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

出版时间:2005-1  出版社:科学出版  作者:蔡四青  页数:294  

前言

  我国自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0)以来,加快了对外开放的步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对外开放中不断完善,内地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更加紧密地开展贸易和投资合作,上海合作组织各国之间的合作进一步发展,特别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已经启动,将在2010~2015年建成。中国正在稳步地、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地扩大对外开放,逐步融人全球化的世界经济。新的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及我国对外开放的扩大,对外经贸及国际商务管理人才的需求也随之增加。为适应这种日益增大的需求,为培养新型的国际经贸及商务管理人才,我们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对外经济贸易系组织编写了这套教材。  《21世纪高等院校教材·对外经贸与国际商务系列》的编写者,是云南大学和部分其他高校长期从事对外经贸及商务管理专业教学工作的教师。这些教材是他们多年教学实践的总结,其中部分教材是对原来所编教材的再次修订。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对外经济贸易系的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是改革开放以后全国最早的13个外贸重点专业之一,是云南省省级重点学科,最近又被列为云南省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专业、省院省校合作重点学科。  这套教材包含了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国际贸易实务、国际商务管理、国际金融管理、国际投资学、国际商法、国际企业管理、国际商贸英语等,可应用于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商务等涉外经济类专业的本专科教学,也可应用于从事国际经贸与商务管理的在职人员培训,也可以作为高校双语教学的辅助教材。  在本套教材的编写过程中,我们参考了国内外同类教材的体例和内容,同时力求编出自己的特色,但由于受到客观条件及编写水平的限制,难免存在各种问题,我们诚挚地希望同行和读者提出批评意见,共同促进有中国特色的对外经贸及国际商务管理专业的教学工作。

内容概要

  《国际商法》深刻地介绍了国际商法的产生及发展、国际商事组织法、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运输法与保险法、国际产品责任法、国际贸易的代理法、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法、票据法与国际贸易支付、国际技术贸易法、国际电子商务法、国际投资法和国际商事件仲裁制度。  《国际商法》适合高等院校经济学、金融学、工商管理专业的师生阅读、参考。

书籍目录

总序前言第一章 国际商法概论第一节 商法基础第二节 国际商法的概念第三节 西方法律体系与国际贸易法的发展趋势第二章 国际贸易中的商事组织法第一节 国际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第三节 公司法第四节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第四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第五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与保险法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法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第五章 国际产品责任法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述第二节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第三节 其他各主要西方国家的产品责任法第四节 产品责任的国际立法第五节 中国的产品责任法第六章 国际贸易中的代理法第一节 代理法概述第二节 本人与代理人的关系第三节 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第四节 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第五节 中国的外贸代理制度第七章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法第一节 知识产权法概述第二节 专利法第三节 商标法第四节 版权法第五节 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第八章 票据法与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第二节 汇票第三节 本票和支票第四节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第九章 国际技术贸易法第一节 国际技术贸易法概述第二节 国际技术许可合同第三节 国际技术贸易合同中的限制性条款第十章 国际贸易中的电子商务法第一节 电子商务概述第二节 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第三节 电子商务示范法主要内容第四节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第十一章 国际投资法第一节 国际投资法概述第二节 国际投资的方式第三节 各国对外投资立法第四节 跨国公司与国际投资法第五节 投资的国际法律保护第十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律制度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第四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第五节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与程序规则

章节摘录

  3.国际性(世界统一性)  尽管商法属于国内法范畴,但随着近现代国际交通的发达,国际贸易的不断扩大,只适用于一国领域内的商法已难以适应当今国际间经济交往的需要,其发展趋势是国与国之间不断谋求合作,订立双边或多边乃至全球性的商事协定。如在票据方面,1930年以后联合国制定的四项关于统一汇票、本票和支票的《日内瓦公约》;在海商法方面,各国先后缔结了三项关于提单的国际公约,即1924年《海牙规则》、1968年《维斯比规则》、1978年《汉堡规则》。近十多年来,此类规则和条约还在增加。在这种条件下,各国商法无疑应该尽量反映商事交往日益国际化的特点,并为之服务。就当代国际经济格局而言,任何一国的商事活动,都已经不可能局限于国内,而必须走出国门,发展国与国的商事往来。由此可见,各国的商法都具有一定的国际性,商法国际化的倾向还将愈来愈明显。  4.合法性  商法本身具有商事公法与商事私法之分。商事公法虽无完整体系,但却与行政法、刑法等公法联系较为紧密。从发展趋势上看,在商事私法中越来越多地出现了公法性质的条款,明显反映出国家对私法关系的积极干预,这就是所谓“商法公法化”。一方面为便利商事交易,力求交易的活跃,需采取自由主义;另一方面为确保正常的经济秩序及交易安全,又需要由国家加以必要的干预,采取严格主义,即把商事活动限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这个意义上,商法在调整上既是相当自由的,又是较为严格的,不能超出合法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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