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法治化的理论逻辑

出版时间:2009-5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作者:丁士松  页数:290  

前言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业已踏上走向民主与法治的漫漫征途。二十多年来,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向纵深推进的历史进程相应,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运行规律的认识也逐步深化。继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目标明确定位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后,党的十六大又进一步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要充分吸收和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一切有益成果,不断健全完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的尊重和保障”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战略目标,并将“坚持民主法治”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党的十七大则在深刻揭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人民民主”之间同生共存关系的同时,再次强调,要通过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化与制度化。由此可见,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仅是宪法与党章确认的基本治国方略,而且是党的代表大会郑重宣告的基本治国理念。

内容概要

本书还提出了不少较有见地的新观点或独到见解。例如,在对邓小平政治认识方式的特色进行分析时提出:“人的认识错误难免”是邓小平政治认识论思想赖以形成的逻辑前提;“证伪”与“纠错”是邓小平独特的认识路径;从“否证”中引申出内在肯定结论是邓小平特有的理论论证方式;又如,在对邓小平政治价值思想进行探讨时提出:将政治价值评判的“人民利益”标准与“生产力”标准有机结合、辩证统一,是邓小平政治价值思想的突出特色;邓小平不仅赋予自由、秩序、平等、效率四大政治价值范畴以鲜活的时代内涵,而且基于“利益平衡”原理对社会主义条件下自由与秩序、平等与效率价值的内在统一性进行了科学的理论论证;面对特定条件下社会政治领域中自由与秩序的价值冲突,邓小平还根据秩序的“时间先在性”与“逻辑优越性”原理,并结合中国特定国情,作出了“秩序至上”的价值选择。    总而言之,本书是一部颇有创新性的理论研究成果,为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政治哲学作出了可贵的努力。当然,作为理论探索与创新的产物,本书不可能十全十美,难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对邓小平法政治哲学产生背景的分析不够全面,对社会主义条件下“平等”与“效率”价值之间的辩证关系也需要进一步深主研究。

书籍目录

序言第一章 法政治哲学与邓小平法政治哲学 第一节  法政治哲学    一、法政治哲学的内涵界定    二、法政治哲学与法哲学、政治哲学、法政治学的异同辨析 第二节  邓小平法政治哲学    一、邓小平法政治哲学的科学内涵    二、邓小平法政治哲学产生的时代背景    三、邓小平法政治哲学的基本特征    四、研究邓小平法政治哲学的意义与方法第二章 邓小平法政治哲学思想体系 第一节  邓小平政治法律思想的认识论基础    一、实践唯物主义认识范式的确立及其特点    二、毛泽东实事求是思想的主要内容,及:其成功实践    三、毛泽东晚年政治思维历程剖析    四、邓小平对毛泽东实事求是思想的恢复、继承与发展    五、邓小平对我国社会发展阶段的科学定位及其政治思维视角的转换    六、邓小平政治认识方式的特色    七、邓小平独特的政治认识方式在政治法制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第二节  邓小平民主法治思想的价值蕴含    一、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邓小平民主价值观的确立    二、人民利益标准与生产力标准的统一:邓小平民主价值观的显著特征    三、对数千年专制政治的彻底否定:邓小平民主价值观深远的历史意义    四、政治价值范畴的时代内涵:邓小平的深刻揭示    五、秩序的“时间先在性”与“逻辑优越性”:邓小平的理论论证    六、平等与效率的内在统一及相互冲突:邓小平的价值选择  第三节  邓小平民主法制化思想的内容体系    一、社会主义民主法律化、制度化的必要性    二、社会主义民主法律化、制度化的科学内涵    三、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法律化、制度化的路径选择    四、邓小平民主法制化思想深远的历史意义第三章 邓小平法政治哲学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政治理论  第一节  实践呼唤理论的指导  第二节  邓小平法政治哲学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政治理论的内在联系  第三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政治理论体系的建构    一、人与政治法律内在统一论    二、实践唯物主义法律价值基础论  三、人民民主法治论 ……结语 科学解读邓小平法政治哲学思想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人民利益标准与生产力标准的统一,不仅实现了政治评判标准的客观化与具体化,从而有效克服了建国以来政治价值评判标准模糊性、抽象化的弊端,而且实现了政治价值领域“事实”与“价值”、“义”与“利”的有机统一,从而克服了剥削阶级思想家将价值与事实人为割裂、对立的思维倾向,进一步丰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真、善、美相统一的价值理论。  在中国古代儒家语境中,价值与事实的关系即是“义”与“利”、“天理”与“人欲”的关系,儒家思想家均从道德政治视角解读二者关系,赋予二者以道德上的褒贬色彩,将“义”作为“善”的化身,与“君子”相对应,将“利”作为“恶”的化身,与“小人”相对应,明确提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从而将“义”与“利”、“天理”与“人欲”完全对立,并据此作出“舍利取义”、“存天理、灭人欲”的价值选择。①  自大卫·休谟以来,西方现代哲学或政治哲学家均倾向于将“价值”视为抽象的人的纯粹主观愿望或需求,而非从主客体相统一的视角解读“价值”范畴,从而将“价值”与“事实”完全割裂与对立。自大卫·休谟将“是什么”与“应如何”、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完全割裂以后,西方逐渐兴起了一股实证主义政治思潮。实证主义思想家以休谟理论为依据,将“事实”视为纯粹的“客观存在”,而将“价值”视为纯粹的“主观需要”,主张将关于事实是什么的“经验陈述”与价值应如何的“规范分析”完全分开。西方现代行为主义政治学在思维方法上更是走向极端,陷入“唯实证主义”泥坑,他们力图从政治中完全剔除价值,力图实现“政治价值中立”与政治学的“纯科学化”,竭力使政治学只研究政治事实,完全撇开政治价值,结果不仅没有实现政治学的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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