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案例辨析

出版时间:2009-12  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作者: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 编  页数:305  

前言

近些年来,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同时,在机制体制的改革过程中,存在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的问题,给少数腐败分子以可乘之机,出现了一些腐败现象,甚至导致职务犯罪在一些领域和一些单位呈现易发多发的趋势。职务犯罪是严重的腐败行为,也是典型的腐败形式。面对严峻的形势,党和政府十分重视,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防治措施,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又不断加大预防腐败的力度。防治职务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不仅需要社会各阶层、各领域、各部门的共同参与,而且要通过法律的、行政的、教育的多种手段和多种途径进行综合治理。一般而言,防治职务犯罪,要在加大惩处工作力度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权力运行的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在众多惩防对策中,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不断提高其法律意识,增强其辨别罪与非罪、自觉抵御腐败风险的能力,促使其严格依法办事,是有效防治职务犯罪的一项重要工作。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教育事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与此同时,由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仍然存在,再加上教育系统少数党员干部价值观扭曲,经不起社会上消极腐败现象的影响和侵蚀,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案件也呈现多发趋势,这些案件严重损害了教育系统的声誉,影响了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内容概要

本书是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又一次有益探索,可以使读者深入了解职务犯罪的有关概念、罪与非罪的界限以及此罪与彼罪的区别等知识,纠正对有关法律法规认知上的误读,增强法律意识,提高预防职务犯罪的自觉性。。相信本书对加强教育系统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指导教育系统纪检监察工作,有效惩治和预防教育系统职务犯罪将发挥重要作用。同时,本书选择的案例比较典型,对案例的分析比较深入,重点突出,针对性强,也可供广大理论研究人员和其他实践工作者参考。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贪污罪案例辨析  一  大学加油站统计员能否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二  “点招费”、“创收款”、“小金库”能否成为贪污罪的对象  三  虚开假发票报销是否符合贪污罪的行为特征  四  贪污罪未遂与非罪行为的区别  五  贪污罪与合法利用资金行为的区别  六  共同贪污罪的贪污数额认定  七  贪污罪的共同犯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区别第二部分  挪用公款罪案例辨析  一  大学楼栋管理员能否成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  二  挪用公款罪与公款借贷的区分  三  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的罪数问题  四  挪用公款罪“利用职务便利”的理解  五  与挪用公款罪相关的法律解释的效力位阶第三部分  受贿罪案例辨析  一  大学附属医院医生能否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二  收受的“干股分红”该如何定性  三  “消费”能否认定为收受贿赂  四  如何理解受贿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五  如何理解“账外暗中”  六  索取贿赂与收受贿赂的区分  七  如何理解“为他人谋取利益”  八  受贿与正常人情往来的区分  九  受贿罪与贪污罪的区分  十  受贿罪共同犯罪与单位受贿罪的区分  十一  共同受贿犯罪的成立范围  十二  受贿与合法劳动收入的区别  十三  受贿罪的既遂与事后退赃  十四  受贿罪的罪数处理  十五  受贿罪的量刑情节与主动、被动受贿  十六  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十七  受贿罪的证据问题  十八  法律认识错误的效果  十九  受贿罪与期待可能性第四部分  行贿罪案例辨析  行贿罪的认定第五部分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案例辨析  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的认定附录Ⅰ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节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节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节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节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贪污粮食数额如何计算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携款潜逃的贪污、贿赂等案犯及时立案、报告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贪污、挪用公款所生利息应否计入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数额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查办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各地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尚未注册成立公司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和(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佛教协会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集体性质的乡镇卫生院院长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但尚未按照规定程序获取该单位职务的人员是否适用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能否构成单位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  公安部《关于村民委员会可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关于追回属于银行被盗窃被骗贪污的赃款应依法判处的复函》  关于国家事业行政单位在创收活动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附录Ⅱ  相关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节选)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犯有贪污、贿赂错误党纪处分的数额界限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对浙江省纪委(关于党员、行政监察对象接受私营企业老板出资的旅游活动应当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的答复》后记

章节摘录

(5)应当交公的礼物。《刑法》第39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构成贪污罪。由此可见,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的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的礼物,也可以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6)非国有保险公司的保险金。《刑法》第183条第2款规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骗取单位保险金的,构成贪污罪。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发生在保险公司的贪污罪是被特殊规定的,因此,非国有保险公司的保险金,也可以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7)非国有单位的财物。《刑法》第271条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的,构成贪污罪。因此,非国有单位的财产,也可以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对上述犯罪对象的种类进行分析归纳,可见《刑法》有关贪污罪对象的设定并不拘泥于所有权的形式,无论公共财产在企业中占多大的份额,也无论企业资产中有几种所有制成分,企业法人财产都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在此类混合型公司企业中,主要考虑行为主体因素,有可能构成贪污罪的只能是依法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且属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而“委派人员”所管理的是整个企业的全部资产而非委派单位所投资、参股的那部分所谓真正的公共财产。“委派人员”贪污本单位的财产以贪污犯罪论,只是刑法对贪污行为的一种特殊的规定,是特殊的犯罪构成。

后记

近年来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案件多发,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针对这一情况,教育系统采取了诸多应对措施,在坚决惩处腐败的同时,不断在预防上下工夫。在工作过程中,我们十分注意对案例的收集和分析研究,探寻发案规律,查找原因,提出预防对策,力求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在对具体案例进行分析研究的过程中我们发现,有一些案例存在争议焦点,涉案人员对法律法规存在认知上的错误,这是导致他们违法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为此,我组局委托武汉大学就“教育系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辨析”开展研究。为了使广大党员干部深入了解职务犯罪的有关概念、罪与非罪的界限以及此罪与彼罪的区别等知识,纠正对有关法律法规认知上的误差,提高法律意识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自觉性,我们从近年来收集的300多个案例中挑选了存在争议较多的典型案例,组织编写了本书,这也是研究课题的成果之一。本书的具体编著人员为武汉大学纪委办公室主任、法学硕士、行政管理学博士罗春明和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研究生陈金林、王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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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案例辨析》:独角兽称为廌(音治),传说是一头长独角,秉性公正的奇兽,它“性知有罪,有罪触,无罪则不触”,是古代公正执法的象征。“法”的古体作“廌”,由“水”、“廌”、“去”三部分组成,便是取其善辨曲直,不偏不倚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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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对学习教育系统职务犯罪很有帮助,案例清晰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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