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技术贸易

出版时间:2011-7  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作者:杜奇华,冷伯军 著  页数:333  

内容概要

  《高等学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主要课程教材:国际技术贸易(第2版)》旨在从技术在经济发展中作用的角度,来探讨各种经济理论对有关技术的解释;界定技术和知识产权的范围;介绍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技术贸易的各种标的;分析各种国际技术贸易方式,以及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国际法规与惯例。  该书的第二版不仅理论性强,而且理论性和应用性结合得更加紧密,并编入了大量最新的国内外案例,应该说它是目前国内出版的最为系统、理论性最强、案例最新并全面介绍国际技术贸易的教材之一。  该书适用于高校国际经济与贸易类专业本科生教学,同时也适合政府部门经济管理和相关业务人员的在职培训使用。

作者简介

  杜奇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WTO研究会理事。1983年毕业于南开大学并取得学士学位,1987年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贸易专业并取得经济学硕士学位,1997年至1999年在美国西东大学(setonHa-lluniversity)做访问学者。现在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主要讲授国际经济合作、国际投资和国际技术贸易等课程,并从事国际经济贸易理论与实务的研究工作。  近些年来,在国际经济贸易理论和政策方面的研究成果颇丰,主编和参编的著作有《国际投资》、《国际经济合作》、《国际经济合作实务》、《国际经济合作与投资项目理论和实务》、《中小企业海外投资操作实务》、《商务国际投资》、《商务国际合作》、《国际技术贸易》、《国际融资》、《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政策与实务》、《海外企业的经营与管理》、《国际发展援助》、《澳门经济发展模式研究》、《国际经济贸易理论与实务》、《中国对外经济管理概论》等20余部;撰写有《跨国公司倒闭引发的国际合作问题》、《论国际投资的国家风险及其防范》、《浅析中东劳务承包市场形成及保持至今的原因》、《世界银行资金来源分析》、《中国股市流动性分析》、《战后英国艾德礼工党政府的内外政策》、《澳门旅游业的特点及其发展前景》等论文20余篇;参与编写的经贸类辞典有《市场经济大辞典》、《市场经济百科全书》、《中国企业跨国经营百科全书》、《最新国际经贸金融知识辞典》等近10部。  冷柏军,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副院长、教授,中国-欧盟经济合作研究中心研究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务研究中心执行主任。1989年研究生毕业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专业,1997年在英国曼彻斯特商学院做访问学者。2000年至2003年在中国驻丹麦使馆经商处担任一等秘书。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为本科生、研究生讲授国际贸易实务、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国际商法、特许经营等课程;为政府机关、国有大型公司、三资企业、上市公司等高级人员进行过进出口贸易实务培训。已公开出版有关国际经济贸易的书籍、论文等200余万字。作为主讲教师,国际贸易实务课程获得2004年国家级精品课程。作为主要负责人,“国际贸易实务课程建设和教学实践”项目获得2005年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

书籍目录

第1章 国际技术贸易导论第一节 技术及其种类第二节 国际技术贸易的特点、作用及其规范第三节 国际技术贸易的产生与发展第四节 国际技术贸易与其他业务的关系第五节 技术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第六节 国际技术贸易政策第2章 技术转让的基本理论第一节 国内技术转让理论第二节 国际技术转让理论第3章 与技术贸易相关的经济理论第一节 技术与经济增长理论第二节 技术与国际贸易理论第三节 技术与国际直接投资理论第4章 专利权第一节 专利概述第二节 专利申请第三节 专利申请的审批第5章 商标权第一节 商标概述第二节 商标法第三节 商标权第四节 与商标相关的特殊问题的规定第6章 专有技术第一节 专有技术概述第二节 专有技术的基本特征及其作用第三节 专有技术的保护第7章 计算机软件第一节 计算机软件概述第二节 计算机软件的保护第三节 计算机软件贸易第8章 国际技术贸易的其他标的第一节 工业品外观设计第二节 版权及邻接权第三节 工业产权第四节 集成电路及布图第9章 许可贸易第一节 许可贸易的概念第二节 许可贸易的类型第三节 许可贸易合同第10章 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第一节 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的基本概念第二节 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的业务程序第三节 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条款第四节 签订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合同应注意的问题第11章 其他国际技术贸易方式第一节 国际合作生产和合作开发第二节 国际工程承包第三节 BOT方式第四节 特许经营第五节 补偿贸易第12章 国际技术贸易中的价格与税费第一节 国际技术贸易中技术的价格第二节 国际技术贸易中技术价格的支付第三节 国际技术贸易中的税费第四节 国际技术贸易中的双重征税第13章 国际技术贸易合同的适用法律与争端解决第一节 国际技术贸易合同的法律适用第二节 国际技术贸易的限制性商业惯例……第14章 知识产权及其国际保护

章节摘录

  合同法对专有技术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专有技术转让合同。专有技术转让一般通过专有技术转让协议来实现。协议除普通技术许可的一般条款外,还须详细制定特殊条款,明确各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其中保密条款最为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便规定:“受方应当按照双方商定的范围和期限,对供方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另一方面是劳动合同。专有技术对直接运用技术的雇员是无法保密的。所以在劳动合同中,一般明确规定雇员在受雇期间及解雇或离职后一定时期内,对其因职务上的原因所接触到的一切技术秘密,承担保密义务。许多国家都在其雇工法中作出这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便有类似内容的规定。  2.侵权行为法  专有技术作为财产权,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可直接运用民法中的侵权行为法对其加以保护。凡因过失、故意或不法行为侵害他人权利,使他人遭受损害者就构成侵权行为,侵权者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侵犯他人的秘密技术构成侵权行为,受损害一方可以以侵权行为为理由对侵权者起诉。原告只要证明第三者以非法手段取得或使用了自己的秘密技术,就可以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而不需要以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法院将根据防止侵权行为法来作出裁决,从而使专有技术得到保护。  如英美等承认专有技术为财产权的国家均有此立法。对于德国、日本等不承认专有技术为财产权的国家来说,当专有技术受到侵害时,只能以公平竞争的权利受到侵害为由而间接获得侵权行为法的保护。日本《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明文规定:“因故意或过失损害他人的权利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损害的赔偿责任。”因此,侵犯专有技术应认为构成侵权行为,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要求侵权者赔偿其损失。在以侵权行为为理由起诉时,原告只要证明他有某种权利,而这种权利受到被告的侵害,就可以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而不要求在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某种合同关系。这对专有技术所有人对付第三人非法窃取、使用或披露其专有技术,是一种可行的保护方法。我国对专有技术的法律性质还没确定,专有技术侵权行为还得不到侵权法的直接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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