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多”

出版时间:2009.9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作者:罗国祥  页数: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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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与“多”——欧洲经济、政治、法律协调中的文化背景》一书系一国际合作研究项目成果。武汉大学外语学院刘四平副教授、杨廷芳博士,华中师范大学文学院聂珍钊教授,武汉科技大学外语学院刘再起教授,法国巴黎第三大学欧洲研究中心米歇尔·德·谢雪龙教授(Michael de Saint一Cheron),里尔第二大学Michel Lemary教授对此书部分内容提出过若干值得重视的意见。还有我的孩子罗斌博士几年来也在巴黎为此书收集了相关资料。在此我要特别感谢我的妻子田荆林;此书的写作过程其实也是在她患病进行手术化疗过程中完成的,当我在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她的病榻前写作的时候,我知道,有时候她很痛苦,但却总是强作笑脸安慰我,说:“没事,没事,你写你的……”。在此我也要感谢中南医院妇瘤科的江大琼教授和其他医生护士们,有他们的精心治疗和护理,我才得以有时间冷静安心写作。谢谢他们!

内容概要

本书为“欧盟研究丛书”之一,对欧洲经济政治法律协调中的文化背景作了深入的研究。全书共分十一章,内容包括:从“理念”到理性;人本主义、“基督性”与“欧洲认同”;文艺复兴与欧洲;启蒙主义思想与欧洲建设;20世纪以来的意识形态与欧洲建设等。

书籍目录

第一章  从“理念”到理性  一、“欧洲”的来历  二、欧洲的地理环境与欧洲早期文化  三、地理的欧洲还是文化的欧洲?  四、欧洲文明的东方源头  五、论辩术与理性文化精神  六、“泛希腊共同体”与欧洲思想文化第二章  “性善”、“性恶”说与欧洲法律中的“契约”文化背景  一、欧洲的“善”“恶”记忆  二、欧洲“政治知识”与理性  三、自然法则与欧洲的法制观念  四、《万国法》与欧洲的法制观念第三章  人本主义、“基督性”与“欧洲认同”  一、人本主义与欧洲  二、人本主义与基督教  三、“以基督的名义”统一欧洲  四、“罗马法”——人格权与财产权  五、《公民法》  六、罗马法与“神圣罗马帝国”  七、日耳曼法与财产法团体主义  八、基督教的传统价值观与欧洲联盟的政治、经济、文化秩序第四章  “以基督的名义统一世界”——基督教传统对欧洲和欧盟的影响  一、基督教的犹太源头  二、查理曼大帝与神圣罗马帝国  三、欧洲宗教战争对欧洲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意义  四、基督教的分裂与“世俗化”  五、“基督精神”世俗化与欧洲的文艺复兴  六、“基督性”与“欧洲性”的两难定义  七、“既不要教皇也不要皇帝”的“世俗的”欧洲联邦  八、百年战争与“新欧洲”  九、军事思想的变革与欧洲的发展  十、珀蒂波拉德与“新欧洲”计划第五章  文艺复兴与欧洲  一、文艺复兴与“人性欧洲”  二、格劳修斯的“欧洲大国协调”思想与国际法  三、“新教伦理”与欧洲资本主义的发展  四、亨利四世的“大计划”与欧洲一体化  五、莱布尼兹的“世界基督教组织”第六章  启蒙主义思想与欧洲建设  一、圣·皮埃尔神父的“欧洲永久和平计划”  二、卢梭的社会契约学说与欧洲联盟理念  三、卢梭、孟德斯鸠关于“小国寡民”思想异同与欧洲一体化  四、孟德斯鸠的“联盟共和国”思想与欧洲  五、霍布斯的“君民利益一致论”与欧洲  六、“民族主义”与欧洲建设  七、康德:“理性欧洲”与“永久和平论”第七章  法国大革命、拿破仑与欧洲  一、人权,法国大革命与欧洲  二、拿破仑与“法兰西式的革命欧洲”  三、“革命的”法国和《拿破仑法典》下的欧洲  四、君主立宪的“功利主义”文化与欧洲  五、“公民社会”理念与“欧洲公民”第八章  “一个共产主义的幽灵在欧洲上空徘徊”  一、圣西门的“实业制度”与欧洲一体化  二、傅立叶的“法郎吉”(Phalange)与欧洲一体化第九章  “民族国家”与“欧洲理念”  一、“社会达尔文主义”与欧洲  二、雨果、尼采与“欧洲合众国”第十章  20世纪以来的意识形态与欧洲建设  一、俄苏社会主义与欧洲建设  二、“国联”与欧洲一体化  三、“欧洲理念”的复兴  四、“欧洲公民的欧洲”——现代欧洲一体化的曙光  五、“诗人政治家”丘吉尔的欧洲观  六、“煤钢共同体”——当代欧洲一体化的摇篮  七、“基督教民主国际”与欧洲一体化第十一章  欧洲宪政——“一”与“多”的悖论  一、民权与欧洲宪政  二、欧洲“宏伟蓝图”的文化排他性与理念包容性  三、欧洲后现代文化的“生成性”与欧洲一体化的现状及前景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必然“受到千百种的情欲的支配”,有时就会忘掉了自然法,所以这时候就需要“哲学家们通过道德的规律”,来“劝告”他,也就是“提醒”人类要在自然法则允许的范围内改变“上帝的意志”,其基本的出发点还是自然的法则;但是,除了作为“智性人”都应遵循这个准则以外,不同的地理环境和气候环境的人类群体都应该遵循由这些因素决定的规则,他说“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和面积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体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①。所以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认为,联盟应由相同性质的国家,尤其是共和体制的国家来组成,因为在共和体制下,国家的精神是“和平和宽厚”,而君主国和专制国家的精神则是战争和扩张。孟德斯鸠在此书中还比较了暴政、专制和民主共和制的种种特点,认为民主共和制度是最好的制度,因为在这种制度下,公民人人以平等的身份存在于社会并自觉地遵守法律,平等地对待他人(同样也是公民的执政者与被执政者之间、不同信仰者之间、不同种族者之间的平等)。孟德斯鸠认为,在民主共和制度下,教育的功能除了学习知识以外,很重要的就是政治品德的培养,这种品德“就是热爱法律和祖国。这种爱要求人们不断地把公共的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它是个人的品德的根源。个人的品德不过是以公共利益为重而已”。孟德斯鸠认为,在君主国或专制制度下,爱祖国只是君主或统治者的事,人民对此毫不在意,因为他们在这种制度下没有自己的权利,因此也就没有责任;而在民主共和体制下,政府是由每个公民来负责的(“这种爱是民主国家所特有的。只有民主国家,政府才由每个公民负责”),教育的关键就是要“在共和国里建立起对法律和国家的爱”。孟德斯鸠用了很大的篇幅讨论共和国体制下的品德教育,认为爱共和制的祖国就是爱民主制度本身,爱民主制度也就是爱自己,因为这个民主的祖国的代表——政府正是代表自己利益的机构;孟德斯鸠认为,在一个民主国家里还应该鼓励“爱简朴”:“当一个社会把平等和简朴规定在法律里的时候,平等和简朴本身就能够大大地激起对平等和简朴的爱……在君主和专制的国家里,没有人渴慕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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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多”:欧洲经济、政治、法律协调中的文化背景研究》:欧盟研究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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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书非常好,就是有点脏,封面上有个大脚印,自己整了半天,又包上了皮。希望今后配货员能先看看书是否整洁干净再发货,让人感到买的是新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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