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6 出版社:人民交通出版社 作者:《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法律法规汇编》编委会 编 页数:150 字数:2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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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是由从事多年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培训的专家,在多年教学经验的基础上,对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大纲要求掌握的法律法规的汇编、整理。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无单行本,《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法律法规汇编(最新版)》将其一并收入。全书收录了13部法律法规和1部规范规程,具体内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法律法规汇编(最新版)》最后附有“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用规范规程、法律法规清单”。《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法律法规汇编(最新版)》可供参加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的考生复习考试使用。
书籍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筑许可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八章 其他规定
分则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居问合同
附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标
第三章 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4.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罚则
第九章 附则
附:刑法有关条款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
第三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四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罚则
第七章 附则
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7.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注册
第三章 执业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8.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9.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
10.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11.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
12.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
第四章 地质灾害应急
第五章 地质灾害治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1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
14.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附件1: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文件目录(试行)
附件2: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登记表
附录: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用规范规程、法律法规清单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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