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户籍与宗族

出版时间:2009-3  出版社: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作者:郑锐达  页数: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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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939年,从日本学习社会学归国不久的傅衣凌,在距福建永安县城十多里黄历乡的一间老屋,无意中发现了一大箱民间契约文书,自明代嘉靖年间至民国有数百张之多。他仔细研读了这些契约,在此基础上,写出了在学术史上影响深远的《福建佃农经济史丛考》。在该书中,傅先生强调民间文书的收集和整理对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的重要价值,指出在进行“农村的经济小区的研究”时,应“不放弃其对于中国社会经济形态之总的轮廓的说明”,反对“以偏概全”,表达了建立中国社会经济史“总的体系”的追求,颇具概括性地呈现了他一直坚持的关于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方法的基本理念。在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的方法论上,傅先生一直强调“把活材料与死文字两者结合起来”的研究方法,包括了社会经济史研究者要在心智上和情感上回到历史现场的深刻意涵。正是这种把文献分析与实地调查相结合,“接触社会,认识社会”,“以民俗乡例证史,以实物碑刻证史,以民间文献证史”,努力回到历史现场的研究方法,使傅衣凌先生成为中国社会经济史学科重要的奠基者之一。也是在1939年,中国社会经济史学科另一位重要的奠基者梁方仲教授,正在陕甘宁三省进行为期八个月的农村调查。

内容概要

以往的研究者多将明清里(图)甲视之为一套赋税征收体系或国家对地方控制的基层组织,本书以一个清代移民地区——江西袁州府作为研究对象,致力于探讨里(图)甲组织对地方社会的意义及其动态发展;结果发现,里(图)甲组织除了在税收上起了重大作用外,它更是一套划分社会界线,表明权利及身份的机制。袁州府原有旧户就是利用这套机制,将外来移民长期置于一个固定的户类别(“客籍”)之中,使外来移民无论在社会地位、晋升机会和享有的权利各方面都比不上土著旧户。换句话说,袁州府土著旧户借着操纵地方里(图)甲组织,实现对外来移民的排斥和控制。    但是,外来移民并非完全被动地受土著旧户压制。从一些个案可见,外来移民是有能力利用多种方法突破土著的封锁取得户籍(或一般民籍)的。组成一些“大宗族”或“高层次宗族”就是移民获取户籍(或一般民籍)的一种有效手段。外来移民能够灵活地经营宗族组织,不但使他们取得户籍,也令他们在地方社会中的影响力和地位得到提升。

作者简介

郑锐达,1993年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历史系,1997年于香港科技大学取得人文学哲学硕士学位。毕业后,他在香港政府档案处工作,期间曾在英国伦敦大学大学学院(unlversity CollegeLondon)修读档案管理课程,并即将在香港中文大学历史系修读哲学博士课程,拟研究英国政府和香港殖民地政府在18至20世纪期间的档案管理。

书籍目录

丛书总序 走向历史现场自序第一章 前言  一、里(图)甲户籍  二、研究地区:江西省袁州府  三、“棚民”、移民与族群  四、户籍与宗族  五、章节组织第二章 袁州府外来移民之特点及移民进入时之社会背景  一、移民进入袁州府的时间  二、明末清初移民进入期间袁州府的社会状况  三、清代袁州府外来移民略述  四、小结第三章 清初袁州府图甲组织及外来移民入籍状况  一、明清里(图)甲制发展略述  二、明末清初袁州府图甲组织的赋役负担、残缺及改革  三、清初袁州府外来移民入籍顶替旧户  四、小结第四章 清初至中叶袁州府的棚民、棚籍、客籍  一、清初江西棚民政策的制定  二、嘉庆年间万载县土、棚学额纷争  三、宜春县及分宜县土籍禁制客籍成立新图  四、小结第五章 清中叶袁州户籍册的编修  一、《萍乡十乡图册》  二、《万载都图甲户册》  三、小结第六章 袁州府萍乡县外来移民  一、萍乡县大安乡的“多姓合户”  二、同姓认祖归宗的入籍策略——萍乡楼溪    刘氏个案(第一部分)  三、小结第七章 袁州府外来移民入籍后的发展——萍乡楼溪刘氏个案(第二部分)  一、萍乡县功名分布及楼溪刘氏考取功名情况  二、楼溪刘氏成员在宗族内外的活动  三、小结第八章 结论参考书目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 前言清代是一个中国人口大幅增长的时期,地区性人口压力及耕地不足造成这时期内大规模而频繁的人口迁移。在清初至19世纪中叶,大量移民迁往的地区包括四川、长江流域之丘陵高地、汉水流域等地。在太平天国战乱期间,长江下游人口锐减,故太平天国后,长江下游成为一个新的移民迁入地区。此外,东北(满洲)和台湾在清代都是移民迁往定居的两个重要地区。由于有大量移民进入,在以上各个地区(以下简称这些大量移民进入的地区为“移民地区”)中,土著与移民往往会不同程度地夹杂并存,移民的定居过程及移民与土著的关系便成为移民地区研究之重要线索。本书会以一个位于长江丘陵地带的移民地区——江西袁州府作为研究地区,重点探讨过往清代移民地区研究及里(图)甲研究中较常忽视的移民里(图)甲户籍问题,借此探索移民的定居发展及土著与移民之间的关系。笔者无意把“土著”及“移民”视为两个固定不变及界限清晰的社群,因为从广义来说,一个地区内之绝大部分居民其实都是外来移民,而分别只是迁入时间的先后。尤其在明清时期,某些地区在很长时间内都有大量移民进入,所谓“土著”很可能只是比刚到的移民较先到达的早期移民。故实际上,“土著”和“移民”是在各地区之中相对而言的两个社群,两者之间很难划分一条清晰界线。但为了方便讨论,本书暂且以社群移入的时间区分袁州府的“土著”及“移民”——“土著”就是泛指那些在明末清初以前已定居在袁州府的社群,他们大部分是在清代以前已经获得户籍;相对而言,“移民”主要是在明末清初以后进入袁州府之外来移民,在清代以后才透过不同途径取得户籍。  一、里(图)甲户籍 所谓“里甲”户籍,是指隶属于“里甲”制度或组织下的户籍。里甲制的实行始于明洪武十四年(1381),其办法是以地域相邻接的110户编为一里,以10户为里长,其余100户分为十甲,每甲包括十户,每十户中有一户为甲首,另有鳏寡孤独而不能任役的畸零户附于一里之后。里甲组织每十年编修一次黄册,由里长集齐一里之内各户的数据,包括各户所属的专业户籍、乡图籍贯、户内丁口数、拥有之田地的种类及其顷亩之数、其他产业数目及其应完之夏税秋粮若干等,然后合编一册,册首总为一图,交付州县长官。里甲每十年重新编定,黄册亦随之重造一次。在里甲制之协作下,全国各地各户都固定在原居地,其数据都登记在黄册之上。里甲户口除了要按其所登记之田产纳税外,亦要承担差役。承役的办法是每年由一里长率一甲应役,以十年作一循环,在十年内一里之每一甲都会轮流承担差役。正如以上所述,严格来说,“里”和“图”的原意是不同的;但民间文献中,“里”和“图”是互通的;而到了明后期,“里(甲)”渐称为“图(甲)”。在本书研究的地域范围——江西袁州府,在明末及清代,大部分地方文献都把“里甲”称为“图甲”。因此,在本书内,“里甲”和“图甲”两词的运用会首先视乎史料或研究本身的用语;当笔者在指述明末及清代(袁州府以至其他地区)的里甲制时,会统称为“图甲”;“里甲”则专指明代的里甲制;“里(图)甲”则用于泛指明代及清代之里甲制。但无论是“里甲”或“图甲”,其意义在本书内是大致相同的。以往对于明清里(图)甲组织的研究甚多,它们有不同的论点和考察角度。国内史家多从赋役制度、户籍编审和国家对农民的控制几方面探讨里(图)甲的作用。如韦庆远认为里甲组织既为黄册提供划一的编组户口单位,也是执行编制黄册和查核各户数据的最基层组织,因此,里甲组织是黄册制度推行的必要基础。由于全国户口的数据原则上都登记在黄册之上,令至国家可以尽量控制较多的人户丁口,因而获得稳定的财政(赋役)收入,同时这对于平均赋役负担也有一定的帮助。此外,在里甲的监管下,赋役可确保从人户处征收;里长在赋役征收外还有广泛职责,包括“勾摄公事”、民间诉讼和督促生产等,故里甲也是一种半政权性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全国农民实行“超经济强制”。梁方仲在探讨明代里甲的组成、运作、任务及演变时,亦主要是将里甲放在明代的赋役制度史中加以考察。国内其他对里甲制的研究中,不少都依循韦、梁二人的观点和考察角度。另一类研究基本上认同里(图)甲组织在征收赋税的作用,并特别强调以国家控制农村或地方社会的角度去分析里(图)甲组织。如萧公权的研究,主要把里甲视作清前期国家对农村控制之其中一种机制,这机制最重要的目的是帮助国家向农村征收赋税。但萧公权认为地方政府实际上没有能力对里甲组织作足够的监管,里甲组织在各地的结构不一,并在征税过程中出现各种舞弊,故此里甲并不能完全达到国家控制农村的目的。Timothy Brook的研究首先对明代地方基层组织纷乱混淆的名称重新厘清,并进一步指出这些包括里甲在内的地方基层组织使国家对地方社会达致某程度的控制。张哲郎在他有关里甲的经济和社会职能研究中亦肯定里甲制有助国家控制地方社会。日本学者对明代里甲制亦甚为重视,他们除了精细地对里甲之结构及税收功能进行考察外,也特别留意里甲制与原来村落的关系,这点从战后日本学者对中国农村是否存在“乡村共同体”(kyodotai)的争论可以看见。简言之,所谓“乡村共同体”就是一些组织农村生产的社会实体及联系,其存在保证农村得以顺利生产及延续生产。而日本学者就着里甲的研究亦成为整个“乡村共同体”争辩中重要的一环,鹤见尚弘对里甲的研究是其中的代表。鹤见的观点主要有二:第一,里甲组织中里长、甲首、甲户、畸零户并非政府强制划分的层级,而是利用了农村原来的地主(粮长、里长、里老人)、自耕农(甲首、甲户)、佃农(畸零户)之间的阶级依附关系;所以明政府所实行的里甲制一方面承认和强化了地主在农村的权力,而在利用了故有的农村权力关系的同时亦巩固了国家对农村的控制。第二,里甲组织并不单纯是一个征收赋役的组织,由于里甲能征收足额赋税的前提是农村有持久而稳定的生产,故此里长等人更重要而基本的职能是监察、协调和推动里甲内的生产;在这意义下,里甲无疑就是一个“乡村共同体”。国内和国外的学者虽然对明代里甲有不同的看法,但却甚一致地认为赋役制度的流弊使里甲制在明中后期逐步破坏,并随着社会经济变化及赋役改革的实施,里甲失去原有的作用,进一步催化其崩溃。清建国后虽继承明代的里甲制,但很快亦重复了明代里甲的演化方向,使里甲组织名存实亡。归纳而言,以上对里甲的研究大都倾向从制度史的角度去考察里甲组织,特别着重其对赋税和编审户籍之作用。另外,很多学者都认为里甲是国家对县以下基层社会控制的手段,而他们所理解的“控制”是在组织上一层一层、由上而下金字塔式的控制。他们这种分析其实是不自觉地采用了国家政府的观点;在这一视角下,里甲的“作用”只是它对于政府运作所发挥的作用,其“破坏”和“瓦勰”亦是因为它失去了政府所期望的那些作用和功能。日本学者在探讨里甲服务政府功能之余,比较能抽离这种官方观点,而从农村本身内部关系及需要看农村与里甲的关系。可是,他们太过偏重分析农村的阶级关系(特别是地主与佃农的关系)及农村的生产延续,这种地方社会取向的分析仍有进一步发展的余地。虽然我们不可忽视里甲对政府的作用(主要是征收赋税、编审户籍和对农村的控制),但如果我们能尝试从地方社会之发展及各社群的本身利益出发,重新对里甲组织加以考察,里甲组织的发展及其意义或许会有不同的诠释。科大卫(David Faure)在香港新界的研究中指出,外来者在一处地方取得“定居权”与只是居住于该地并不等同,前者包含更广泛的权利,如土地拥有、盖建房屋、开发公有资源等,表明原居土著认同外来者作为村落成员身份。虽然科大卫没有直接说明这些权利与户籍的关系,但是户籍与他所指魄“定居权”之间应有密切关联。就以土地买卖为例,如果没有户籍者购入土地,其土地无从向官府登记,因而他的土地拥有权也得不到保障。换句话说,户籍是土地拥有权的一项重要保障。

后记

本书由笔者的硕士论文(1997)修改而成。论文得以完成,笔者首先要衷心感谢论文导师蔡志祥教授,他的指导和本身的研究都给予笔者很多启发,还有他的鼓励令笔者感到莫大的支持。在香港科技大学学习的几年,笔者曾修读韦庆远教授、洪长泰教授和廖迪生教授所开的课,洪教授和廖教授亦是笔者论文的评审委员,他们三位在治学和研究上都是笔者的良好典范,他们的指导和评论令笔者获益良多。另外,笔者深刻不忘的是江西师范大学的梁洪生教授。他除了为笔者做考察前的联系外,并在百忙中抽空与笔者一同到江西多处做田野考察,他的分析和见解对笔者有很多启发。笔者也非常感谢萍乡泉溪乡的刘炳继先生,他既给我亲切的招待,并与我分享他所热爱的家族历史,又慷慨借阅几套完整族谱和其他家族文献,为笔者的研究提供了十分关键的数据。此外,萍乡市图书馆古籍部的张云南女士、文史工作者彭江流先生和文化局曾鹤鸣先生都在笔者逗留萍乡期间,提供了不同程度的协助,笔者一并致谢。笔者亦非常感谢中山大学的刘志伟教授和陈春声教授,及厦门大学的郑振满教授,他们三位都在笔者撰写论文期间给予很多宝贵的意见和鼓励。至于笔者今天将论文修改成书出版,则全赖蔡志祥、刘志伟和陈春声三位教授的鞭策和鼓励;过程中还有学长黄永豪和马木池的协助,及编辑杜非的专业整理,笔者对他们无言感激。最后,笔者由衷地感谢父母和众位兄姐;多年来,没有他们无微不至的关怀和支持,笔者的学业和研究均很难达到什么成果。

编辑推荐

《移民、户籍与宗族:清代至民国期间江西袁州府地区研究》以一个清代移民地区——江西袁州府作为研究对象,致力于探讨里(图)甲组织对地方社会的意义及其动态发展。全书主要探讨了袁州府外来移民之特点及移民进入时之社会背景、清初袁州府图甲组织及外来移民入籍状况、清初至中叶袁州府的棚民、棚籍、客籍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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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户籍制度是很多中国人心中的痛,对移民来讲尤其如此。流露于外的户籍与内表于心的宗族,这中间有些什么,看此书获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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