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研究

出版时间:2008-1  出版社:高等教育  作者:田平安  页数:309  

内容概要

  《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是培养了25届民诉研究生的西南政法大学老师们提供给法学研究生的一本试验教材。以专题形式成文,共十六讲。涵盖民事诉讼法的总则、分则内容,以总则内容为主。专题虽专但不深奥,内容略高于法学本科层次;专题虽多但未超出民诉视野,从体系上仍遵循民事诉讼法学的完整性。  既有民事诉讼法精义之阐释,也有最新司法解释之引用;有深奥理论之剖析,也有实践经验之论证;有课余思考题目以供学子研习之用,也有参考文献资料附录于各讲之后。应当说,《民事诉讼法学研究》颇具西南法学特色。

作者简介

  田平安,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重庆市重点学科——诉讼法学科学术带头人,全国精品课程《民事诉讼法学》领头人,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其事迹被载入《世界名人录》、《中国大学校长名典》、《当代法学名家》。  主要著作有:《程序正义初论》、《民事诉讼证据初论》、《中国民事诉讼》;主编本科生、研究生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证据学教材30余部。其中,主编的司法部统编教材《民事诉讼法学》荣获第三届部级优秀教材二等奖,主编的《民事诉讼法原理》荣获司法部全国第二届优秀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一等奖。先后在《法学研究》、《现代法学》、《中外法学》等刊物上发表论文70余篇,主持国家级、省部级、校级科研课题多项。撰写本教材第五讲、第十讲。

书籍目录

第一讲 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一、纠纷及其解决机制二、中国的纠纷及其解决状况的简要特征三、完善司法救济机制四、完善行政救济机制五、完善仲裁制度六、完善民间调解机制第二讲 民事审判权一、民事审判权的含义二、民事审判权的历史渊源三、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基本原则第三讲 诉与诉权一、诉二、诉权第四讲 民事诉讼目的论一、民事诉讼目的的概念二、研究民事诉讼目的的现实意义三、民事诉讼目的论学说评述四、利益保障目的论解说第五讲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界定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的条件第六讲 民事诉讼主体论一、人民法院二、人民检察院三、民事诉讼当事人四、诉讼代理人第七讲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功能与体系二、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三、法院调解原则四、辩论原则五、处分原则六、诚实信用原则第八讲 民事案件的法院主管与管辖一、民事案件的法院主管二、民事案件管辖三、管辖权异议第九讲 民事诉讼标的理论一、诉讼标的理论的实践意义二、民事诉讼标的基本概念三、我国诉讼标的理论透视及反思第十讲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概论一、民事诉讼证据概述二、民事诉讼证据种类第十一讲 举证与证明一、证明对象二、自由心证主义三、证明责任四、推定五、证据调查程序第十二讲 民事诉讼程序设置的一般法理一、民事诉讼程序设置一般法理的由来二、民事诉讼程序设置的基本理论三、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程序设置中的问题第十三讲 特别程序论一、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基本问题二、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调整范围第十四讲 涉外民事诉讼论一、涉外民事诉讼概述二、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原则三、涉外民事司法协助第十五讲 既判力一、判决的效力:既判力理论的外在环境二、既判力的本体性理论:本质论和根据论三、既判力的实用性理论:既判力作用理论第十六讲 民事执行制度一、民事执行权的性质与执行原则二、执行措施三、执行过程写在后面

章节摘录

  所谓直接审理主义,是指就案件的审理过程与裁判者的关系而言,法官必须亲自直接参与庭审,并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于案情的陈述和有关案件事实及其适用法律的辩论,从而作出裁判之主义。这种思想最为核心的内容有四点:首先作为裁判者的法官必须亲自直接参与庭审,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其次作出裁判的法官应当与参与审理的法官保持一致,即为同一法官;再次没有直接亲自听审的法官不得参与裁判决断;最后直接参与听审的法官如果需要中途更换的,更换后的法官应当重新听取当事人双方的言词辩论。  直接审理主义由于要求法官亲自直接参与庭审,以使裁判者与审理者保持同一,反对没有亲自听审的法官参与裁判和诉讼进行中任意更换主审法官。因而这种思想不仅能够促使裁判者与审理者保持一致,以避免其他因素对于判决的不当影响。而且,作为裁判者的法官亲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辩论,以及证人证言,并直接观察当事人及其证人的言词、语气和态度、表情,以及物证实况,也有益于法官,对证据的证明力的判决,以及事实真伪的确定。同时,直接审理主义与言词审理主义,以及自由心证主义密切相关,即凡是采用言词审理主义和自由心证主义者无不采用直接审理主义。换言之,没有直接审理主义或不采用直接审理主义,就无法采用言词审理主义,也无法进行自由心证。只有在诉讼程序中采用直接审理主义,当事人才有可能采用言词方式进行诉讼,法官在对当事人双方辩论亲自感知的条件下,也才有利于形成内心确信从而正确的裁判。为此,由于此类理由以及基于诉讼法理上的考虑,世界各国通常诉讼程序在有关审判者与裁判者的关系上均采用直接审理主义。  所谓间接审理主义,是指作为裁判者的法官,在未直接亲自参与听审的条件下,可以其他法官审理所得认识结果作为裁判之主义。在这种审理主义中,由于裁判的依据不是来源于裁判者自己对案件证据及其事实的亲自感知和了解,因而往往被视为不具有可靠性。为此,基于裁判依据应当直接、亲历和真实、可靠上的考虑,世界各国在通常诉讼程序中均不采用这种审理主义。但是非讼程序与通常诉讼程序不同,这种不同不仅在于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往往仅有一方申请人,不存在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的陈述及其适用法律的庭审辩论,即便是法官亲自直接参与庭审,也无法从不同角度和不同利害关系人的辩论中感知案件事实。为此世界各国在非讼程序中并不以适用言词审理主义为必要条件,而是兼采言词主义和书面审理主义两种方式。而这种在一定程序和范围内以书面审理主义为其诉讼裁判规则的非讼程序中,就裁判者与案件审理者的关系而言,也就没有必须保持一致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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