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

出版时间:2009-1  出版社:电子工业出版社  作者:杨惠 编  页数: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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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涉及国家、企业和个人的经济利益,对个人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运行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人们迫切需要了解自身的经济活动会产生哪些纳税义务,如何合理地安排经济活动以使税后收益最大化。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特别是2001年加入WTO后,我国税收法规不断地发生重大变化。现行的税种有19个,税收法规及补充规定数以千计,并且根据经济发展需要,相关的法规及补充规定还在不断进行调整。与此同时,我国私营企业的比重不断加大,个人取得收入的形式日趋多元化。因此,税务筹划应运而生。  税务筹划是21世纪的朝阳产业,已出版发行的税务筹划方面的图书多侧重于理论研究。由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金融理财师标准委员会(FPCC)组织编写的《个人税务与遗产筹划》是专门为中国金融理财师资格考试准备的,过于厚重、专业,层次较高,不适合高职高专层次的相关教学需要。由劳动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组组编的理财规划师专业能力考试用书有税务筹划内容,但篇幅过小。本书是为我国财经类高职高专院校的税务、财政、金融、证券投资和经营管理等专业量身定制的,也可作为广大税务、财会、投资理财等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自学用书。  本书以现行税法为准绳,从税务筹划的概念、原则、步骤和基本方法等基础知识谈起,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其他小税种的顺序向读者介绍相关税种的基本知识及筹划点,然后重点讨论个人所得税的相关知识及筹划方法。在介绍了我国现行的税种之后,本书探讨了中国未来的遗产税制度及遗产税筹划的相关问题。本书有以下特点:  (1)突出新税法的相关规定。本书根据截止到2008年3月国家最新出台的税法及补充规定编写,收集了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供读者参考。  (2)体例新颖,简洁易懂。本书各章均设有学习导航、本章学习目标栏目,辅以个案思考与分析、补充阅读资料等形式,章后还安排案例、实训,使读者在增加知识的同时,扩展思维空间。文字阐述以“必需”、“够用”为原则,力求简洁明了,通俗易懂。  (3)由浅入深,针对性强。本书专门针对高职高专金融理财专业教学的需要编写,使学生能在掌握必要的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具备税务筹划方面的岗位技能,实现“零距离上岗”的目标。  (4)适用面广,注重实践。本书也可供其他经济类专业教学使用,同时也是社会上其他培训和自学的不错选择。为便于读者学习,书中运用了大量的图表和案例来具体阐述各税种税额的计算及筹划,有利于不具备相关基础的读者系统掌握税务筹划知识,拥有一定的税务筹划能力,也有利于已具备税法知识的读者在现有基础上,提高税务筹划水平。本书重视理论与实践相统一,尤其强调实际能力的培养。  本书由杨惠任主编,各章参编人员及分工如下:杨惠编写第1章、第2章、第6章;安亚明编写第3章;杨敏编写第4章;赵晓辉编写第5章;董华编写第7章。在编写过程中,得到了电子工业出版社和院校领导的大力支持,同时吸收了国内外有关专家学者的最新科研成果,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由于编者水平有限,书中难免存在不足,竭诚希望得到读者的批评指正。

内容概要

  《税务筹划》从税务筹划的概念、原则、步骤和基本方法等基础知识谈起,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其他相关小税种的顺序向读者介绍各有关税种的基本知识及筹划点,重点介绍个人所得税的相关知识及筹划方法。在介绍了我国现行的主要税种之后,《税务筹划》探讨了中国未来的遗产税制度及遗产税筹划的相关问题。《税务筹划》以最新税收政策为依据,体例新颖、简洁易懂,由浅入深、针对性强,适用面广、注重实践,既可以作为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和其他相关财经管理专业的专业课教材,也可作为财税工作者的岗位培训资料和自学用书。

书籍目录

第1章 税务筹划概述	1.1 税务筹划基本概念	1.2 税务筹划的原则	1.3 税务筹划的步骤	1.4 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	复习思考题	第2章 增值税筹划	2.1 增值税概述	2.2 增值税的计算	2.3 增值税优惠政策	2.4 增值税筹划点	复习思考题	实训题	第3章 消费税筹划	3.1 消费税概述	3.2 消费税的计算	3.3 消费税筹划点	复习思考题	实训题	第4章 营业税筹划	4.1 营业税概述	4.2 营业税的计算	4.3 营业税优惠政策	4.4 营业税筹划点	复习思考题	实训题	第5章 其他相关小税种筹划	5.1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城镇土地5.1 使用税	5.2 房产税和车船税	5.3 土地增值税、契税和印花税	复习思考题	实训题	第6章 个人所得税筹划	6.1 个人所得税概述	6.2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6.3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6.4 个人所得税筹划点	复习思考题	实训题	第7章 遗产筹划	7.1 未来中国的遗产税制度	7.2 遗产筹划	复习思考题	实训题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第2章 增值税筹划  2.3 增值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有6种,另外对东北老工业基地和中部地区试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  2.3.1 免税优惠  现行增值税免税项目主要如下。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即直接从事植物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初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7)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8)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9)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10)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11)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不含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  (12)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  (13)对下列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  ?饲料,包括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  ?其他农业生产资料,包括农膜,生产销售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  (14)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  (15)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  (16)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  (17)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  (18)自2007年至2010年,对国内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19)全国县(含县级市、区、旗,下同)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以及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收人。  (20)经国务院或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  (21)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以下简称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其他商品,一律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  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社会人员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  (22)民族贸易县内县级和县级以下的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的货物(除石油、烟草外)。  (23)国家定点企业生产的边销茶及经销单位销售的边销茶。  注意,(19)~(23)的5项收入是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另外应注意,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24)自2000年4月1日起生产销售的支线飞机。  (25)2004年1月1日起,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26)2004年1月1日起,对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捐赠用品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其他相关事宜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质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办理。  (27)2004年1月1日起,对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以及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教学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范围等有关具体规定,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执行。  (28)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  (29)对“三北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山东、青岛、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的供热企业,包括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在2006年至2008年供暖期期间,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个人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个人缴纳的采暖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30)对企业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其掺兑比例既可以以重量计算,也可以以体积计算。因此,对所生产的建材产品掺兑上述废渣比例不论是按照掺兑重量计算还是体积计算,只要比例不少于30%,均可免征增值税。  2.3.2 减税优惠  (1)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2)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自2004年1月1日起,利用石煤生产电力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  2.3.3 即征即退优惠  (1)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  (2)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  (3)自2001年1月1日起,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4)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5)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人,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6)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企业以三剩物(采伐剩余物、造材剩余物、加工剩余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7)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认定后的单位,均可申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具体优惠政策如下。  1)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2)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本年度应纳税额小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本年度应纳税额为限;本年度应纳税额大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为限。纳税人本年度应纳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人本月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12  3)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人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人。  4)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人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5)兼营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1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意见的次月起,随纳税申报~并书面申请退、减增值税或营业税。  经认定的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逐月计算,本月比例未达到25%的,不得退还本月的增值税或减征本月的营业税。  年度终了,应平均计算纳税人全年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3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25%的,应自次年1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退税、营业税减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新安置残疾人员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安置的残疾人员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减少当月计算。  (8)对生产原料中粉煤灰和其他废渣掺兑量在30%以上的水泥熟料,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的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3.4 先征后退、先征后返优惠  (1)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先征后退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煤层气技术的研究和扩大再生产。  (2)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实行以下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1)对以下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  上述各级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报一刊以内。  ?科技图书、科技报纸、科技期刊、科技音像制品和技术标准出版物。  ?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盲文图书和期刊。  ?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5个自治区内批准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列名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上述图书包括租型出版的图书。  2)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和乌鲁木齐市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3)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对少数民族文字的图书、报纸、期刊的印刷业务。  ?对少数民族文字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制作业务。  ?列名的新疆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3)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列名的数控机床企业生产销售的数控机床产品、锻压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机器、机械的商品锻件、模具企业生产销售的模具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分别退还50%、35%、50%的办法。退还的税款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和模具产品的研究开发。  (4)民族贸易县县级国有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先征后返50%。  2.3.5 起征点优惠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个人。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对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2 000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800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提高了增值税的起征点:  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600~2000元提高到2000—5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500~3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提高到每次(日)150~200元。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中规定,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适用于所有个人,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4)2004年1月1日起,对于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销售上述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其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2.3.6 出口退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旨在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退还或免征间接税的税收措施。由于这一措施比较公平合理,已成为一种国际惯例。  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送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在国内各生产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税收政策,即对出口货物的增值税实行零税率,消费税实行免税。  ……

编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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