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规与标准

出版时间:2007-6  出版社:高等教育  作者:陈喜红  页数:216  字数:340000  

前言

  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颁布以来,中国的环境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到2006年底已先后颁布了20余部环境、资源保护的法律和30余部环保行政规章,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也颁布了1000余项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初步建立了符合中国国情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制度化、法制化轨道提出的要求,也是依法强化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可持续发展的实际需要。  环境法规和标准是我国环境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于众多的企事业单位、项目开发和建设单位的环境保护管理人员而言,认真学习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了解国家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导向,了解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环境法律责任,有利于加强企业内部环境管理,理顺企业经济活动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关系。  《环境法规和标准》教材对我国现行的环境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了比较系统的阐述,第一章阐述了我国环境保护法基本概念;第二章和第三章介绍了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第四章重点介绍了我国最新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五章对环境法律责任进行了阐述;第六章和第七章对我国自然资源保护法和环境污染防治法进行了介绍。本教材还通过大量的案例和点评对环境问题、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和处罚进行了系统的阐述。  本教材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编排的新颖性。本书每章的开头编排有“学习目标”,引导学生有目的、有重点地进行学习;结尾处编排有“本章小结”,帮助学生全面理解、融会贯通。  2.选材的合理性。目前我国颁布的环境法律、法规上百种,如果逐一进行解说,则会使教材篇幅膨胀,学习起来抓不住重点。因此,本书的选材,主要选择那些影响大、覆盖面广,与实际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作为教材内容。  3.体例的独特性。本书不是理论著作,也不是案例汇编,而是理论分析与实例的结合。  4.内容的可读性。本教材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准、概念表达准确、分析深入浅出,尤其注重知识性和趣味性的有机结合,使学生学习法律、法规知识时不觉得枯燥乏味,而感到生动有趣。  本书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陈喜红主编,扬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宋丽平副主编。其中第一章和第四章由陈喜红编写,第二章和第六章由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陈勇编写,第三章和第五章由宋丽平编写,第七章由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李莉霞编写。  全书由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李爱年教授审阅。  本书在编写过程中得到了相关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专家的大力协助,参考了国内外的一些有关著作,书后附有参考的主要书目。在此,谨一并表示谢意。  由于编者水平有限,加之时间仓促,不当之处在所难免,恳请读者不吝赐教。

内容概要

  本书结合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有关规定,简明扼要地阐述了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重点介绍了我国最新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我国自然资源保护法和环境污染防治法,并对环境法律责任进行了阐述。《全国高职高专教育“十一五”规划教材:环境法规与标准》可作为培养各类环境保护及相关专业应用性、技能型人才的教材,也可供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人员参考。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环境保护法概述
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的概念
一、环境保护法的定义
二、环境保护法的特点
第二节 环境保护法的目的,任务和作用
一、环境保护法的目的
二、环境保护法的任务
三、环境保护法的作用
第三节 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一、环境保护法在空间的适用范围
二、环境保护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三、环境保护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第四节 环境保护法体系
一、环境保护法体系的定义
二、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体系
第五节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
一、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的定义
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二章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原则
一、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二、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原则的形成
三、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的贯彻
第二节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的概念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的意义
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的贯彻
第三节 环境责任原则
一、环境责任原则概述
二、环境责任原则的基本内容
三、环境责任原则的意义
四、环境责任原则的贯彻实施
第四节 公众参与原则
一、公众参与原则的概念
二、公众参与原则的形成
三、公众参与原则的贯彻
第三章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第一节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主要内容
四、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 “三同时”制度
一、“三同时”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二、“三同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三、“三同时*制度的主要内容
四、违反“三同时”制度的法律后果
第三节 征收排污费制度
一、征收排污费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二、征收排污费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三、征收排污费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四节 限期治理与限期淘汰制度
一、限期治理制度
二、限期淘汰制度
第五节 排污申报登记与许可谨制度
一、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二、排污许可证制度
第六节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与处理制度
一、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与处理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二、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与处理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三、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与处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七节 现场检查制度
一、现场检查制度的概念及意义
二、现场检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四章 环境标准
第一节 环境标准概述
一、环境标准的概念及特点
二、环境标准的地位和作用
三、我国环境标准制度的形成过程
四、我国环境标准的制定与实施
五、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六、环境标准工作的发展
第二节 环境标准体系
一、环境标准体系的概念
二、环境标准的分级与分类
第三节 主要环境标准简介
一、环境质量标准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五章 环境法律责任
第一节 环境行政责任
一、环境行政责任概述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分
第二节 环境民事责任
一、环境民事责任概述
二、无过错责任
三、环境民事责任的形式
四、环境民事纠纷的行政处理程序
第三节 环境刑事责任
一、环境刑事责任的概述
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六章 自然资源保护法
第一节 自然资源保护法概述
一、自然资源与自然资源保护法
二、自然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第二节 保护土地、水和矿产资源的法律规定
一、保护土地资源的法律规定
二、保护水资源的法律规定
三、保护矿产资源的法律规定
第三节 保护森林,草原的法律规定
一、保护森林的法律规定
二、保护草原的法律规定
第四节 保护野生动植物和渔业资源的法律规定
一、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规定
二、保护野生植物的法律规定
三、保护渔业资源的法律规定
第五节 水土保持和防沙治沙的法律规定
一、水土保持的法律规定
二、防沙治沙的法律规定
第六节 特殊环境保护法
一、特殊环境保护法概述
二、保护自然保护区的法律规定
三、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法律规定
四、保护森林公园的法律规定
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
第一节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概述
一、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含义及特征
二、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 大气污染防治法
一、大气污染及其危害
二、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第三节 水污染防治法
一、水污染及其危害
二、水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三、我国防治水污染的主要法律规定
第四节 海洋污染防治法
一、海洋环境污染及其危害
二、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
第五节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一、环境噪声污染及其危害
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第六节 固体废物污染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防治法
一、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附录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一)是实施环境监督管理,实现环境保护法目的的法律依据  发展经济,必须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否则将受到大自然的惩罚,这是客观规律,也是世界各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宝贵经验。但是,一些人并未认识到这个道理。有的认为,为发展经济而污染或者破坏环境是难免的。有的认为,我国是个发展中的国家,首先要解决的是吃饭、就业的问题,引进一些污染环境的设备工艺,先把经济搞上去其余一切都好办。有的甚至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去追求“高速度”……上述的认识和做法显然是造成我国一些地区环境质量继续恶化的主因。要改变这种状况,国家在采取宣传教育、行政、经济和科技等手段的同时,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法律手段。当前,我国环境保护法“除了有些需要完善之外,关键在于严格执法”。要切实改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状况。各级政府应依法将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力戒决策不当对环境造成重大失误。行政、司法部门要“不负重托、不辱使命”,加大司法与执法力度,凡是污染或者破坏环境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决不姑息、。同时,要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队伍的建设,认真学习和坚决执行环境保护法,严肃查处以言代法、以权谋私、以罚代刑等渎职、犯罪行为。对秉公执法,在保护和改善环境中有显著成绩者,则依法给予奖励。  (二)是明确各种环境保护职责和权利义务的有效手段  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各种环境职责和权利义务,使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级环境保护机构和公民个人明确了各自在环境保护中的职责和权利义务,使人们懂得什么是法律所禁止的,什么是法律所鼓励的,从而获得判断是非、合法与违法犯罪的标准。例如,我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1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第24条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第8条还规定,“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环境保护法对环境保护职责和权利义务作出规定,使这些职责和权利义务成为法定职责和权利义务,违反者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对那些违反法律规定,污染和破坏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分别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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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版本请见:《全国高职高专教育“十一五”规划教材:环境法规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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