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各论

出版时间:2012-6  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作者:于志刚 等 著  页数:759  

内容概要

  为符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需求,《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统编教材:刑法各论》在教材整体内容和编写结构上进行了不同于现有教材的尝试:(1)教材整体内容上,理论与实务并重,附有大量具有代表意义的简短案例,强调法律应用与实务技能的培养,突出知识重点,详略得当,力求避免部分教材大而化之、缺乏深入探讨的缺陷。对于常见多发和疑难的重点罪名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难点、模糊点以及现有的认识误区,进行了详细、完整的阐述。(2)教材编写结构上,在整体遵循传统刑法教科书的章节体例的基础上进行了创新:其一,在每章、每节标题之下以总结、叙述的方式将本章、本节需要学生掌握的要点进行恰当的总结和提炼,方便学生掌握和复习;其二,对于每节的案例进行编号,在每节后设置了“延伸思考”、“法条链接”、“扩展阅读”等栏目。案例编号和“法条链接”的设置将方便读者索引,通过“延伸思考”,使正文中限于篇幅而无法加以叙述的问题,通过提示思考问题的方式予以列举,引导读者进一步思考和关注更深层次、更广领域的相关实务问题和争议问题。在“扩展阅读”中,列举与本节内容相关的有代表性的学术专著、学术论文,为读者提供进一步阅读的指向目标,提供高质量的文献检索结果,避免读者盲目阅读。

作者简介

于志刚,1973年生,河南洛阳人。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兼任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2007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2010年获北京市五四青年奖章,当选第十一届全国青联委员。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等中外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近200篇,出版个人专著l2部,翻译外国刑法典20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等省部级科研项目十余项。曾经获得教育部霍英东高校青年教师奖、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司法部法学研究成果奖、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连续两次获得)等奖励,主讲课程被评为北京市精品课程。2010年11月,当选第六届全国十大青年法学家。 王政勋,1967年生,陕西省洋县人。法学博士,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刑事法学院院长。出版个人专著《正当行为论》、《刑法修正论》、《刑法的正当性》、《犯罪论比较研究》,发表学术论文六十余篇,合著专著、教材16部。 王良顺,1964年生,法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出版专著《单位犯罪论》等,合作翻译《刑法哲学》,在《政法论坛》、《法学家》、《环球法律评论》、《法学》等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三十余篇,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多项课题。

书籍目录

第一 章 刑法各论概述 第一节 刑法各论的基本问题004 一、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意义004 二、刑法各论体系和刑法分则体系008 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模式和条文结构012 一、刑法分则的模式012 二、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016 第二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 分裂国家罪036 一、分裂国家罪概述036 二、分裂国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037 三、分裂国家罪的司法认定039 四、分裂国家罪的刑事责任041 第二节 叛逃罪042 一、叛逃罪概述043 二、叛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043 三、叛逃罪的司法认定045 四、叛逃罪的刑事责任047 第三节 间谍罪048 一、间谍罪概述049 二、间谍罪的犯罪构成要件049 三、间谍罪的司法认定051 四、间谍罪的刑事责任052 第四节 本章其他犯罪054 一、背叛国家罪054 二、煽动分裂国家罪054 三、武装叛乱、暴乱罪055 四、颠覆国家政权罪056 五、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056 六、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057 七、投敌叛变罪057 八、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058 九、资敌罪059 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放火罪064 一、放火罪概述064 二、放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065 三、放火罪的司法认定069 四、放火罪的刑事责任071 第二节 投放危险物质罪072 一、投放危险物质罪概述073 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073 三、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司法认定076 四、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刑事责任077 第三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079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079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080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认定082 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事责任085 第四节 破坏交通工具罪086 一、破坏交通工具罪概述086 二、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构成要件086 三、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司法认定090 四、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刑事责任091 第五节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092 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概述092 二、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093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司法认定096 四、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刑事责任097 第六节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098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概述099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犯罪构成要件099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司法认定102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刑事责任103 第七节 交通肇事罪105 一、交通肇事罪概述105 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106 三、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认定109 四、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114 第八节 危险驾驶罪116 一、危险驾驶罪概述116 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117 三、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122 四、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责任124 第九节 重大责任事故罪126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概述126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127 三、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司法认定129 四、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事责任130 第十节 本章其他犯罪131 一、失火罪131 二、决水罪131 三、过失决水罪131 四、爆炸罪131 五、过失爆炸罪132 六、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132 七、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32 八、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133 九、破坏交通设施罪133 十、过失破坏交通设施罪133 十一、破坏电力设备罪133 十二、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134 十三、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34 十四、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34 十五、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135 十六、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135 十七、资助恐怖活动罪135 十八、劫持航空器罪136 十九、劫持船只、汽车罪137 二十、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137 二十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138 二十二、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138 二十三、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139 二十四、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139 二十五、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139 二十六、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140 二十七、丢失枪支不报罪140 二十八、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141 二十九、重大飞行事故罪141 …… 第四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六章 侵犯财产罪 第七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十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认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虽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兜底罪名,但在认定本罪时,必须严格遵循本罪的犯罪构成特征,不能盲目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缩小其范围,否则,就有可能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导致定罪不准,量刑不当。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既遂与未遂 本罪是危险犯,只要达到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就属于犯罪既遂。由于本罪的具体犯罪方法不确定,具体的既遂标准应当结合行为人实施的危险方法进行综合判断。根据刑法通说,间接故意没有未遂和既遂之说,只有犯罪成立与否的问题。据此有学者主张,在间接故意罪过支配下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没有造成任何客观的危害后果时,不可能成立犯罪。①本书认为,不能以此否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犯的性质,间接故意犯罪只有危害后果出现时才能成立,但此处的“危害结果”应当是包括具体危险在内的广义上的危害后果,而不仅仅是客观上的损害后果,行为人基于间接故意利用危险方法给公共安全造成现实的具体危险、尚未造成客观危害后果的,同样构成犯罪,应当适用《刑法》第114条的规定。 【案例3—3—03】李某是某市血站的医务人员,由于该市血站库中血液储存量减少,该市财政特批一部分资金用于血站对外筹集献血。李某为获得奖励,从外地血库调来一批不合格血液,冒充合格血液,后被人举报,该批血液被封存销毁。 本案中,李某将不合格血液放置到血库,供各医院取用,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置病人的生命、健康权利于不顾,行为的危害性极大,虽然由于他人举报没有造成致人重伤、死亡、重大财产损失的后果,但是已经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应当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形式 从司法实践来看,私设电网的行为和驾驶机动车冲撞的行为,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常见形态,但是,对上述两种行为的认定必须要结合具体情况,不能一概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私设电网行为的定性 电作为一种能量,当电流达到一定强度时,与火焰、水流、爆炸物以及危险物质一样,都会危害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的安全,而私设电网的覆盖范围往往较大,就更增加了其危险性,因此,私设电网的行为应当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私设电网的行为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结合下述方面具体进行考量:(1)私设电网的地点和范围。私设电网的场域对于私设电网行为的定性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在私人的封闭空间中设立电网的,如在自己家中为防贼而私设电网的,一般不成立犯罪;而对于在他人可接触的领域或者公共场所私设电网的,则有可能构成本罪。 [案例3—3—04]2002年屠某承包了一片地从事果树养殖,每年果实成熟后经常有人趁夜盗摘。2007年屠某为了防止他人盗摘果实,在果园的周边拉上了电网,白天停电,晚上通电。儿童李某、何某二人白天观察电网并不通电,于是相约晚上一起去盗摘果实,结果跨越电网时李某触电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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