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学

出版时间:2005-7  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作者:张松  页数:333  

前言

  从笔者第一本税收法学专著《税法学概论》出版至今,七年的时问转眼就过去了。其间有不少人劝我应当再写一本税收法学著作,将这几年我国税收法治建设的进步和税法学研究的成果及时地反映出来。的确,过去的七年,是我国税收法学研究从起步到有所发展的重要时期。一批具备一定水准的学术著作出版;一批学者将税收法学作为自己的科研主攻方向,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学术研究队伍;特别是中国法学会财税法研究会的成立,将分散研究,各自为战的学者们组织起来,促进了中国税收法学研究的长足进步,是可喜可贺的。虽然与税收的经济学研究枝繁叶茂相比,税收的法学研究还只能算作一棵小苗,但是其成长无疑是健康快乐的,我们有理由相信其未来会更加美好。面对这样的大好形势,我也每每有写点什么的冲动,但是,随着学习的深入,反而愈加感到自己知识的匮乏,少了些初生牛犊不怕虎的闯劲儿。同时,心底里还有个奢望,就是要让自己的每一部著作有较大的进步,决不敷衍了事。这样,写一本新的税收法学著作的计划就拖了下来,直到我的工作单位——长春税务学院为鼓励科研,而将本书列入资助计划,才使我最后下定决心投入到写作当中去。  在这七年中,我国税法学人研究的进展主要包括:以对税收法律主义的研究为突破口,继而对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以债务关系说为切入点对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的研究;以及从宪政角度对税权划分的研究,对纳税人权利的比较研究,对税法体系完善的研究,对《税收基本法》的立法研究等等。同期,我国《刑法》、《税收征管法》作了较大的修订,新设立了《行政复议法》,制定了一大批税务行政法规与规章。这些既为本书的写作提供了素材,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书是按照财经专业学生了解税收法律知识的教科书来设计的,主要读者群是财经院校相关专业学生和渴望了解相关税收法律知识的税务干部。为此,笔者放弃了写作大部头著作的想法,以税法为基本线索,不涉及其他财政法。同时,考虑财经专业将税收实体法单独作为一门课程——中国税制,所以本书也略去了这部分内容。另外,限于篇幅,还放弃了国际税法和税务代理法。这样就可以形成一个较为精炼、合理的体系,直接设章而不设编,将篇幅压缩在一个较为合适的幅度内。尽管如此,还是能够分出理论(第一章至第六章)与实务(第七章至第十二章)两大部分,其中涉及《税收征管法》的第七章、第八章是作为重点来剖析的。

内容概要

  《税法学》是财经专业本、专科教学及税务系统干部培训的税收法学教材。其主要内容涵盖税法基本理论与税法实务,具体包括税法的性质、作用、原则、法律关系和税收征管法、处罚法、许可法、刑法、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法等相关内容。  《税法学》定位突出这样几个特点:第一,强调针对性。因为本书主要面向财经专业的学生,所以不对税法理论作全面、系统的介绍,也不涉及财政法,主要讨论税法,与财经专业的相关课程设置比较吻合。同时,考虑财经专业将税收实体法单独作为一门课程——中国税制,所以《税法学》也不介绍这部分内容。这样就形成一个较为精炼、合理的体系。第二,突出实务性。《税法学》只对最基本的税法理论作介绍,不做更多的展开;在结构安排上,除介绍相关税法的基本规定外,在大多数章节之后还将留出一定篇幅,专门归纳、讨论一些在税法适用中遇到的问题与争议,便于学有余力的读者思考和教师组织学生讨论;同时在某些章节适当安排一些案例,帮助读者更准确、更具体地把握税法规定的内涵,便于开展案例教学。第三,力求反映税法的最新变化。与法律、法规层面的税法相比,我国税法的操作性主要靠规章和规范性行政命令来落实,这部分内容数量大、变化快,容易被忽略,把握其发展变化,才能摸准我国税法的脉络。所以,《税法学》努力跟踪这种变化,及时、准确反映最新的税法规定。此外,《税法学》还力求反映税收法学研究的最新学术成果。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税法概述第一节 税法的概念第二节 税法的特征第三节 税法的作用第四节 税法的地位第五节 税法的分类第二章 税法的原则第一节 税法基本原则第二节 税法适用原则第三章 税法的渊源、效力与解释第一节 税法的渊源第二节 税法的效力第三节 税法的解释第四章 税收法律关系第一节 税收法律关系概述第二节 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第三节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第五章 税法的建立与发展第一节 中国历史上的税法第二节 新中国税法的建立与发展第三节 西方国家的税法第六章 税收立法第一节 税收立法概述第二节 税收立法权的分配第三节 税法的结构与立法技术第四节 税收立法程序第七章 税收执法的基本程序第一节 税收确定程序第二节 税务征收程序第三节 税务检查程序第四节 税务行政处罚程序第五节 税务行政许可程序第八章 税收执法主要权力第一节 税收保全第二节 纳税担保第三节 税收行政强制执行第四节 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第五节 《税收征管法》规范的其他执法权力第九章 税收法律责任第一节 税收法律责任概述第二节 税收违法与犯罪行为第三节 税收违法与犯罪的法律制裁第十章 税务行政复议第一节 税务行政复议概述第二节 税务行政复议要素第三节 税务行政复议程序第十一章 税务行政诉讼第一节 税务行政诉讼概述第二节 税务行政诉讼要素第三节 税务行政诉讼程序第十二章 税收行政赔偿第一节 税收行政赔偿概述第二节 税收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第三节 税务行政赔偿的主体第四节 税收行政赔偿的范围第五节 税收行政赔偿的程序与行政追偿制度第六节 税务赔偿的方式与标准参考书目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 税法概述  第一节 税法的概念  二、税收与法的关系  法是税收的存在形式,自税收产生以来,税与法即没有分离过。税收之所以必须采用法的形式,是由税收和法的本质与特性决定的。  第一,从税收的本质来看,它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形成的以国家为主体的社会剩余产品分配关系。国家向纳税人征税,是将一部分社会产品或一部分既得利益从纳税人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然而,在这种经济利益的转移过程中,其总量与结构都是不能随意改变的,必须按照事先确定的标准,由国家与纳税人双方共同遵守,违反这种约定要受到一定的惩罚,出现争议要有公平的解决方式。否则,这种分配关系就无法维持下去。这样,将征税仅仅视为一种经济利益的转移就不够了。而借助法律,通过规定税收权利义务的方式可以提供一种行为模式。如果作为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或纳税人超越法律规定行使权利或者不遵从法定义务,法律将以强制手段予以追究,出现纠纷或争议也可以用诉讼这种规范的法律形式予以解决,从而保证法律调整机制的实现。严格地讲,只有法律才是真正以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为其调整机制的。税收不采用法的形式,税收分配关系则无从调整,税也就不成其为税了。  第二,从形式特征来看,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点。其中无偿性是其核心,强制性是其基本保障。原因在于税收是国家对原本不属于自己所有的收益或财产进行分配,因而要求有很高的强制权力作征税保障,这种权力只能是国家政治权力,法律使这种政治权力得以体现和落实。首先,法律依据的是国家强制力,与税收凭借的国家政治权力是一致的,这是最高的权力,其他权力必须服从;其次,构成法律的一系列原则、规则、概念为人们提供了全面、具体、明确的行为模式,借助法律可以使税收强制性的目标指向更为明确;再次,法律有一整套完备、有效的实施保障系统,可以使税收的强制性落到实处,得到长期、稳定的保证;最后,税收凭借的是政治权力,但税收权力并非是不受任何限制,可以随意行使的,能够对税收权力起到规范、制约作用的,只有法律。此外,法律所提供的行为规则,规范、统一、稳定,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这些都为实现税收的稳定性提供了必要条件。  第三,从税收职能来看,调节经济是其重要方面。这种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不是盲目的,一方面调节目标必须明确,另一方面也需要纳税人对税收调节有切实的感受,相应调整自身的经济行为,才能使税收调节达到预期目的。税收采用法律形式,就可以借助法律的评价作用,按照法律提供的行为标准,判定纳税人的经济行为是否符合税收调节经济的要求,对违法者强制地改变其经济行为,使之符合税收调节的需要。借助法律的预测、指引作用,纳税人能预知自己在各种情况下应尽的纳税义务、法律责任以及经济后果,从而对自己的经营活动作出最有利的选择,主动适应税收调节的要求。总之,税收采用法律形式,才能保证发挥其调节作用应有的力度与灵敏度,使税收调节收到实效。监督管理是税收的另一重要职能,保证监督管理的公正性是税收得以顺利实现的基本前提,这就要求有一套事先确定的标准作为税收监督管理的规则。  ……

编辑推荐

  《税法学》力求从法学的角度,用法学的方法去研究、阐述税收问题,反映税法的最新变化。将理论与实务结合起来,探讨了税务行政执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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