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

出版时间:2010-1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作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 编  页数:232  

内容概要

1979年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为了适应各级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广大干部、群众的需要,已经编辑出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1979--198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1985--1989)》、《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1990—199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1995—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2000--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2008)》。现编辑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2009)》。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澳门 特别行政区对设在横琴岛的澳门大学新校区实施管辖的决定

章节摘录

  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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