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1 出版社:成人高考《民法》编写组 人民教育出版社 (2012-01出版) 作者:成人高考《民法》编写组 编
内容概要
《2012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丛书(专升本):民法模拟试题》按照教育部考试中心规定的考试内容和要求,重新调整了试题内容。《2012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丛书(专升本):民法模拟试题》针对考生在复习和考试中应注意的问题,精心设计了十套模拟试题,每套试题后附有参考答案,通过详解大量例题的各种求解方法,力求帮助提高考生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供考生练习与检测自己的复习水平。
书籍目录
模拟试题一 模拟试题二 模拟试题三 模拟试题四 模拟试题五 模拟试题六 模拟试题七 模拟试题八 模拟试题九 模拟试题十
章节摘录
版权页: ①物权的公示原则 物权的公示原则的作用是“使人知”,即当物权产生、变动、消灭时,当事人须以法定的公示方式让公众知道该事实,以明确何人取得何物权、何人丧失何物权,防止第三人因物权变动而蒙受损害,保障商品交换安全、有效地进行。物权变动公示,能使物权变动行为发生确定的效果,从而受法律的保护;如果不公示,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民商法多规定动产以占有或交付为公示方法,不动产则多以登记为公示方法。 ②物权的公信原则 物权的公信原则其作用在于“使人信”,是指物权变动公示时,即使公示的物权名义人不是真正的物权人,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能取得物权的原则。 公信原则的内容是:物权变动公示后,即发生权利变动的效力,即使公示有瑕疵,善意受让人也不负返还义务,只能由有过错的人承担责任。具体地讲,对于动产而言,占有人以公示方式转让动产物权,受让人不知道并且无义务知道其无处分权的,取得了对标的物的占有,就取得了物权。原所有人只能对占有人行使赔偿请求权,而无权要求新物权人返还原物。只有受让人恶意取得时,才不受公信力的保护。对于不动产而言,经登记而转让物权的,即使登记有瑕疵,但若受让人不知道并且无义务知道的,办理完登记就取得了物权。原所有人只能要求有过错的出让人或登记机关承担责任。 确立公信原则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交易活动中的善意受让人,维护公开交易的可靠性和正常秩序。这是因为,物权的变动一般以交付或登记为公示方法,但是,常常发生实际权利归属与登记或占有所显示的权利归属不符的情况,这必然影响到交易的安全及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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