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有效交通法规汇编

出版时间:2008-6  出版社:人民交通出版社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编  页数:1204  

内容概要

本汇编主要收集了截止到2007年I2月现行有效的水路运输、水运工程建设方面的交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部分综合性常用规章,共133件。内容按下列分类顺序编排;规划投资管理、水运工程建设和管理、水路运输、水路规费征收、港口生产作业、人事财务审计、交通法制、综合、附则。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92)第64号1993.11.07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第5号2003.06.28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  国发[1985]24号1985.10.22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公布(86)交河字915号1986.12.0l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收办法  国务院批准,交通部、财政部公布(87)交河字110号1987.02.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发[1987]46号1997.12.03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国发[1988]31号1987.08.22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  国务院批准,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公布交工发(1992)672号  1992.08.04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  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公布  交通部令1996年第8号1996.10.03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  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公布交通部令1993年第5号 ……规划投资管理水运工程建设和管理水路运输水路规费征收港口生产作业 人事财务审计交通法制综合附则

章节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本法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第三条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第五条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船舶非法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有关机关予以制止,处以罚款。第六条海上运输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第二章 船舶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第七条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第八条国家所有的船舶由国家授予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的,本法有关船舶所有人的规定适用于该法人。第九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第十条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二节 船舶抵押权第十一条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人对于抵押权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第十二条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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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交通法规汇编(2008水运分册)》是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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