的诫命’。(《马太福音》第22章第37-39节)福音法所包括的诫命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第一,为个人的成圣(《马太福音》第16-24章等)。第二,为社会及家庭生活:子女应顺从父母(《以弗所书》第6章1-3节);仆人应顺从主人,人应服从合法的权威(《罗马书》第13章1-2节)。第三,敬奉神明;守安息日(《路加福音》第29章第19节);遵守圣事,尤其是领圣洗(《马太福音》第28章19节)及圣礼圣事(《约翰福音》第6章51-58节)。值得一提的是,由于福音法是神自己规定的,因此,神自己可以加以宽免或透过他的合法代表人加以宽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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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引自该书第99-101页。
      
      以下是针对这段文字的批评:
      
      首先,在对圣经的引用中,有一些瑕疵:第一,遵守安息日在《创世纪》第3章中并未涉及,真正涉及这一问题的是《创世纪》2:3即《创世纪》的第2章第1-3节而不是“《创世纪》第2、3章” 。《创世纪》第4章第2-5节讲的是上帝看中亚伯的供物而不看中该隐的供物,该隐就生气,说这三节表述了“祭神”的内容,有些勉强。《创世纪》第2章第24节的经文是“为此人应离开自己的父母,依附自己的妻子,二人成为一体。”并没有涉及婚姻的“单一性及永久性”,只是上帝创立婚姻而已。按照作者所引用的圣经原文,关于耶稣打发门徒去传播福音的章节在《马太福音》中是第28章第18-20节,而不仅仅是第19节。
      
      其次,“爱上帝而爱人类是最大的诫命”这并非圣经原文,而是一种对经文的并不准确的概括。这段译文系出自傅乐安先生的手笔,按照圣经原文应是两条:“你应全心,全灵,全意,爱上主你的天主。”(马太福音22:37思高版)和“你应当爱近人,如你自己”(马太福音22:39思高版),“爱近人”与“爱人类”还是略有差异的,更何况“最大的诫命”只是爱上帝(马太福音22:38),“爱近人”是“与此相似”的“第二条诫命”(马太福音22:39思高版)。其它类似的瑕疵容不赘述。
      
      最后,在这段文字中,有一些说法非常值得讨论。“‘十诫’不但为了犹太民族,而且为了全人类,因为这些法在神造人时已深深刻在人心之中,是‘自然法’的外在化、文字化。” 这样的说法不知根据何在,如果是阿奎那所说,当有引文出处,如果不是阿奎那所说,只能理解为作者本人的自然法思想了。如果神法在神造人时已经刻在人心之中,还有什么必要再向人类直接宣布呢?
      
      “‘摩西十诫’的颁布,标志着《旧约》里单为犹太人所规定的一些礼仪法已经被基督所取消,因此,人若仍旧遵守那些已为基督取消之法,不仅徒劳无功,而且属于犯罪,因为,那样做等于否认基督是合法的弥赛亚及人类的救世主。” 这样的说法更是让人觉得耳目一新,首先说摩西十诫取消了单为犹太人所定的礼仪法已经颇具新意,不知根据何在,更让人惊异的是,摩西所颁布的“十诫”如何跟基督的弥赛亚及救世主身份发生关系。虽然按照神学的教义,神是昔在、今在、永在的,超越时空的,向摩西启示“十诫”神也是向耶稣显现的神,但是如果按照圣经的叙述,神似乎没有通过摩西宣告过关于基督的任何信息,这是施洗约翰的使命。更让人诧异的是,后文说“新约时代的启示法或福音法”的特性首先就是“普遍性”,针对的是“全人类”,既然“摩西十诫”已经是“为了全人类”,那“普遍性”何以能被称作“新约时代的法律”的“特性”?
      
      关于福音法的永久性也就是超越时空,语焉不详,不知是否意味着对于福音法之前时代的人也有效。关于福音法的“约束性”也颇多新意,“如果有人不是因为自己的过失而对这些法无知因而不遵守,人就不负法律上的责任,因为不知者不为过。”也是颇具现代色彩的观念,因为作者未曾给出注释,不知依据何在。所谓“不负法律上的责任”也未清楚说明。至于说福音法在地位上“大大地超过旧约上的法律” ,这一点托马斯•阿奎那是赞成的,理由之一也符合托马斯•阿奎那的论证,即旧法涉及尘世的暂时之物,新法则关于天国的永福。但是接下来说福音法重在内心的敬礼其实并没有错,跟着的这句“外在的履行则是次要的” 就不知所据了。其所引用的经文“然而时候要到,且现在就是,那些真正朝拜的人,将以心神以真理朝拜父,因为父就是寻找这样朝拜他的人。”(《约翰福音》第4章第23节)似乎也不支持这一结论。“倘若你的眼使你跌倒,剜出它来!你一只眼进入天主的国,比有两只眼被投入地狱里更好。”(《马可福音》第9章第47节))也未论及地狱的苦刑,这一节所从属的主题是“论基督徒的爱德”(按照作者所引用的圣经思高版)
      
      “福音法是神自己规定的,因此,神可以自己加以宽免或透过他的合法代理人加以宽免。” 与其类似的说法托马斯•阿奎那在讨论自然法是否可以被改变时说过,结论也是类似的,既然一切出于神,自然就是公正的,如娶一个娼妇为妻及偷窃等 ,但是福音法是否可以宽免,托马斯并未论及。
      
      《旧约》中的耶和华的确是严厉的,但是《新约》中的“慈祥的‘父’” 并不是耶稣,还是耶和华。虽说圣父圣子圣灵三位一体,但是耶稣是呼耶和华为父的,呼耶稣为父的不知道是谁,按照所引的《罗马书》第8章第15节,被呼为“阿爸,父呀”的是上帝,不是耶稣,因为后文说“我们既是子女,便是承继者,是天主的承继者,是基督的同承继者。”(罗马书8:17)明明白白地写着我们和基督同作天主的承继者。而作者所引用的“《马太福音》第20章第37-40节”,可能在录入中有误,因为《马太福音》第20章只有34节。
      
      且不论上文中种种可推敲之处,更为本质的问题在于,这一大段文字是在介绍教会的传统教义而不是在论述托马斯•阿奎那关于神法的思想。托马斯•阿奎那在《神学大全》中关于神法只讨论过两个问题,一是神法的必要性——作者引用傅乐安先生而未加注释,二是神法是一是二——傅乐安先生和作者都未曾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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