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所得税法外国税收抵免制度研究

出版时间:2011-2  出版社:蔡连增、 廖益新 科学出版社 (2011-02出版)  作者:蔡连增 著  页数:175  

内容概要

  《美国联邦所得税法外国税收抵免制度研究》全面阐述美国联邦外国税收抵免制度的基本内容、运行机理及其立法价值取向,在讨论美国抵免制度法律背景的基础上,首先从理论角度分析美国抵免制度在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和维护美国税收管辖权上的矛盾和统一,继而探讨美国国内法所规定的外国税收抵免的具体条件和限额问题,最后对如何借鉴美国经验、完善中国所得税法中的外国税收抵免制度提出建议。美国作为纳税人居住国如何在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同时尽可能地维护自身的征税权,两者既矛盾又统一的关系,构成了本书贯串始终的话题。本书以研究具体规则为主要任务,但也力图在分析规则内容的基础上,追寻规则背后的根据、逻辑和原则并做理论概括。  《美国联邦所得税法外国税收抵免制度研究》适合从事经济法、税法和税收等学科的教学研究人员和高年级本科生、研究生阅读,也对国际投资、税法和税收实务工作者具有参考价值。

作者简介

廖益新,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厦门大学国际税法与比较税制研究中心主任,主要从事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税法领域教学科研工作,兼任教育部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法学副会长、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先后主持和参与了10余项国家和省部级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撰写出版有《国际税法学》、《中国税法》、《国际经济法学专论》等专著。主编撰写了《国际税法学》、《国际经济法学》等全国规划教材,先后在《中国法学》、《法律法学》和《政治论坛》等主要法学刊物上发表了《中国企业所得税制改革评析》、《论电子商务交易的流转税属性确定问题》等一系列法学研究论文,有关教学和科研成果获得多项省部级奖励。入选为教育部“跨世纪人才培养计划”培养对象,2001年获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奖励,2002年中共福建省委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受予“福建省优秀专家”荣誉称号。蔡连增,男,2002年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专业,获法学博士学位,曾先后任教于厦门大学历史系、同济大学法律系,现为宁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教学和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和税法。主持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境外来源所得征税规则比较研究》等课题多项。在《东北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国际经济法学刊》等刊物上发表《论陶片放逐法的内容和起源》、《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的特殊和差别待遇》、《论国际税法中的公平》、《出口鼓励税制和WTO反补贴规则——美国FSC/ETI税制案述》等多篇学术论文。

书籍目录

总序导言第一章 国际双重征税的产生和美国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途径与方法第一节 美国税收管辖权和国际双重征税的产生第二节 美国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途径与方法第二章 外国税收抵免制度: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和维护美国税收管辖权的矛盾和统第一节 外国税收抵免制度的内在结构第二节 外国税收抵免制度中的政策和原则第三节 外国税收抵免制度的理想和现实第三章 外国税收抵免的条件第一节 纳税人的条件和程序性条件第二节 外国税的条件第三节 间接抵免的特殊问题第四章 外国税收抵免的限额第一节 美国抵免限额制度概论第二节 分篮限额制度第三节 所得来源地确定规则、费用分摊规则和亏损处理规则第五章 外国税收抵免制度对中国的借鉴意义第一节 中国所得税法中的外国税收抵免制度第二节 中美抵免制度的比较和中国抵免制度的完善结论参考文献致谢

章节摘录

版权页:所谓限制权利的规则,是指其内容为要求纳税人必须达到某些条件、在外国税的抵免范围和抵免数额等方面做出限定的规则。最典型的如《联邦税收法典》第904条规定:“抵免限额根据第901条(a)所作抵免的总额不应超过从中抵免的美国税收中纳税人来源于美国境外的应税所得(不应超过该纳税人的全部应税所得)与其当年全部应税所得之比的部分。”①此外,如第901条(a)最后一句:“此种抵免不应用来抵扣不是根据本章第26条(b)的规定征收的任何税收。”及财政部规章相应的补充规定:“外国税收抵免只能用来抵扣根据《法典》第1章征收的税,但是该章所征的下列税收不能加以抵扣:……”②按上文对义务性规则的进一步分类,从其主要方面看,抵免制度中的限制权利的规则基本上属于禁止式规则而非命令式规则,因为它们都包含了不同程度的“不得抵免”的意思:“超出限额的不得抵免”,“不得用来抵免不是根据本章征收的税”,“如果不能满足条件,不得要求抵免”等。③与一般的义务性规则一样,这些规则也有强制性的特点,它们所施加的对纳税人抵免权利的限制,是纳税人必须加以遵守、不能予以回避的。在美国的外国税收抵免制度中,限制权利的规则在数量上远远多于授予权利的规则,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对抵免权利的授予是概括表述的,而对抵免权利的限制则是列举表述的,从而必然造成规则数量的不平衡;第二,美国税法追求公正性和可操作性,必然要求区分纳税人的不同状况作出相应不同的规定,使规则尽量详尽、细致,从而进一步增加了限制权利的规则的数量。抵免制度中授予权利的规则和限制权利的规则各自所发挥的功能是不同的,前者意在消除国际双重征税,后者旨在维护美国的税收管辖权。抵免制度就是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和维护美国税收管辖权的矛盾统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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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所得税法外国税收抵免制度研究》:美国作为纳税人居住国如何在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同时尽可能地维护自身的税收管辖权,两者既矛盾又统一的关系,构成了《美国联邦所得税法外国税收抵免制度研究》贯串始终的话题。美国抵免制度中包含有两种规则:授予权利的规则和限制权利的规则,前者意在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后者旨在维护美国税收管辖权。抵免制度的这种内在结构合乎美国的国际税收政策,特别是税收效率和税收公平原则。美国抵免外国税收的条件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纳税人的资格、外国税的条件和程序上的要求,可抵免外国税就其主要特征来说必须是美国意义上的所得税。美国抵免制度实行分篮限额规则,其主要功能是,在维护美国对境内来源所得征税权的同时,最大限度地维护其对境外来源所得的征税权。美国抵免制度有不少地方值得中国借鉴,持别在维护本国税收管辖权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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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尤其是案例的引用方面,几乎都是《国际法规视角下的跨国征税:国际税收体系分析》里的例子。。。买了那本书的,估计这本可以不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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