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

出版时间:2011-9  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作者:费安玲  页数:407  

内容概要

   《民法总论》以4篇12章为架构,对民法总论的基本内容进行系统地分析与阐述,具体包括:   第一编:绪论。该编通过对民法语源的分析和对民法典进行历史溯源,揭示出民法的起源、法典化的表现形式及其特征;通过对权利神圣、意思自治、禁止权利滥用、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的阐释,揭示出民法的理念和行为准则的理论依据;通过对民事法律关系及其类别的阐释,揭示出民事法律活动的基本元素和判断方法。   第二编:权利主体。该编主要按照《民法通则》“总则”中有关民事主体的规定,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团体展开讨论。   第三编:法律行为。该编将法律行为的一般原理、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和代理作为讨论的内容,从而解读民事主体取得权利、行使权利、权利变动等活动的基本形式及其法理问题。   第四编:权利。该编主要阐释有关权利的一般原理、对权利的救济制度,同时对权利的时间属性即有关权利的时效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作者简介

   费安玲,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版权学会常务理事。研究和教学领域为民法、著作权法、罗马法、保险法。在国内发表学术论文67篇,在国外发表学术论文13篇。出版《罗马继承法研究》、《著作权权利体系研究》、《中国物权法教程》、《中国侵权责任法教程》、《罗马私法学》、《著作权法教程》等三十多部著作、教材以及三部译作。

书籍目录

第一编 绪论第一章 民法与民法典第一节 公法与私法第二节 民法的意义第三节 民法的体系第四节 民法的法源第五节 民法的效力第六节 民法典编纂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演进中的民法基本原则第二节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意义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第二编 权利主体第四章 自然人第一节 民法上的人第二节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第三节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第四节 人格的保护第五节 户籍与住所的民法意义第五章 自然人的团体构造:法人第一节 法人概说第二节 法人的权利能力第三节 法人的行为能力第六章 自然人的其他团体构造第一节 家庭第二节 非法人团体第三编 法律行为第七章 法律行为的一般原理第一节 法律行为的概念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分类第三节 意思表示第四节 法律行为的成立、有效与生效第五节 法律行为的附款第六节 法律行为的解释第八章 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第一节 法律为效力瑕疵概说第二节 法律为效力瑕疵分述第九章 代理第一节 代理概述第二节 代理权第三节 无权代理第四编 权利第十章 权利的一般原理第一节 权利的概念与本质第二节 权利的分类第三节 权利的行使第十一章 权利的救济第一节 请求权基础理论第二节 权利的自力救济第十二章 权利的时间属性第一节 法律关系与时间第二节 诉讼时效

媒体关注与评论

   三、法律行为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   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关系,根据对法律行为概念的理解差异而有所不同。   1.立足于《民法通则》   事实上,民事行为概念,是在《民法通则》将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的背景之下的产物。根据《民法通则》,既然只有合法行为才能称为“法律行为”,那么具有不法之处的意思表示行为,如无效、可撤销或者效力待定的行为,便不能称为“无效的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而只能将其表述为“民事行为”。因此,在《民法通则》的立法逻辑上,“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并列,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民事行为是一个中性概念,具有合法与非法两种可能。其中,合法的民事行为,就是《民法通则》中所称的法律行为。   2.立足于传统民法   按照传统民法以“意思表示”作为法律行为质的规定性的界定,法律行为本身即是一个中性概念,其合法与否不影响法律行为概念的成立。由此出发,则“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并列,“民事行为”概念则没有必要存在,或者说,与法律行为的内涵与外延相互重合。   总之,在《民法通则》中,法律行为是合法的民事行为;在传统民法中,法律行为就是《民法通则》中的民事行为。由于本书采取传统民法对于法律行为的理解,因此不使用“民事行为”这一概念。   (二)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   所谓准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但法律后果却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行为。例如,当事人订立延长债务清偿期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直接追求的法律效果,在于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变更,但对诉讼时效制度而言,其行为同时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事实,能够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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