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

出版时间:2005-7  出版社:高等教育  作者:杨帆  页数:320  

前言

  时光荏苒,从我第一次上讲台至今,已经整整十年了。十年来我讲过的课程很多,但潜心研究的始终是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十年的教学和研究让我有了相当的积累,把这些燕子衔泥般的积累表达出来是我的衷心所愿。感谢高等教育出版社的姜洁编辑给了我这样一个机会,她的约稿使我能将自己的教学和研究成果尽早地转化为文字,也算是对自己十年工作成果的总结。  相对于国际货物贸易,知识产权国际贸易起步晚了很多,因此调整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的法律制度远不及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制度完整有序,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学在国际经济法学中始终是一个较冷僻的学科。但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国际知识产权贸易在近十年间的发展更为迅猛,国际社会对知识产权贸易的法律调整日益完善,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学也因此一跃成为新兴热门学科。这些都是我最初进入这一领域教学和研究时始料未及的。  国际知识产权贸易的标的是无形的知识产权,其所有人或合法持有人无法通过有形占有来防止侵权,并且由于知识产权天生的地域性限制,在法律调整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时,仅仅调整具体的贸易行为(主要表现为对交易合同的调整)是不够的。如果受让方所在国家没有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制度或者保护水平极低,那么权利人跨国出让知识产权的结果可能是丧失该项权利。因此,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知识产权国际贸易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完整的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由有机联系的两个部分组成:一是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二是知识产权贸易行为的法律调整。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主要依靠国家之间签订双边或多边的条约来实现。近几十年来,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和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知识产权逐渐成为各国占领国际市场并获得巨额利润的重要手段。因此,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也呈现出不断强化的态势。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同,各国对知识产权贸易行为的法律调整更多的是通过任意性法律规范来完成的,因此知识产权的跨境交易主要通过交易双方订立合同来进行。实践中,将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作跨境转让的较为少见,大多是转让知识产权的使用权,而知识产权使用权的转让主要通过国际许可贸易和国际特许经营两种方式实现。

内容概要

  按照作者的理解,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的调整范围应当包含两个方面:其一是对交易对象,即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其二是对交易行为的法律调整。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调整的这两方面内容既相互独立又有机联系,并且各有特点。根据这样的理解,《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的内容由以下三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概括性地介绍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律体系,说明其法律体系的两部分,即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和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律调整之间的有机联系;第二部分详细介绍不同知识产权客体国际保护的具体情况,并对新兴知识产权客体(如数据库、地理标志、网络域名等)的国际保护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作了言简意赅的介绍;第三部分系统阐述国际知识产权贸易的法律形式和法律调整。  为适应双语教学和案例教学的需要,书中对重要术语进行了英文注解,并引用了大量案例。此外,章前设置“本章教学目的与要求”提示本章重点、难点;章后设置“本章概要”、“重要术语提示与中英文对照”、“思考题”、“扩展阅读文献提示”以及“扩展阅读资料”,总结、归纳和扩充本章内容。  《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适合法学专业本科生以及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教学使用,亦可供其他专业选用和社会读者使用。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概说第一节 国际知识产权贸易的产生和发展一、国际技术转让向国际知识产权转让的发展历程二、国际知识产权贸易的现状第二节 国际知识产权贸易的特点一、国际知识产权贸易的标的是无形的二、国际知识产权贸易出让的通常是使用权而非所有权三、国际知识产权贸易具有较强的时间性和地域性四、国际知识产权贸易具有严格的法律性第三节 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律体系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法律制度二、知识产权国际贸易行为的法律调整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国际知识产权贸易的内在联系四、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律体系的特点第二章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概述第一节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含义和途径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含义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主要途径第二节 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概述一、为设立促进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政府间组织而签订的公约二、涉及工业产权保护的公约三、涉及著作权及著作邻接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四、因国际贸易产生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协定第三节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立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宗旨和职责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资格和组织机构四、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作为联合国专门机构的地位第三章 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第一节 工业产权国际保护概述一、工业产权的概念和范围二、工业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第二节 专利权的国际保护一、实体性保护的共同规则二、多国获得专利权的程序三、国际专利分类第三节 商标权的国际保护一、实体性保护的共同规则二、多国获得商标权的程序三、国际商品或服务分类第四节 植物新品种的国际保护一、植物品种的含义及新品种的构成要件二、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形成.三、《国际保护植物新品种公约》四、中国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第五节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国际保护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含义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形成三、《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的保护水平.四、TRIPs的保护水平五、中国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第四章 著作权与著作邻接权的国际保护第一节 著作权的国际保护一、《伯尔尼公约》的保护水平二、《世界版权公约》的保护水平三、TRIPs协定的保护水平第二节 著作邻接权的国际保护一、表演者权的国际保护二、录音制品制作者权的国际保护三、广播组织权的国际保护第三节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的国际保护一、经济权利的调整与增加二、精神权利保护的新内容第五章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领域第一节 数据库的国际保护j一、数据库的定义和特征二、数据库的版权保护三、数据库的特别权利保护四、数据库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保护第二节 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一、地理标志的含义及与相关概念辨析二、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共同规则__三、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新发展四、我国现行地理标志保护体系中存在的问题第三节 网络域名的国际保护一、网络域名的定义及其知识产权属性二、网络域名和商标权的冲突三、网络域名争议的行政解决途径第四节 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的国际保护一、商业秘密及其相关概念辨析二、商业秘密国际保护的共同规则第六章 国际知识产权转让和国际知识产权贸易的法律形式第一节 国际知识产权转让的法律形式一、国际知识产权转让的定义二、国际知识产权转让的法律形式第二节 国际知识产权贸易的法律形式一、国际许可贸易二、国际特许经营第七章 国际许可协议第一节 国际许可协议概述一、国际许可协议的概念和特征二、国际许可协议的种类第二节 国际许可协议的共有性条款一、商务性条款的主要内容二、技术性条款的主要内容三、法律性条款的主要内容第三节 不同标的许可协议的特有条款一、专利许可协议的特有条款二、专有技术许可协议的特有条款三、商标许可协议的特有条款四、著作权许可协议的特有条款五、计算机软件许可协议的特有条款第八章 国际特许经营第一节 国际特许经营概述一、国际特许经营的概念和特征二、国际特许经营的种类三、国际特许经营的经济分析第二节 国际分区特许经营协议一、特许协议、分区特许协议和国际分区特许协议二、国际分区特许协议的模式三、国际分区特许协议的主要内容第三节 国际特许经营的法律调整一、《特许经营wIP0指南》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国际分区特许经营协议指南》三、中国对特许经营的法律调整第九章 国际知识产权贸易的法律调整第一节 国际知识产权贸易的政府管理一、发达国家对国际知识产权贸易的政府管理二、我国对知识产权进出口的政府管理第二节 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中限制性条款的法律调整一、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中限制性条款概述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调整限制性条款的分歧三、我国对限制性条款的法律调整第三节 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一、已经基本达成协议的内容二、仍然存在较大争议的内容

章节摘录

  知识产权首要、也是最重要的一个特点就是“无形性”,这一特点将其同一切有形财产以及人们就有形财产享有的权利区分开。一台电脑,作为有形财产,其所有人行使权利出售或出租它,标的均是该电脑本身,即该有形物本身。但一项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其权利人行使权利转让它时,标的可能是制造某种知识产品的“制造权”(“复制权”),也可能是销售某种知识产品的“销售权”(“发行权”),却不是该知识产品本身。  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特点对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既产生积极影响,也带来消极影响。  积极的影响表现在因为其“无形”,所以知识产权可以同时为多方使用。一幢房产的所有人不可能把房产同时出让给两个独立的买主,但一项知识产权的所有人则完全可能“货许多家”。这种积极影响进一步表现为知识产权贸易独特的作价方式。在有形财产出让时,其价格总是从制造成本开始起算,但是知识产权因为可以同时出让多方,所以权利人从不以该知识产权的“制造成本”为基点计算价格,而是以受让人因使用该知识产权可能产生的经济效益为基点,从中提取一定的百分比,这也就是知识产权贸易经常采用“提成”方式作价的原因。  消极的影响则表现在因为“无形”,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侵权的认定等有着比有形财产在相同情况下复杂得多的问题。一块宝石的所有人可以通过对该宝石的有效占有而防止其权利被侵犯,一旦这块宝石被窃,因标的物的消失,权利人很快能发现权利被侵犯,继而可以通过各种积极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但是,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使其权利人不可能通过任何方式的有形占有来防止权利被侵犯,作者创作完成一本书,只要付梓出版,盗版就可能如影随形地出现。而当盗版出现时,只要没有出现市场冲突,权利人自己很难发现其权利被侵犯,而即便发现盗版,依靠权利人自己也很难去认定并打击侵权。  这种消极影响延伸到国际知识产权贸易领域则表现为因无形而易跨境传播,其和知识产权固有的地域性特点冲突所产生的必然结果,就是知识产权国际贸易必须以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为前提。没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础,知识产权国际贸易将不会产生权利人期待的利润,而是这种权利因跨境贸易而逐步地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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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这是一本国际知识产权法学的专业教材,值得研究知识产权的同仁一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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