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研习教程

出版时间:2005-1  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作者:阮齐林  页数:570  

内容概要

  《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课程案例教学用书:刑法案例研习教程》选用四百余刑法案例,力求全面反映刑法分则基本罪名和条文的适用情况。除个别案例外,选取的都是司法机关处理的真实案件,并尽量注明案件的来源,以便读者进一步研讨。每一案例一般包括“案情”(案件事实)、“诉讼与裁判”、“提示与讨论”三部分。在诉讼与裁判部分,着重摘编原诉讼文书中控辩双方的对立意见、上诉抗诉意见和裁判结果,以便读者了解争议的法律要点和案件最终处理的结局,也就是了解案件实际是如何处理的、刑法实际是如何适用的。在“提示与讨论”部分,着重对争讼与裁判进行有针对性的评析,解说法律要点,阐明法理依据,帮助读者快捷地发现和理解案件争议的焦点。《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课程案例教学用书:刑法案例研习教程》还附有司法考试刑法历年试题及参考答案。《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课程案例教学用书:刑法案例研习教程》比较适合初步掌握刑法学知识需进一步了解司法实务的法学本科学生,也可作为应对司法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辅助读物。

书籍目录

第1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刑法分则第四章)一、王洪斌具有杀人故意案二、曹成金缺乏杀人的直接故意不成立未遂犯案三、郑海艳间接故意以结果确定犯罪性质案四、邹东平具有一个杀人的直接故意连续杀害二人按一罪处断案五、李剑在犯罪活动中发生对象认识错误致同伙死亡案六、郭某投毒杀妻,致妻、子双亡不属于认识错误案七、朱某误认对方是小偷而将其击毙不阻却杀人故意案八、魏荣香间接故意杀人案九、吴亚弟酒后故意杀人不减轻刑事责任案十、陈林犯罪时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案十一、甲唆使不满14周岁女儿杀人属于间接正犯案十二、王某杀人行为实行终了未造成死亡结果是实行终了的未遂案十三、熊会合、田XX共同故意杀人分别单独中止案十四、申学平欲杀人携凶器寻找被害人未果仅成立预备犯案十五、甲乙共同杀人灭口过程中部分共犯人单独中止案十六、曹某投毒杀人因毒药失效不可能造成死亡结果成立工具不能犯的未遂案二十六、林不庚故意伤害过程中发生对象打击错误案二十七、彭昌奎的行为与轻伤结果无因果关系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案二十八、曹某的行为不具有故意伤害性质被宣告无罪案二十九、宋某A、许某某间接故意杀人案三十、高某拳击有病老人致死成立故意伤害罪(致死)案三十一、李小平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三十二、李某某故意伤害致人伤残手段特别残忍被处死刑案三十三、李小平等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未获“酌情减轻处罚”案三十四、甲某夫妇遭不法侵害后加害不法侵害人故意伤害案三十五、郭某连续数次投毒伤害案三十六、张贵福教唆13岁儿子伤人致死属于故意伤害罪的间接正犯案三十七、郭某晚间值班时误将儿童当作盗窃犯伤害案三十八、陈某误将便衣警察当作劫匪假想防卫过失重伤案三十九、张如意被传言与其“关系暖昧”妇女控告强奸案四十、夏培初乘妇女熟睡不知情之机奸淫妇女被认定以其他手段强奸案四十一、姚惠平确实不知对方是幼女缺乏强奸故意被宣告无罪案四十二、与幼女恋爱中发生性行为不知对方年龄未被定罪案四十三、少男与有劣迹并谎报年龄的幼女发生性行为未被认定犯罪案四十四、甲男发恐吓信令妇女到林中等候构成强奸(预备)案四十五、张某被胁迫帮助他人强奸构成共犯案四十六、姜涛参与轮奸妇女本人未得逞案四十七、唐胜海、杨勇利用妇女醉酒状态奸淫构成强奸案四十八、施嘉卫在共同强奸中本人放弃奸淫因缺乏有效性未被认定中止案四十九、A等在共同强好犯罪中听信同伙劝说放弃奸淫未被认定中止案五十、范某某乘妇女熟睡之机进行猥亵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案五十一、村治保主任带民兵扣押刑讯盗窃嫌疑人非法拘禁案五十二、孙某某扣押幼儿作为人质讨要拖欠的工资非法拘禁案五十三、刘某执行公务过程中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案五十四、邢某某等绑架人质勒索财物案五十五、曹玉镇绑架传销的上线索要6 000元回家路费绑架案五十六、甲乙丙绑架他人但没有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目的案五十七、侯建宁为勒索财物而在故意杀人后索要财物案五十八、周广杰借口为他人讨要工钱绑架勒索案五十九、王敏被章浩利用扣押人质仅成立非法拘禁罪案六十、蒋云生带走他人婴儿以图找回自己被拐卖女儿被定非法拘禁罪案十七、屠X用香灰投“毒”杀人属于迷信犯不认为犯罪案十八、张某与恋人“相约自杀”案十九、胡林林杀害严重残疾亲生女案二十、叶永朝遭遇立即危及人身安全暴力侵害实施防卫致人死亡案二十一、崇志强刀砍不法侵害人14处创伤案二十二、蒲连升应垂危病人亲属要求注射药物促进死亡案二十三、甲某情急之下手推儿童跌倒属疏忽大意过失致人死亡案二十四、沈某收车回库轧死人属意外事件不认为犯罪案二十五、王长友假想防卫过失致人死亡案……第2章 侵犯财产罪(刑法分则第五章)第3章 贪污贿赂罪(刑法分则第八章)第4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刑法分则第一章)第5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分则第二章)第6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刑法分则第三章)第7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刑法分则第六章)第8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刑法分则第七章)第9章 渎职罪(刑法分则第九章)第10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刑法分则第十章)附录一 有关刑法总则基本概念、制度索引附录二 邹大庚、刘和平、王敏故意伤害、窝藏案附录三 司法考试刑法学历年试题及参考答案(按刑法学体系编排)

章节摘录

  第1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刑法分则第四章)  一、王洪斌具有杀人故意案  【案情】  王洪斌怀疑范文刚(王洪斌之妻所在单位的领导)与自己的妻子有染,打电话将范文刚叫到家中质问。当范文刚否认时,王洪斌从自家的阳台取出加工改制的枪支和子弹朝范文刚射击。击中范文刚后,王洪斌的妻子及闻讯赶来的范文刚的妻子提议将范文刚送医院抢救,王洪斌也随同前往。之后王洪斌又随同他人一起到公安机关报案,称范文刚因自己玩枪走火击中头部。经法医鉴定:范文刚因枪弹丸致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  王洪斌在1988年购买一支高压气枪,改制成能发射小口径子弹的枪支后,和50发子弹一并储存在家中。  【诉讼与裁判】  法院认为,王洪斌构成故意杀人罪,因其具有自首和抢救被害人的情节,可从轻判处。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非法制造、储存枪支弹药罪处5年有期徒刑,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审法院认为:王洪斌无端怀疑被害人范文刚与其妻有不轨行为,……借故持枪向被害人头部射击,并致其死亡,其行为显属直接故意犯罪;王洪斌作案后,并未及时有效地抢救被害人,而是与事后赶来的被害人之妻等人一同送被害人去医院,且被害人未经抢救已经死亡;王洪斌虽同他人到公安机关报案,但并未承认被害人的死亡是其所致,在公安机关鉴定被害人枪弹伤非由自己造成,才被迫承认基本犯罪事实,故不具有自动投案的主观意愿和实际表现,自首不能成立。因此,原审对王洪斌犯故意杀人罪从轻处罚不当。原审被告人王洪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制造、储存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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