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史研究(第1辑)

出版时间:2011-5  出版社:戴建兵 地质出版社 (2011-05出版)  作者:戴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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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环境史研究(第1辑)》辑录的论文以“经济全球化与历史文化认同”国际学术研讨会的会议论文为主体,也吸纳了河北师范大学部分师生的学术成果。《环境史研究(第1辑)》的问世,仅仅是河北师范大学中国环境史研究中心众多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在以后的学术征程中,中心将一如既往地寻求与国际国内环境史研究同仁的合作,定期举办学术讲座,筹办大型学术会议,组织相关专家编纂六卷本《中国环境史》。总之,要以学术研究的具体实践彰显其学术旨趣,以优秀的学术成果回报社会。

书籍目录

Globalization and Chinese Environmental History Empire and Desire:United States,Food,and China 1820年前后中国流行性霍乱的爆发及其影响 环境史在欧洲的缘起、发展及其特点 帝国主义列强对北京门头沟煤矿掠夺所产生的环境问题研究 我们所认识的环境史研究 也谈中国环境史研究的学术史 1952年伦敦烟雾事件后英国政府的空气污染治理及其意义 关于汶河污染现状调查研究 20世纪50~80年代河北省污水灌溉问题探析 20世纪70、80年代河北省环保规制述论 自然条件、经济模式与华夏民族早期环境意识刍议 唐宋时期地震灾害发生的规律及其特点 清代热河开垦政策的变化与地方环境变迁 1933年的河北蝗灾与社会控制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这样普通民众对《清洁空气法》的最初态度可以概括为:对它的执行几乎没有明确的反对,同时也存在真实的个体冷漠。此外,还有来自代表污染源——一些工商企业的强烈抵制。根据该法对碱业检查团和地方当局的权限划分,不同企业在自己的管理归属上产生了激烈的矛盾,明显表现出自己的利益。在1957年5月的听证会上,钢铁企业联合会(the Iron and Steel Federation)、帝国化学工业(the Imperial Chemical Industries)、煤气联合会(the Gas Council)等诸多工业界的代表无一例外都希望自己以注册工厂的方式纳入碱业检查团的控制范围,基本动机在于它们无法达到《清洁空气法》规定的具体要求,而以“最切实可行措施”为主导原则的管理方式,可能会给它们提供许多可资利用的空子,从而可以变相违背,或延迟法律的要求,以维护自己行业的利益。 一些地方当局的代表则更多从政治而非环境的角度考虑问题,认为部分有着技术难题的企业也应该尽可能地纳入地方当局的管辖,否则自身的权力会减少。听证会历时9天,经过一系列的讨价还价,最后出台的1958年碱业条令把注册工厂的数量从872家增加到了2160,特殊的生产工序也从1733道上升到了3412。这大大强化了碱业检查团的权力和责任,也就必然引发中央和地方的利益竞争,这从纳巴诺在议会争论的主张中可以体现出来。他建议取消这个条令,然而其真实意图在于实现保守党的主张,即最大的权力和职责应该归属地方当局。 以煤炭行业为例,我们能更清楚地看到这一点。“在一些地区,烟雾控制区的建立必须克服来自一些有组织的反对,这些反对的人群包括厌恶变化者,特别是涉及利益的改变,也包括因短期商业利益宣传而受鼓动者,有时烟雾控制条令还被认为是对他们个人自由的非法干预。”煤炭商人就是这个反对者群体的主要成员。在那个时候,英国国内的煤炭贸易仍发挥着重要的经济和社会功能。仅在苏格兰就有700多个煤炭商人,每年的煤炭销售量超过一百万吨……在任何人的账单上都是一笔巨大的业务。这对于以获取利润为主要目的商人而言,无疑是其自身利益的巨大损失。因此,一些商人无视法律的要求,进人烟雾控制区,销售未经许可的燃料。为此他们也交纳过罚款,但似乎一般的罚款数量不足以起到威慑作用。理论上讲解决问题的办法是结合实际征收更多的罚款,而法院不愿意这样做。此外,煤炭商人还有维护自己权益、增强自己博弈力量的手段,如特许煤炭商人计划(Approved CoalMerchants Scheme)和煤炭商人协会(Coal Merchants Association)等。 面对这样的情况,《清洁空气法》的修改迫在眉睫。无独有偶,1968年对《清洁空气法》的修改,同样亦是私议案推动的结果。鉴于1956年《清洁空气法》的缺陷,艾恩•马克思维尔(IanMaxwell)以私人形式提出议案,强烈要求对其进行强化和完善,特别提出赋予大臣直接命令地方当局,呈递烟雾控制计划并敦促实施的权力。1968年2月议会就此展开争论,尽管有一些反对意见,最终还是于10月获得通过,即1968年《清洁空气法》。它对1956年《清洁空气法》作了极大完善,少了放任性,多了强制性。 1968年《清洁空气法》对矛盾的调节向着烟雾控制和清洁空气的方向前进了不少,这使得此后英国空气污染治理的进程越来越快。据1971年环境污染皇家委员会(Royal Commissionon Environmental Pollution)的统计,当时已经为烟雾控制条令覆盖的厂址超过5000000个。家庭烟雾的排放物已经降低到了550000吨。 (二)中央政府应对空气污染的依据和措施 在地方政府积极推行空气污染治理的时候,中央政府没有等闲视之,同样根据自己的法律,履行着相关职能。不过与地方当局负责实施的《清洁空气法》相比,英国中央政府治污的法律依据表现出了相当的继承性和连续性,最早可追溯至1863年的《碱业法》。自此之后,《碱业法》不断修改,其执行主体——碱业检查团的职能渐趋强化,很好地诠释了英国中央政府对待空气污染的态度。鉴于本文的主旨,在此主要以1952年伦敦烟雾事件后,碱业检查团的演变发展和职能行使展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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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史研究(第1辑)》由地质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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