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

出版时间:2006-2  出版社:蓝色畅想  作者:朱新力 编  页数:447  

内容概要

  《行政法学》的体系结构是在浙江省宪法学与行政法学重点学科和浙江大学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成员多年教学、科研基础上逐渐形成的。《行政法学》共分四个部分:导论、主体论、过程论和救济论。导论主要阐明行政、行政权、行政法、行政法源以及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体论着重介绍三大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主体、行政人和行政相对人;过程论则从多个层面系统展现了各种行政活动形式及其运作程序,包括行政活动、行政程序、行政行为、行政立法、行政规定、行政处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奖励、行政给付、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强制、行政计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最后一部分救济论首先论述了各种违法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以及行政法律责任的相关理论,继而对行政相对人寻求救济的三种方式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作了重点阐述。  《行政法学》是在吸收和借鉴国内外行政法治实践和行政法学研究成果基础上写成的,它与目前国内行政法学教科书相比的最大特色是:每一章的正文之后,都附有“资料与应用”,重在阐明重点原理的应用、难点解释、国内外立法例、判例、权威学说、理论有争议的问题和其它需要进一步展开的问题。意在引导有兴趣的读者作进一步的针对性阅读,通过典型案例更深刻、形象地把握各个知识点。

作者简介

朱新力,男,浙江人,法学硕士,教授,美国Valparaiso大学访问学者(1994年~1995年),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生导师,国家行政学院行政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比较法学研究会理事,浙江大学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副所长,浙江省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我最喜爱的浙大老师”(2001年评出)。个人专着和主编的著作有《行政法基本原理》、《行政违法研究》、《现代行政法原理》、《行政法学》、《外国行政强制法律制度》、《卫生法学》等;在《法学研究》(如《论行政超越职权》)、《中国法学》(如《行政诉讼中的事实问题及其审查标准》)、《法学》(如《论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法学研究》(如《论行政法的不成文法源》)等杂志上发表论文多篇。

书籍目录

导论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第一节 行政第二节 行政权第三节 行政法第四节 行政法学第二章 行政法的法源第一节 法源的内涵第二节 成文法源第三节 不成文法源第四节 行政法律解释第三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基本原则的内涵与功能第二节 行政合法原则第三节 行政合理原则主体论第四章 行政主体第一节 行政主体的内涵第二节 行政主体的种类第三节 行政机关第四节 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第五章 行政人第一节 行政人概述第二节 公务员第三节 行政公务行为的认定第六章 行政相对人第一节 行政相对人的内涵与特征第二节 行政相对人的分类第三节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过程论第七章 行政活动概述第一节 行政活动的内涵与形式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一般原理第三节 行政处理的一般原理第四节 行政处理的效力原理第八章 行政程序第一节 行政程序概述第二节 行政程序立法第三节 行政程序法的模式与原则第四节 行政程序法的重要制度第九章 行政立法第一节 行政立法原理第二节 行政立法过程第三节 行政规定第十章 行政处理的表现形式第一节 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第二节 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第三节 行政奖励与行政给付第四节 行政处罚第五节 行政裁决第十一章 行政强制第一节 行政强制概述第二节 行政强制措施第三节 行政强制执行第十二章 其它行政活动方式第一节 行政计划第二节 行政指导第三节 行政合同救济论第十三章 违法行政行为第一节 违法行政行为概述第二节 行政超越职权第三节 行政滥用职权第四节 行政不作为违法第五节 违反法定(行政)程序第六节 事实问题瑕疵第七节 行政适法错误第八节 其它违法行政行为第十四章 行政法律责任第一节 行政法律责任概述第二节 行政责任的种类与形式第三节 行政责任的确认与追究第十五章 行政复议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第二节 行政复议的范围和管辖第三节 行政复议机关和参加人第四节 行政复议程序第十六章 行政诉讼第一节 行政诉讼概述第二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第三节 行政诉讼管辖第四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第五节 行政诉讼程序第十七章 行政赔偿第一节 行政赔偿概述第二节 行政赔偿的范围第三节 行政赔偿关系中的当事人第四节 行政赔偿程序第五节 行政赔偿中的求偿第六节 行政赔偿的方式、标准和费用主要参考书目后记

章节摘录

1.法律直接规定的行政职责。法律规范按其性质可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也叫积极义务规范,是要求社会关系参加者做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如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受害人,公安机关有提供人身权或财产权保护的法律规范。禁止性规范指规范规定不为一定行为或抑制为一定行为的规范。如行政机关不得泄露国家机密的法律规范。授权性规范是允许主体作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做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是正面规定行政作为义务的法律规范,授权性法律规范不能正面体现行政作为义务。2.法律间接体现的行政职责。它指法律规范字面上不直接表达为行政职责的行政义务。基于职权与职责的相统一性,任何行政职权都相伴产生一定的行政职责,所以授权性规范也是行政作为义务的来源。我们认为,行政职权中所体现的职责与行政职权本身并不完全具有等值性一一职权即职责,职责即职权。职权中体现的行政职责因对象不同,内容有别。如税务机关依法强制对某公民收税,针对该公民,这是税务机关的行政职权(使纳税人服从税务机关意志的能力);对国家来说,这又是行政职责(依法征税的义务)。鉴于行政职权依裁量余地存在与否可分为羁束行政职权与自由裁量行政职权的原理,羁束行政职权中所体现的行政职责与职权本身具有同质性,即人们从此角度看是职权,从另一角度看是职责,两者的大小一致。但是,自由裁量行政职权中所体现的行政职责与职权本身并不等同,它是以行政合法原则和行政合理原则为共同要求的。对自由裁量行政职权的外在界限来说,行政行为人需承担不越权即不超越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职责;对自由裁量行政职权的内在空间来说,行政行为人应承担的是保持相当合理性的行政职责。有很多途径和材料可以用来判断此种职责,比如行政主体的惯常做法,其它同类行政主体的通常做法,非立法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行政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时的动机与目的,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自由裁量职权时的过失程度,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结果是否显失公正等。上述分析表明,所有授权性法律规范中均隐含相应的行政职责,而其中很大部分是行政作为义务。另外,除直接规定行政职权的法律规范能间接体现行政作为义务之外,行政相对人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规范也隐含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职责,多数情况下,这行政职责都以职权或职责形式重复性地规定在法律条文之中。

后记

本书的基本框架来自朱新力教授主编的《行政法学》一书,目录经编写小组讨论,宋华琳提供了宝贵意见,最后由朱新力、金伟峰确定。书中的部分观点借鉴了罗豪才、应松年、翁岳生等教授主编的有关行政法学的最新教科书,尤其是胡建淼教授独着的《行政法学》、姜明安教授主编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和朱新力教授主编的《行政法学》。本书撰稿人以及撰写分工如下(按撰写章节为序):方 洁:第一章、第二章、第六章;金伟峰:第三章、第十四章、第十七章;朱新力:第四章、第七章第二节、第十三章;潘荣伟:第五章、第八章、第十一章;宋华琳:第七章第一、三、四节、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二章;金承东:第十五章、第十六章;朱新力、唐明良:全书各节“资料与应用”中案例部分的整理撰写。全书最后由朱新力、金伟峰统稿、定稿。唐明良在本书的写作过程中承担了大量的秘书工作,周红对部分章节的撰写贡献良多。余军、陈裕琨、王正斌、程排超、徐风烈、项一丛、马良骥、郑春燕、王春波、邢一精、林卉、章浩、强鹰(排名不分先后)等在本书的写作过程中提供了重要帮助,特此感谢。本书同时为浙江大学本科精品课程《行政法学》的阶段性成果,特别感谢浙江大学有关部门对本学科的重视。鉴于书中“资料与应用”部分的强大篇幅,本书同时适合研究生和业余研究者阅读。最后需要感谢的是高教出版社以及张杰、宋军两位责任编辑,他们为本书付出的心血令作者感动。更重要的是,他们兢兢业业、严谨务实的作风以及丰富的编辑经验,保证了本书的顺利出版。由于时间仓促,本书的差错在所难免,尤其是“资料与应用”部分的写作仅是一个初步的尝试,敬请各位同行和读者朋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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