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治疗与法律

出版时间:2009-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作者:胡连新 主译  页数:113  字数:143000  译者:胡连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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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我国精神卫生立法进程曲折缓慢,自从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先后制定了20多种与精神卫生有关的法律法规。2004年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十五稿,2007年3月1日起,《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正式实施。然而目前国内专门探讨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相关实践过程中与法律相关的专门著作尚未见到。因此本书的翻译引进将为读者提供一本关于如何在心理咨询与治疗实践与法律问题的参考书。法律问题与所在国立法密切相关,原著是根据英国的法律展开讨论的,由于英国法律是案例法,文中涉及了大量案例名,数目太大,难以一一查证介绍。翻译过程中大量的法律名采用了直译的方式,采用脚注的形式或在索引中标注了相应的原文。《心理治疗与法律》是《心理咨询师与心理治疗师释惑从书》中的一本,具有该系列丛书简明精要的特点,以一问一答的形式构成,全书7章共44个问题。主要讨论了心理治疗师和心理咨询师在执业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一些法律问题,执业者的法律义务和承担的法律责任;在特殊背景下会遇到的法律问题;可能遇到的风险与责任;对如何保存咨询与治疗档案也做了详尽的讨论,也谈及了在培训和督导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一些法律问题,在个人专业活动中与法律相关的问题也在最后得以提及。

内容概要

本书对与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有关的法律问题作了全面易懂的概述,适用于心理治疗师、心理咨询培训人员、督导师和心理咨询机构管理人员。特别针对档案保存,咨询隐私权、诉讼增加等热点问题,本书提供了精要和容易掌握的观点供执业者参考。    本书以一问一答的形式覆盖了心理治疗的法律相关问题,如治疗中的法律义务,数据保护,培训、研究和督导。通过这样的方式,本书特别关注心理治疗师在实际的治疗实践中面对的法律问题,诸如档案保存,合同签订,遭到起诉或法庭传讯。也包括了保密权的限制,比如涉及到虐待儿童时,或者当咨客有自伤行为或使用毒品时,有义务警告其他人。    这是一本由3位心理治疗与法律领域的专业人士完成的著作,是心理咨询师与心理治疗师从业和专业提升必备的参考资料。

作者简介

作者:(美国)RETER JENKINS (美国)VINCENT KETER JULIE STONE 译者:胡连新Peter Jenkins,拥有社会工作,教学、管理和心理咨询方面的专业资质。他是Manchester University的心理咨询学讲师(1ecture),也是the Professional Conduct Committee of the British Association for Counseling and Psychotherapy(BACP)的会员,亦是BACP授权的心理咨询培训师。他的著作广泛涉及与心理治疗相关的法律问题的各个方面,著有Counselling,Psychotherapy and the Law(Sage,1997),与Debbie Daniels合著Therapy with Children(Sage,2000),编写Legal Issue in Counselling and Psychotherapy(Sage,2002),随后又著有Exploring Children’S Rights(Pavilion Publishing,2003)。Vincent Keter在Birkbeck College,获得了法律学士学位,也是the House of Common Library的专家雇员(Employment Specialist),他曾为许多治疗师和心理治疗专业协会涉及到法律问题的关键个案中出庭辩护,包括下面两个专业协会the United Kingdom Council for Psychotherapy和the British Psychological Society。他为心理治疗师,心理咨询师,医生和咨客在相关的庭审、诉讼和司法审查中担任律师。Vincent同时与承担咨询工作,目前正在Eirkbeck完成精神分析与法律(a Phi)in Law and Psychoanalysis)的博士学位。Julie Stone(MA,LLB,PGCE),是一名有资格出席高等法庭并辩护的律师,在医疗卫生的伦理与法律领域写作和讲演多年。她是闻名国内国际的辅助与替代医学的伦理与法律领域的行政法规专家。她与the Prince of Wale’SFoundation for Integrated Health紧密合作。她是Policy and Fitness toPractise at the Council for the Regulation of Healthcare Professionals的主席(Head)。她最近出版了一本该领域的著作:An Ethical Framework forComplementary and Alternative Therapists(Rouledeg,2002)。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法律:朋友还是敌人?第二章  治疗与法律:协议与义务  2.1  作为一名治疗师我需要懂多少法律才能为我的咨客提供适当的服务又避免出问题呢?  2.2  针对治疗的协议是否和法律合同是一样的呢?或者有什么不同吗?在与咨客签订使用协议的时候我需要注意些什么?  2.3  我为学生进行分析性心理治疗,并且我已获得了当地的执业许可。我的问题是其中一个学员以分期付款的形式已经接受了去年一年的治疗,现在突然走了并且不想支付治疗费用。我不想采取法律手段,但我又确实想得到我应有的工作酬劳!  2.4  接受咨客的礼物或遗赠会不会有什么法律问题呢?  2.5  有没有可能治疗师因为某些事情没做好(比如没有签订清晰的治疗协议)而被起诉,而不是因为故意损害咨客的利益(比如以某种方式剥削咨客)?  2.6  如果咨客提出认为我的治疗方法不适合他们特殊的问题(例如针对惊恐发作,我使用了心理动力学治疗而不是行为治疗),我可能会被起诉吗?  2.7  我的已经成年的咨客的父母声称我要对在咨客头脑中植入了发生在幼时的性侵犯的错误记忆负责,他们可以起诉我吗?  2.8  如果按照我的常识,适度地更新和跟随发展成熟的专业规范,我被咨客起诉的可能性怎么样呢?  2.9  在专业赔偿保险策略中,我应该寻求什么样水平的保护呢?第三章  特殊背景中的法律问题  3.1  作为一个服务于员工援助计划的心理咨询师,我需要公布一些基本法律信息,可是我觉得准备不足,即使这些信息来源于包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申明的手册。我真的应该这样做吗?  3.2  我工作的咨询机构规定给14岁以下孩子提供咨询时必须有父母的许可,我觉得这实际上将很多青年人排除在外,而这些年龄较小的人又极度需要有人倾诉。对这种问题法律上有相应的规定吗?  3.3  我受雇于NHS的初级卫生保健机构,同时也在次级卫生保健工作组中提供私人咨询。我认为两份工作都能应该得到基金会提供的保险,这种想法是否正确?  3.4  我为某个机构提供了员工援助计划(EAP)服务,对方要求在心理咨询结束时,给每个咨客的人事部门发送一份简明书面报告,以说明这次工作的性质和咨询的结果。我必须要遵守这个惯例吗?  3.5  我在一家慈善机构做心理咨询志愿者。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换了新管理委员会,他们坚持认为,所有的咨询师,包括志愿者和就业学生,都不得不扣除他们自己的保险费用,而这笔保险金为数不菲。他们说,因为我们不是他们机构自己的雇员,所以显然不能由他们来承担我们的保险金。这样做对吗?  3.6  我的雇佣方是一所继续教育学院,这显然很少涉及得到咨询隐私问题。现在上级管理部门要求一旦发现儿童虐待案,咨询师就得在两个小时以内上报给某个“指定人物”,否则就要面临纪律处分。他们能这样做吗?  3.7  我的咨客因为工作压力的缘故正在考虑辞去现在这份待遇丰厚的工作。她能否因此而起诉她的雇主,如果她这样做了,我作为她当前的心理咨询师,会被法庭传唤为其作证吗?而让我为此担心的理由是因为作为一个职业卫生工作者,我和我的咨客受雇于同一家机构。  第四章  风险与责任  4.1  在私人执业的过程中使用自己的家庭住所作为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的场所,对此在法律上有什么规定?  4.2  如果我的一位咨客自杀死亡,我会受到指控吗?(我的咨询对象是一组自杀高危人群,他们经常自我伤害。)  4.3  我正在给一对涉及家庭暴力的夫妻咨询。如果我觉得其中一方正受到另外一方暴力对待的危险,为了保护他们我能够采取什么措施呢?或者应不应该保护他们?  4.4  对咨客采用触摸疗法会涉及到什么样的法律问题?  4.5  我先前的一位咨客拒绝接受心理咨询已经结束。她继续写信,不断在我的工作电话录音上留下信息,并且送给我许多不必要的礼物。对此我感到压力很大也很不开心。我能够采取哪些措施以便阻止这一切?  4.6  如果我有一位HIV阳性患者的咨客,他告诉我,他不敢告诉其性伴侣实情,并且在与她发生性关系时没有采用安全措施,对此我有什么样的法律义务?  4.7  我的督导在个案中涉及儿童虐待必须向当局的相关部门报告这一点上态度强硬,他主要是基于保护儿童法案的规定。与此相反,我的专业导师则认为,应该按照伦理法则来决定。从法律的立场来看,谁是正确的?  4.8  在对使用非法成瘾药品咨客进行咨询治疗时,可能会涉及到哪些相应的法律问题?第五章  档案保存制度  5.1  身为咨客,我怎样才能获得我的咨询记录呢?如果我对咨询师关于我的记录非常不快,我可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呢?  5.2  我的治疗记录应该保存多长时间?  5.3  除了我所做的机构文书记录外,我还保存了一份个人记录用于督导和未来个人成长使用。是否有办法能保护这些资料不被公开或者将来被法庭使用呢?  5.4  我的一个咨客指控他的父亲对她有性虐待,诉讼过程中法庭要求我出庭作证。我不想让辩护律师得到那些非常细节的治疗记录。那么在法庭审判时我把这些记录资料时刻不离地带在身边是不是最安全的方法?  5.5  我的咨客要求我为他写一份报告,来支持他对受到的刑事伤害的赔偿诉讼。如果我同意这样做,在法律意义讲,这会给他或我带来麻烦吗?  5.6  治疗师可以作为专家证人出庭吗?如果这样做会不会给我带来风险?  5.7  当地警察部门向我施加压力要我交出我的一个咨客的个案记录,他们正在收集证据准备指控这位咨客虐待儿童,我是否要不得不屈服于他们的要求吗?  5.8  在法庭诉讼咨客时,如果确实要凭良心来做出决定,治疗师可以拒绝作证吗?如果我一旦面临这种情况我该怎样做来拒绝作证呢?第六章  培训、督导和法律第七章  专业活动与法律索引

章节摘录

5.3除了我所做的机构文书记录外,我还保存了一份个人记录用于督导和未来个人成长使用。是否有办法能保护这些资料不被公开或者将来被法庭使用呢?这个问题要在数据保护法有关法庭访问咨客记录的内容中寻找答案,而与咨客对档案记录的访问的规定关系不大,这一点在问题5.1中有详细的讨论。保存两套记录的做法在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业界非常盛行,记录可以再现治疗性关系独特的个性化特征,并且为了更好地为咨客服务执业者也需要去研究他们应对咨客的个人反应。治疗师保存的一套官方或机构记录,主要是用于像健康治疗结局和备查的描述性信息。这第二套记录常包括非常隐私资料的讨论,例如对咨客的预感和直觉、对执业者工作和特殊内容进行督导时暴露出来的执业者个人问题的确认。在过去,这第二套记录通常不被机构承认或者被看作是治疗师私人财产的一部分所以不在机构管理的范围之内。然而,随着数据保护法的不断发展和法律系统对包括官方的或其他形式的治疗性记录越来越大的兴趣关注,这种私人拥有“第二套记录”的观念开始面临着挑战了。要公开披露的档案记录的概念是一个广义概念,包括音频的和影像的磁带、个人思考记录、备忘录和潜在的督导记录。从法律层面讲,治疗师对隐私的基本特点的理解是很重要的。绝大多数  的执业者都知道他们对咨客的隐私有保护责任,这个责任来自于治疗师与咨  客间特殊信任关系的隐私性,而不是由前述治疗协议的特殊条款措辞产生。  虽然治疗师通过培训课程掌握了大量隐私保密的知识,但他们对“特权”和“公  共利益”的概念却相对不太了解,而这两个问题在法律诉讼中对记录的公开起  实际决定作用。特权是法律赋予个体拒绝向法庭披露信息或拒绝在关于咨客  的问题上作证的权力。在美国这种特权只有部分治疗师和社会工作者享有。  而在英国这种专业特权只有律师有。牧师没有特权,是可以被要求出庭作证  的。律师(或者更准确的说,是他们的客户)是拥有特权的,因为就像争论中的  那样,如果没有对隐私的保障,咨客将不敢去寻求法律的援助。在虐童案件  中,法庭是可以超越这种特权的,但如果遇到对公开信息强有力的反抗辩护  时,法庭很少会超越隐私特权。即使再高明的治疗师也有可能会违犯对咨客隐私的保密原则,按照法律  的解释,这种违反不属于特权范围。就像一位法官提出的“隐私保密并不是特  权的分身”。这句话的意思是不能因为特权符合专业人员的利益或他们的咨  客的利益而要求只为他们自己设立特权。像法院和国会等广泛的社会团体可  以决定特权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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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治疗与法律》由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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