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学原理

出版时间:2007-10  出版社:北京出版社  作者:(德)黑格尔  页数: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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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在1818年任柏林大学教授时写的。该书于 1821年正式出版,系统地反映了黑格尔的法律观、道德观、伦理观和国家观,也是人们研究黑格尔晚年政治思想的重要依据之一。  黑格尔的法哲学属于其哲学体系中的精神哲学部分。在黑格尔看来,无论是自然哲学还是精神哲学,都是对逻辑学的补充与应用。法哲学作为精神哲学中的客观精神同样也是对逻辑学的补充与应用。黑格尔认为,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真正的自由是受客观的、具有普遍性的法的限制的自由。所以,自由在法中才能实现。他把这种法的发展分为抽象法、道德、伦理三个环节,这三个环节构成了《法哲学原理》一书的主要内容。    第一环节:抽象法。黑格尔站在客观唯心主义的立场上,认为法的出发点是意志,而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构成了法的实体和规定性。当人们有了自由,也就有了权利。法就是自由意志的体现,而抽象法就是人人都一般、自在的享有的权利。它有三个特点:第一,它要使人成为真正的人,并且在对待他人的时候应充分尊重他人的权利;第二,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特殊性,即有各自的愿望、要求和利益等,但不能把这种特殊性作为自由的规定性;第三,在抽象法中,只有“禁令”,也就是要以不侵害人权为原则。    黑格尔对抽象法内容的论述是从所有权开始的。在黑格尔看来,所有权就是财产权。财产是自由意志的最初体现,人只有占有财产,才能作为真正的人而存在。如果人们没有能力取得和占有财产,那么他就失去了人格的权利。因此,对财产权的拥有使得人的自由意志得以实现,而当财产权让渡的时候,就产生了契约。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东西都可以通过订立契约而实行让渡,只有物品、财产等实物可以让渡,而人格、普遍的意志自由、伦理和宗教等是不可以让渡的。    抽象法的内容还包括不法,黑格尔把不法分为非故意的不法、欺诈、犯罪。非故意的不法是主观上承认法而做出不法行为,一般不予处罚;欺诈是把法当成一种假象,无视法的存在而做不法之事,应予以处罚;犯罪则是不承认有法,视法律不存在。前两者都肯定法的存在,而犯罪从根本上否定了法律,是真正的不法。黑格尔认为,仅用温和手段来对抗犯罪是没有任何效力的,只有采用强制手段,即运用刑罚才能维护人们的自由。至此,黑格尔运用辩证法从抽象法过渡到了犯罪,又由犯罪过渡到了刑罚,实现了肯定一否定一否定之否定的过程,这一过程就直接导向“道德” 环节。    第二环节:道德。黑格尔认为,道德扬弃了抽象法,进入了较高的阶段。如果说抽象法是自由意志借助外物即财产来实现自身的话,道德就是自由意志在内心的实现,即道德是主观意志的法。    道德的发展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为道德行为,即只有人们出于自身的故意或目的时,人的行为才是道德的。第二阶段为动机与后果,即判断一个人的道德标准在于动机与后果的统一、主观内部意志与客观外部行为的统一。如果一个人的动机是好的,但其结果是恶的行为,那么这个人就不能算是道德的。从这一点出发,黑格尔还批判了凭借动机去否定一切伟大事业和英雄的“心理史观”。第三阶段是善与良心。在这个阶段,道德所追求的目的是“善”。“善”是被实现了的自由,也是世界的终极目的,它表现为良心。良心又分为“形式的良心”和“真实的良心” 。前者反映了主观意志的特殊性,表现了人的特殊情欲和任性,不具有客观性和普遍性,因而这种良心会走向“恶”。只有“真实的良心”才能避免这种情况,因为它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特殊性与普遍性的统一。它已经不是单纯个人主观的良心,而是客观精神的体现,已经进入了伦理领域,属于伦理范围了。由此,道德就转入了下一环节。    第三环节:伦理。自由意志在借助外物和内心分别实现自己后,就进入了既通过外物又通过内心来实现自己的环节,即伦理。在这一环节,伦理达到了抽象的法和道德的统一、主观和客观的统一,是客观精神的真实实现。只有伦理才具有现实性,法和道德是没有现实性的,它们必须以伦理为基础而存在。伦理对于个人、民族和国家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就个人而言,伦理作为客观精神是自由的实现,伦理的规定性就是个人的实体性和普遍本质,它是人的第二天性,个人之所以具有自由就在于他体现了伦理的实体;就民族而言,伦理是各民族风俗习惯的结晶,是不成文的法,是永远正确的东西,对后代具有熏陶和教育作用;就国家而言,国家是历史发展的最终目的,是绝对精神发展的最高阶段,是宇宙精神的体现,它是自觉的伦理实体,是实现了的自由。    黑格尔把伦理看成是一个精神性的、活的世界,认为它的发展经历了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三个阶段。家庭是伦理生活的最基本、最原始的自然共同体。在家庭中,个人实现了自我提升,创造了一个超越他自己的生命实体(家庭),随着时间的推移,家庭会逐渐解体,过渡到它的反面—— 市民社会。在市民社会里,每个人都是一个特殊的个体,他们只追求自己特殊的利益,而不像在家庭中一样有一个超越自我的目标。在这里,伦理似乎丧失了,但实际上,它还是支配着市民社会的。最后在国家中,伦理才又充分体现了出来。国家是伦理理念的最终实现,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国家高于个人,个人只有成为国家成员才具有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个人只有在国家中才能充分得到肯定,才是自由的。    此外,黑格尔还论述了国家制度。他认为,实行三权分立的君主立宪制是最好的制度,并具体论述了君主权、行政权、立法权以及与此相关的对外权力、国际法等其他问题,为当时的资产阶级国家辩护。    《法哲学原理》作为黑格尔晚年的一部著作,其中的思想包含了许多合理的、有意义的因素。一方面,这些因素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产生提供了前提条件。从方法论来说,黑格尔在论证其法哲学思想时把辩证法运用得灵活自如,特别是运用否定之否定的方法来讨论政治、社会、伦理等问题,这对马克思有一定的启发性。从内容来说,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国家及其相关问题的论述为历史唯物主义的萌芽和产生提供了直接的理论前提。所以《法哲学原理》是一部具有丰富辩证法思想,同时又为唯物史观的产生提供直接条件的系统性论著。另一方面,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有着许多可以借鉴之处,例如他的辩证刑罚论,对法与不法、法与道德的辩证分析以及他的法治思想、司法理论、部门法理论,都为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体系的建立提供了重要依据。    但是与此同时,我们也要看到黑格尔法哲学思想消极性的一面。首先,黑格尔是普鲁士王国的官方哲学家,他明确提出了哲学主要是或者纯粹是为国家服务的观点,所以,黑格尔的法哲学主要是为普鲁士王国辩护的。他宣扬君主立宪制是最美好的政体,并宣扬德国即将实现资产阶级与贵族阶级的联合政权,以此来支持当时德国比较软弱的资产阶级,这正是他最保守的表现。其次,黑格尔的法哲学是立足于客观唯心主义基础上的,具有虚幻性。黑格尔把法哲学当作逻辑学的补充与应用,把国家制度等当作伦理理念,这根本是错误的。他混淆了第一性与第二性的东西,颠倒了现实与理念的关系。法哲学不是逻辑的补充,相反,逻辑学应是反映政治、法律、国家等的现实发展的东西。再次,黑格尔法哲学中的“辩证法” 具有非辩证性。他只强调事物在变化发展过程中的量变,而否认事物变化发展中的质变,主张改良,而反对革命。他还把国家制度看作是一种中介,用它来调和资本主义的矛盾,而无视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的不可调和性,否认矛盾的对立性。所以,这两点是与辩证法的特点格格不入的。    综上所述,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具有二重性,即具有积极性与消极性。这两种特点是紧密交织在一起的,贯穿于黑格尔法哲学思想的始终。所以,我们在对待黑格尔法哲学思想时也应采取辩证的、一分为二的态度,不能将二者截然分开,更不能以偏概全,或将二者绝对对立起来。只有采取科学的态度,我们才能正确地评价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并且抛弃其消极性,继承和发扬其积极的一面。

作者简介

黑格尔,19世纪德国古典哲学的集大成者,近代欧洲最著名的辩证法大师。 黑格尔在科学、历史、神学和哲学的研究成果之上,建立了西方哲学史上最为庞大的客观唯心主义体系,强调逻辑和被称为“辩证法”的三元运动。其主要著作有:《精神现象学》、《逻辑学》、《哲学全书》、《法哲学原理》、《美学讲演录》、《历史哲学讲演录》等。

书籍目录

编者的话法的演进与自由的追求——《法哲学原理》导读引论第一编 抽象法 引言 第一章 所有权  第一节 获得占有  第二节 占有物的使用  第三节 所有权的让渡 第二章 契约 第三章 不法  第一节 非故意的不法  第二节 欺诈  第三节 犯罪 第四章 抽象法向道德的过渡第二编 道德 引言 第一章 道德行为 第二章 动机与后果 第三章 善与良心 第四章 道德向伦理的过渡第三编 伦理 引言  第一章 直接的伦理精神——家庭  第一节 婚姻  第二节 家庭财产  第三节 子女的教育和家庭的解体 第二章 伦理精神的分化——市民社会  第一节 需要  第二节 司法  第三节 警察与同业公会 第三章 伦理精神的统一——国家  第一节 国家法  第二节 国际法  第三节 世界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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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36条)

 
 

  •   对于学法律的人来说很有用的,补充知识,很权威。
  •   一本好书让你受用终身。这是一本构思缜密,思想深刻,越读越有味的书!
  •   怎么是通俗编译版的呢??????????????虽然可以大概了解一下,可是会不会因为变异这个人因素而导致读者不能全面了解名著!!!!!!!!!!!!!!全以后这样的泛音人员少动手!!真是闲着无聊!!
  •   一个字“好”!
  •   感觉这本的内容是写给小孩子看的
  •   名著啊,读!!
  •   翻译比较简单,读起来顺畅。
  •   为了写论文买的
  •   不错啦,要送给男神的
  •   好,送货速度快,
  •   Theory---a topic that should be talked forever.
  •   说实话,全本的《法哲学原理》真实难读,尤其再加上商务出版社的古老编排。本书虽然不是全译,但还是体现了黑格尔法哲学的精髓。作为通俗读本,是很好的书。
  •   还没读,不过看过介绍,想探究一下规则的意义,了解一下法律的根源。
  •   专门买了这种版本,应该更通俗易懂,现在还没开始读。
  •   毕竟很多逻辑思路都不一致!
  •   不是全本是通俗化的简化本
  •   书不错,就是感觉装印的很轻,没有那种厚重的感觉
  •   感觉一样,本以为是被人经常引述的文本,最初挺失望。后来买到了“原”译本,这书也就同样保留着了。总听说能把‘艰涩’的东西通俗的讲出来是一种‘境界’,普及本是否提供了这种境界,还要对照“原本”才能给出自己的判断。保留着主要是为了读“原本”时有不好理解的(法,哲,黑格尔有好理解的吗!),参考一下他人的解读。两个文本至今都未怎么读呢,需要点勇气吧。
  •   此书的插图过于生活化,与严谨的哲学要求有差距,建议再版时修改部分插图。黑格尔知道了,恐怕也不会乐意,至少我觉得比版本的不足之处就是插图的随意性!
  •   若想搞哲学研究,请买商务版的。
  •   希望能有更好的书。该书不错,希望能有更好的作品出现!
  •   难度对我来说太大了,看不太懂
  •   因为兴趣想全面的学习,所以买了很多书,还没来得及仔细阅读,读后再与大家分享.
  •   我朋友买的,他可能比较喜欢看
  •   送同学的不知道他觉得怎么样
  •     Both Immanuel Kant and Friedrich Hegel grapple with the question: does human history have a moral purpose? and answer affirmatively. Kant and Hegel share similar grounds for justifying their teleological views of history and emphasize on similar driving forces of history. But nevertheless, Kant and Hegel differ sharply in the circumstances human history would end in as well as the ways in which the ends of history will come. Overall the Kantian theory of teleological history 1) emphasizes on the role of enlightened human reason in driving history and 2) offers a cosmopolitan end of history only to be achieved in future, whereas in the Hegelian theory 1) moral reasoning remains irrelevant to the rational progress of history and 2) history has already achieved its end in the 19th century European modern states.
      
      I. Kant and Hegel Both Invoke Ontologically Idealistic Justifications As Well As Empirical-Historical Evidences to Support Their Teleological Theories
      
      The Kantian teleological theory of history is piggybacked on the Kantian teleological theory of nature. Kant’s fundamental principle is that “[a]ll of a creature’s natural capacities are destined to develop completely and in conformity with their end.” As man is the sole rational creature on earth, man is destined to develop his reason completely. Furthermore, reason requires “trial, practice, and instruction.” Because nature has given man “a short lease on life”, nature requires a “perhaps incalculable sequence of generations” of man before man can “make complete use of his natural capacities” and “fulfill nature’s objective.” Consequently, in man “those natural capacities directed toward the use of his reason are to be completely developed only in the species, not in the individual.” In order to meet the purpose of nature, the development of human race also has to have a purpose. Kant’s teleological theory of nature compels the conclusion that human history is moving towards the complete development of human reason.
      
      Kant is self-aware that the purpose of nature, as an a priori guiding thread of world history, cannot take the place of empirical history as such. Another guiding thread leading to the ultimate end of the human race—“the attainment of the most perfect civil constitution” , Kant claims, can be found if one examines history. The Greeks’ influence on the Roman people and Romans’ on the barbarians, like “seed of enlightenment”, led to European nations’ gradual improvement in “conforming to rules in the constitutions.” Moreover, Kant claims, present affairs provide evidence that another objective of nature, the “externally perfect national constitution”, will come to be realized. The evergrowing burden of war debt makes a war a “dubious undertaking.” The “contrived relations” between nations by trade “prepare the way for the great body politic of the future.” For Kant, the end of history is not only the product of philosophical speculation but also empirical observation. Mankind has passed only a small part of cycle, but nevertheless man can justifiably conclude that such a cycle actually exists.
      
      As successor to the Kantian philosophy of idealism, Hegel, like Kant, attributes his teleological theory of history to the will of a nonphysical object, though this time under a different name than nature. Hegel claims that universal history is the “exhibition of Spirit”, and because “the essence of Spirit is Freedom”, the history of the world is “none other than the progress of the consciousness of Freedom.” Freedom has two aspects—the objective and the subjective. The objective freedom develops itself in the state in the form of “fixed and abstract” commands and laws, whereas the subjective freedom is realized by the reflection of individual conscience. The Hegelian end of human history resides in the harmonization of the objective and subjective freedom. The precise definition of freedom, according to Hegel, is the recognition that “all that is rationally necessary in civil society and in the state should at the same time come into effect through the mediation of the [individuals’] arbitrary will.”
      
      Like Kant, Hegel also finds support of his teleological theory from history. He claims the history of the world “travels from East to West”, with Asia at the beginning and Europe at the end. Asia marks the beginning of history by advancing objective freedom over subjective freedom—the oriental empires have “rational ordinances and arrangements”, but there “individuals remain as mere accidents.” 19th Century Europe marks the end of history because there freedom finds its “true existence”— citizens’ private interests are in “harmonious condition” with the common interest of the state.
      
      II. Kant and Hegel Both Emphasized on Human Passions As the Driving Force of Human History but Differed in the Ways History Was Driven
      
      Despite their view of teleological progress of human history, Kant and Hegel both concede that human race does not proceed with such a plan of its own; rather, universal history is brought about by nature/spirit’s masterful use of human passions. For Kant, “the means that nature uses to bring about the development of all of man’s capacities is the antagonism among them.” Man has the tendency to live with others and yet at the same time to want everything to “go according to his desires.” This antagonism “awakens all of man’s powers, brings him to overcome his tendency towards laziness”, without which man would live “in perfect concord, contentment, and mutual love, and all talents would lie eternally dormant in their seed.” In a similar tone to Kant, Hegel claims spirit “attains positive existence” through human desires. Nothing great in the world has been accomplished without “needs, passions and interests”, because “these natural impulses have a more direct influence over man” than “self-restraint, law and morality.” They made man capable of devotion to his object with all his power and “every fibre of volition.”
      
      Although they both agree that human passions are the driving force of human history, Kant and Hegel nevertheless disagree sharply on the mechanism of the process. At the heart of their disagreement lie different roles man’s enlightened moral reason plays in their theories. For Kant the antagonism among men drives historical progress only in so far as it awakens man’s moral obligation to voluntarily enter into civil society and give each other the requisite security. Through antagonism man develops capacities to determine and protect the boundaries of his highest possible degree of freedom that can coexist with the freedom of others. Hegel, on the other hand, purposely eschews “moral reflections” as a way of arriving at the end of history. Law is indispensible requisite to freedom, but it comes from a different way than social agreement among men. Instead, world-historical individuals bring forth different social orders, which replace existing laws after “momentous collisions” between the two. In doing so these individuals are prosecuting their own aims, and their conducts are often “obnoxious to moral reprehension.” Whereas according to Kant human passions birth enlightened human moral reason that drives history towards its end, according to Hegel human passions through-and-through drive history forward without men’s reflection and consciousness.
      
      III. Two Different Ends of History: Cosmopolitanism or Modern States?
      
      Finally in Kant and Hegel’s theories human history ends in different circumstances. Whereas in Kant sees the end of history in a universal cosmopolitan state in future, Hegel views the modern states in 19th Century Europe as the end of history. For Kant the highest attainable development of mankind’s capacities will be achieved only in the womb of a federation of nations. To that purpose, Kant argues, nature again makes use of the antagonism among men. First, through wars and “never remitting preparation for war”, nations are driven by devastation and exhaustion to enter into “a federation of peoples.” Republics are especially prone to peace because the citizens will consider all war’s calamities before they consent to join one. Second, the advent of enlightenment and the rise of “the spirit of trade” cannot co-exist with war. However, Kant warns us, before this final stage of history is achieved, the “chaotic state of national relations” is a worse state than the state of savages, and mankind cannot regard itself as moral.
      
      19th Century Europe, as the low point of human history that Kant denounces, is nevertheless the exact high point that Hegel acclaims. Modern states, according to Hegel, are the concrete form of spirit and the “actualization of freedom.” The state allows individuals to pursue their particular interests to the “self-sufficient extreme” while at the same time preserves substantial unity. First, in modern states individuals are free to choose their occupations according to “natural necessity” and “their arbitrary needs”, and educate their “subjectivity” in “particularity.” Second, in a capitalistic market economy individuals’ “subjective selfishness” contributes towards the satisfaction of everyone else. Each individual earns, produces and enjoys on his own account, and simultaneously earns and produces for the enjoyment of others. Finally, the state ensures everyone has property, which is essential to man’s personhood and freedom. The boundless “deprivation and want” in a capitalistic society can curbed only “through the forcible intervention of the state.”
      
  •     【按语:《法哲学原理(Elements of the philosophy of right,1821)》放大论述了《科学哲学全书纲要》中“客观精神”的环节:整个的法哲学是基于意志或自由的辩证发展:意志先是体现在人格中的抽象的法;进而分化为善和良心的对立(道德环节,对立中良心的主观性可引发恶);最后善在伦理生活中变成实现,体现为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三个环节,后面更预指向世界历史和绝对认识。
      
      几个重要论点:区分人格平等(因此每个人都应该拥有财产)与财产分配的平等,并反对后者;反对把仅适用于财产关系的契约应用于国家和婚姻;对主观性道德或优美灵魂的批判;有机体的国家观,尤其在论述国家政制的时候黑格尔抛弃了传统的三权分立(其实他将司法和警察放到了市民社会环节),而强调国家的本质是作为最后决断的主权,“国家是自我规定的和完全主权的意志,是自己的最后决断(ultimate decision)。”[300]这里黑格尔否定了社会契约理论和人民主权。不过黑格尔的国家有机论并不是将国家放到了顶点,而仅仅是较高的环节而已:主权也基于实质性的法律制度(从而区别于专制),更上面还有世界历史和哲学作为更高的环节出现。
      
      阅读使用范扬和张启泰译的商务1961年版,感觉没有贺麟地道哈;英文对参了剑桥1991年H. B. NNisbet译本。感觉黑格尔的书都很难,就算是大处理解了,也能在细节处溺死。读得很痛苦。觉得《小逻辑》是最好读的一本了。】
      
      
      
      序言(preface)
      
      黑格尔首先强调了思辨的认识方法。反对了那种以为国家和制度尚待从新开始的观念。【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启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页4,下同】黑格尔认为,“哲学具有公众的即与公众相关的存在,它主要是或者纯粹是为国家服务的(philosophy with us is not in any case practised as a private art, as it was with the Greeks, for example, but has a public existence [Existenz], impinging upon the public, especially - or solely - in the service of the state)。”【8,不过可以仅仅理解为哲学具有启蒙的作用】黑格尔还说:“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11】这里国家被当成一种理性的东西来予以研究。“真正的哲学导向于神。关于国家亦同(whereas true philosophy leads to God. the same applies to philosophy and the state)。”【13】哲学出现得最后,“密涅瓦的猫头鹰要等到黄昏到来,才会起飞(the owl of Minerva begins its flight only with the onset of dusk)。”【14】
      
      
      
      “导论(introduction)”
      
      黑格尔说,法哲学研究“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法的理念是自由。”【1-2】而法学仅仅是哲学的一个部分,法的概念(意志、自由)及其生成是属于法学之外的,在这里是被预先设定的。“法的基础是一般的精神,它的确定的位置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The basis [Boden] of right is the realm of spirit in general and its precise location and point of departure is the will ; the will is free, so that freedom constitutes its substance and destiny [Bestimmullg] and the system of ri ht is the realm of actualized freedom)。”【10】“自由是意志的根本规定,…自由只有作为意志,作为主体,才是现实的。”【11-12】而意志与思维并非两种东西,“意志不过是特殊的思维方式,即把自己转变为定在的那种思维(thinking)。”【12】
      
      意志包含1.一种否定所有出于本性、需要、欲望和冲动的直接存在的纯反思(pure reflection),这就是否定的自由;2.过渡,设定一个规定性,这是自我的特殊化环节;3.返回的统一,自我规定,这里是自由的具体概念。上述环节2中的内容就是意志的目的。这些直接意志的内容“就是冲动、情欲、倾向。”【22】“冲动是一种自然的东西,但是我把它设定在这个自我中,这件事却依赖于我的意志。”【23】“意志通过作出决定而设定自身为特定个人的意志。”【24】但这种决定是形式的,就此看来意志的自由是表现为为所欲为的任性(arbitrariness),但“任性并不是合乎真理的意志,而是作为矛盾的意志。”【26】甚至康德的哲学中,“自由无非就是上述那种形式上的自我活动。”【26】而冲动应该纯洁化,即“冲动应该成为意志规定的合理体系。”【29】对冲动进行教养,“这一形式的普遍性的真理,乃是自我规定的普遍性,是意志或自由。这种意志是以普遍性为其内容、对象和目的,所以它不仅是自在地而且也是自为地自由的意志——即真实的理念。”【30】反思的意志包含感性的东西和思维的普遍性,“意志只有作为能思维的理智(thinking intelligence)才是真实的、自由的意志。…通过思维把自己作为本质来把握,从而使自己摆脱偶然而不真的东西这种自我意识,就构成法、道德和一切伦理的原则。”【31】“自由精神的绝对规定…是以它的自由为对象的。…意志的活动在于扬弃主观性和客观性之间的矛盾而使它的目的由主观性变为客观性,并且即使在客观性中同时仍留守在自己那里。”【36】
      
      “任何定在(dasein/existence),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所以一般说来,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36】这里批评了Rousseau和Kant的主观的自由定义。【36-7】但法仅仅是指抽象人格的最初形式,因而区分于道德和伦理生活。这里有发展的概念即辩证法。自在自为地自由的意志的理念的发展有三个阶段:1.直接的,抽象的人格,这是抽象法或形式法的领域;2. 外部定在中的反思,与普遍物对立的主观单一性(subjective individuality)。这里是主观意志的法,即道德的领域;3.统一,伦理生活。
      
      
      
      “第一篇:抽象法(Part 1: abstract right)”
      
      自由的意志在抽象概念中为人格(person),“在人格中认识是以它本身为对象的认识,这种对象通过思维被提升为简单无限性。”【45】“人格一般包含着权利能力,并且构成抽象的从而是形式的法的概念。…所以法的命令是:‘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Personality contains in general the capacity for right and constitutes the concept and the (itself abstract) basis Of abstract and ,hence formal right. The commandment of right is therefore: be a person and respect others as persons)。’”【46】抽象法只是一种可能性,仅仅是一种许可或保证(permission or warrant)。关涉到自然界,则人格“要使自然的定在成为它自己的定在。”【48】因而这里区分出所有权、契约和不法(wrong)三个环节。“唯有人格才能给予对物的权利,所以人格权本质上就是物权。”【48】这里物权也包括身体和生命在内。
      
      章1 所有权(property)。“所有权所以合乎理性不在于满足需要,而在于扬弃人格的纯粹主观性。人唯有在所有权中才是作为理性而存在的。”【51】“人有权把他的意志体现在任何物中。…物在其自身中不具有这种目的,而是从我意志中获得它的规定和灵魂的。则就是人对一切物据为己有的绝对权利。”【52】“唯有意志是无限的,对其他一切东西说来是绝对的。…据为己有,归根到底伍无非是:表示我的意志对物的优越性,并显示出物不是自在自为地存在着的。”【53】 “从自由的角度看,财产是自由最初的定在。”【54】而意志作为人的意志,总是单个人的意志,因此“所有权获得了私人所有权的性质。”【54】
      
      黑格尔说,占有财产是合理的,但占有什么和多少则是偶然的,“平等是理智的抽象同一性…平等只能是抽象的人本身的平等,正因为如此,所以关于占有的一切(它是这种不平等的基地)是属于抽象的人的平等之外的。”【57-8】因此,平均分配是空虚而肤浅的理智之事。“人们当然是平等的,但他们仅仅作为人格,即在他们的占有来源上,是平等的。从这意义说,每个人都应该拥有财产。所以我们如果要谈平等,所谈的应该是这种平等。…正义要求个人的财产一律平等这种主张是错误的,因为正义所要求的仅仅是个人都应该有财产而已。”【58】
      
      物属于最先占有的人所有。只能占有无主物。“类和自然物本身不是人格单一性的对象。”【60】所有权的进一步规定是:直接占有(身体把握;定形;或标志);使用(所有权与使用权的纷争);转让。“那些构成我的人格的最隐秘的财富和我的自我意识的普遍本质的福利,或者更确切些说,实体性的规定,是不可转让的。…我的整个人格,我的普遍的意志自由,伦理和宗教。”【73】人没有自杀的权利。【79】
      
      章2 契约(contract)。意志对意志的关系是契约的领域。“契约双方当事人互以直接独立的人相对待,所以契约从任性出发…它仅仅是共同意志,…契约的客体是个别外在物。”【82】因此,婚姻和国家都不是契约建构起来的,“把这种契约的关系以及一般私有财产关系渗入到国家关系中,曾在国家法中和现实世界造成极大混乱。”【82】契约的类型有赠与契约、交易契约和担保契约等。
      
      章3 不法(wrong)。不法是一种虚无和假象,“不法就是把自己设定为独立的东西的那本质的假象。当假象只是潜在的而非自觉的,即在我以不法为法时,这就是无犯意的不法。…第二种的不法是欺诈。…最后,第三种的不法是犯罪(强制性的)。”【92】这里黑格尔论述到强制教育是合法的强制。【97】黑格尔还批评了Beccaria的死刑的同意理论,反对了功利的惩罚理论,支持基于正当报复和惩罚的刑罚理论。
      
      向道德的过渡。“在抽象法中,意志的人格单单作为人格而存在,如今意志已把人格作为它的对象。这种自为地无限的自由的主观性构成了道德观点的原则。…在道德的观点上,意志在法的领域中的抽象规定性被克服了,以致这种偶然性本身,作为在自身中反思的而且与自己同一的东西,就成为无限的在自身中存在的意志的偶然性,即意志的主观性。”【109】
      
      
      
      “第二篇 道德(Part2 morality)”
      
      “道德的观点,从它的形态上看就是主观意志的法。”【111】“主观意志是抽象的、局限的、形式的。…道德的观点是关系的观点、应然的观点或要求的观点。…在道德中,自我规定应设想为未能达到任何实在事物的纯不安的活动。”【112】主观的意志表现于外时就是行为:主体的行为、与应然概念有本质联系、又与他人意志有本质联系。【116】
      
      道德意志的法包含三个方面:行为的抽象法,即主观意志的故意(purpose);行为的一般性格(即意图)和内容(即福利);内容被提升为普遍性,作为客观性时是善,作为主观普遍性时是良心或恶。
      
      章1 故意和责任。“凡是出于我的故意的事情,都可归责于我。”【118】“向意图(intention)过渡在于,我只对属于我的表象的东西承认负责。这就是说,人们只能以我所知道的事况归责于我。”【121】
      
      章2 意图和福利(intention and welfare)。“意图的法在于,行为的普遍性不仅是自在地存在,而且是为行为人所知道的,从而自始就包含在他的主观意志中。”【123】“我的目的构成规定着我的行为的内容。”【124】“主观性的这种还是抽象的和形式的自由,只是在其自然的主观定在中,即在需要、倾向、热情、私见、幻想等等中,具有较为确定的内容。这些内容的满足就构成无论是它一般的和特殊的规定上的福利或幸福。”【125】这些主观的内容往往被当作实质性的意图,而客观目的则被贬为达到主观满足的手段。主观自由的法是现代的一种发展。“主体的特殊性求获得自我满足的这种法,或者这样说也一样,主观自由的法,是划分古代和近代的转折点和中心点。”【126】 但是,福利的意图不能成为替不法行为辩解的理由,“在自由这一更高的领域面前,生命已非必要(For life, when confronted with the higher realm of freedom, is not necessary at all )。”【129】而生命还紧急避难权(right of necessity),“紧急避难昭示着无论是法还是福利——法是自由的抽象定在,而不是特殊人的实存;以及福利是特殊意志的领域,是欠缺法的普遍性的——的有限性,从而它们的偶然性。”【130-1】法和主观性的合并就成为它们的真理,就是善和良心(两者处在相对关系中)。
      
      章3 善和良心(part3 the good and conscience)。“善就是作为意志概念和特殊意志的统一的理念。…善就是被实现了的自由,世界的绝对最终目的。”【132】“由于善在这里仍然是善的抽象理念,所以主观意志尚未被接纳于善中,也未被设定为符合善的东西。…主观意志应以善为目的并使之全部实现;至于从善的方面说,善也只有以主观意志为中介,才进入到现实。”【133】“善最初被规定为普遍抽象的本质性,即义务。”【136】
      
      意志理念的另一环节,即特殊性,是属于主观性的,“这一主观性当它达到了在自身中被反思的普遍性时,就是它内部的绝对自我确信…也就是他的良心。…良心是自己同自己相处的这种最深奥的内部孤独。…实在的良心是希求自在自为地善的东西的心境。”【139】但特定个人的良心是否符合善,则“只有根据它所乞求实现的那善的东西的内容来认识。”【140】因此良心的意义是模棱两可的。
      
      当自我意识“把任性即自己的特殊性提升到普遍物之上,而把这个作为它的原则,并通过行为来实现它,即有可能为非作歹。”【142】“道德和恶两者都在独立存在以及独自知道和决定的自我确信中有其共同根源。”【143】“恶的根源一般存在于自由的神秘性中,根据这种神秘性,自由必然从意志的自然性走出,而成为与意志的自然性对比起来是一种内在的东西。”【143】与自然性(成为善)对立的内在性从情欲、冲动和倾向等自然意志的规定中汲取内容,成为恶。“恶也同善一样,都是导源于意志的,而意志在它的概念中既是善的又是恶的。”【145】
      
      “把恶曲解为善,善曲解为恶这种高深莫测的恶的形式…是在我们时代邪恶猖獗泛滥的形式。”【146】伪善(hypocrisy)采取概然论的形式。“行为人根据自己良心企图把犯规行为设想为一种善行。”【159】还有一种主观性的顶峰,“事物说不上是优越的,我才是优越的,才是规律和事物的主宰者,我可以玩弄它们,如同我玩弄我的偏好一样,而且在这种讽刺的意识中,我使最高的东西毁灭而沾沾自喜。”【157-8】则就是《精神现象学》中所谓的“优美灵魂”,“一种更高贵的主观性怎样地把一切客观性都目测为虚无,从而连自己也因丧失一切现实性而消灭。”【158】
      
      过渡到伦理生活。“直接作为法而存在的自由的定在,在自我意识的反思中被规定为善,现在,这里要过渡到的是第三个阶段,它是这个善和主观性的真理。…主观的善和客观的、自在自为地存在的善的统一就是伦理,在伦理中产生了根据概念的调和。”【162】
      
      
      
      “第三篇 伦理生活(part3 ethical life)”
      
      “伦理就是成为现存世界和自我意识本性的那种自由的概念。”【164】“伦理性的东西就是自由,或自在自为地存在的意志。”【165】伦理性的东西,在个人品格中的反应就是德性(virtue),就个人的适合性而言为正直(rectitude)。伦理性的东西表现为风尚(custom)。这里黑格尔批评了卢梭《爱弥儿》中的脱离社会的自然教育之不可能。【172】伦理生活分为三个环节:家庭;市民社会;国家。
      
      章1 家庭(family)。家庭以love为规定,爱就是“我在别一个人身上找到了自己”。【175】而“婚姻实质上是伦理关系。”【177】这反对了Kant的契约婚姻观,也反对了仅仅将婚姻建立在爱的基础上的观念:“婚姻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这样就可以消除爱中一切倏忽即逝的、反复无常的和赤裸裸主观的因素。”【177】婚姻中双方组成一个人,抛弃自己自然的和单个的人格。 家庭需要财富或资源来维系。子女在其中接受教养,而家庭的解体在于,“子女经教养而成为自由的人格,被承认为成年人,即具有法律人格,并有能力拥有自己的自由财产和组成自己的家庭。”【190】家庭通过人格的原则分成多个家庭,于是迈入市民社会。
      
      章2 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市民社会是藉由需要形成的体系,是中介的体系,在现代世界中形成的。“利己的目的,就在它的受普遍性制约的实现中建立起在一切方面相互依赖的制度。”【198】柏拉图错误地在其《理想国》中排斥了国家和市民社会。在市民社会中,个人就是私人(private persons)。【201】黑格尔将市民社会分为三个环节:需要的体系;司法对所有权的保护;警察和同业公会(社团)来克服偶然性并形成共同利益。这里黑格尔将司法和警察纳入市民社会而不是国家环节,与其有机体的国家观很有关系,而黑格尔也不是按照传统的三权分立方式,而是按照有机的,尤其作为最终决断者来来理解国家政制的。
      
      章3 国家(the state)。“国家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253】因此不能把国家理解为保证和保护所有权和个人自由的工具,因为那样个人权利就会成为最后目的。而事实上,“由于国家是客观精神,所以个人本身只有成为国家成员才具有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254】这里黑格尔批评了卢梭和Kant的契约理论,“他所理解的普遍意志也不是意志中绝对合乎理性的东西,而只是共同的东西…这样来,这些单个人的结合成为国家变成了一种契约,而契约乃是以单个人的任性、意见和随心表达的同意为其基础的。…这些抽象推论一旦得时得势,就发生了人类有史以来第一次不可思议的惊人场面…”【255】“国家是在地上的精神。…神自身在地上的行进,这就是国家。”【258-9】国家的理念分为三个环节:国家政制;国际法,作为普遍理念的世界历史。
      
      Constitutional law(国家法).黑格尔赞美说现代国家是主观性和实体性的完美统一。“现代国家的原则具有这样一种惊人的力量和深度,即它使主观性的原则完美起来,成为独立的个人特殊性的极端,而同时又使它回复到实体性的统一,于是在主观性的原则本身中保存着这个统一。”【260】“对私权和私人福利,即对家庭和市民社会则两个领域来说,国家一方面是外在必然性和它们的最高权力…但是,另一方面,国家又是它们的内在目的。”【261】黑格尔说,“国家是有机体(organism),则就是说,它是理念向它的各种差别的发展。”【268】国家知道它希求什么,是按照自我意识的规律和目的而行动的【269】,这里黑格尔讨论了政教关系。一种论点认为宗教是国家的基础,黑格尔认为这种论点制造混乱。宗教应该承认并支持国家,受制于国家法律。似乎教会和国家可能背驰,可依据同样的理由则科学也能与国家背驰。“唯有哲学洞察才认识到教会和国家都以真理和合理性为内容,它们在内容上并不对立,而只是在形式上各有不同。”【277】而就国家采取思想而教会采取主观信念而论,国家甚至高于宗教了。“国家才超出特殊的教会而达到思想的普遍性。”【279】
      
      黑格尔否定了传统的三权分立,“如果各种权力,例如通称的行政权和立法权,各自独立,马上就会毁灭国家。”【285】他提出了自己的政制环节:立法权、行政权和主权,后者即“作为意志最后决断的主观性的权力,它把被区分出来的各种权力集中于统一的个人,因而它就是整体即君主立宪制的顶峰和起点。”【287】君主立宪制是黑格尔的完美政制。“国家制度纵然随着时代而产生,却不能视为一种制造的东西。…毋宁说它简直是自在自为存在的东西,从而应该被视为神物。”【290】但现在国家也必须包含自由主观性的原则。【291】国家权力的最后根源是在国家的统一中,即在它们的简单自我中,则就是国家的主权。主权不同于专制,“主权却正是在立宪的情况下,即在法制的统治下,构成特殊的领域和职能的理想性环节。”【295】黑格尔建议把“君主权看成以神的权威为基础的东西,以你为这个观念包含了君主权的绝对性的思想。”【297】人民主权是一个荒唐的概念,没有君主把人民联结起来,人民只是一群无定型的东西。【298】而那些受制约的首领则不是主权者,“只有在自身之外才能找到纯粹而明确的决断,”【299】譬如借助神谕、占卜等。黑格尔如此强调主权以至于说,“国家是自我规定的和完全主权的意志,是自己的最后决断(ultimate decision)。”【300】但随后,黑格尔也有所缓和了这种决断论,让主权者只拥有形式的决断权力,“在一个有良好组织的君主制国家中,唯有法律才是客观的方面,而君主只是把主观的东西‘我要这样(I will)’加到法律上去。”【302】
      
      对立法权的论述涉及到将等级(estates)或社团组织到国家中。而在论述对外主权时,黑格尔为战争就行了辩护。战争具有崇高的意义,“好比风的吹动防止湖水腐臭一样。”【341】而和平时期会带来堕落腐化。
      
      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它们的权利不是由被组成为超国家权力的普遍意志来实现,而是由它们特殊意志来实现的。因此,国家法的那种普遍规定总是停留在应然上。”【348】
      
      世界历史(world history)。“世界历史是一个法院。”【351】这里国家又被看为有限的精神,“国家、民族和个人都各按其特殊的和特定的原则而兴起…所有这些都在已知现实性的领域中有其一定的意义和价值,并在其中找到他们的判决和正当性,虽然只是部分的正当性。世界历史则超出这些观点之上。”【353】各民族精神“在世界精神中,具有它们的真理和规定;它们侍立在世界精神王座的周围。”【356】在世界历史的王国中经历了4个阶段,其代表分别为东方王国、希腊王国、罗马王国和日耳曼王国。
      
      江绪林 2013年8月2日星期五
  •     黑格爾關於家庭、婚姻的論述頗為有趣,他的觀點代表了傳統中產階級的理想,一個穩定的、有物質保證、倫理保證的穩定關系的家庭。這不也正是今天白領打工族的理想嗎?黑格爾與康德不同,他結婚了,而康德則是終身未婚,因而黑氏對婚姻抱嚴肅、肯定的態度,康德則有些不食人間煙火的味道。但本質上,黑格爾的婚姻觀念也是很冷酷的,沒有什麽情調的應該是。
      黑格爾還認為女性不能從事科學、哲學和某些藝術創作,認為男性接近動物,女性接近植物。可惜他沒有活到今天,否則會被群毆,看到到處是女性的天地,雖然從事科學、哲學的女性是不多,但女強人在中國實在稀松平常了。
      
  •     本文将以读书笔记的方式,梳理一下黑格尔法律哲学中“所有权”这一重要概念的相关理论。按照从概念到概念的原书理述进路,本文也将采取概念分析的方式来展开。需要说明一下的是,本文在结构安排上采取一系统下,诸概念以条目方式逐条梳理、展开阐释、略加发挥三个部分,最后将以勾勒一幅以“所有权”为核心而成系统的概念图表作结。
      在开始前述工作以前,有必要先简单地介绍一下“所有权”概念在黑格尔的整个法律哲学体系中的位置,以给本文之内容以必要的背景铺陈 。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将法律视作自由意志发展实现的过程。该过程被划分为三个阶段:抽象法、道德和伦理。因此,这里需要顺带讨论一下“法”这个词语的用法——这里说的是词语而不是概念,后者在黑格尔哲学中是有特殊重要意义的。《原理》一书在使用“法”一词的时候,并不是在通常意义上作为“市民法”来讲,而是“指道德、伦理和世界史而言” 。所以,黑格尔明确地说:“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所以一般说来,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 这样一个定义是非常宽泛的,法被安放到真理的一个环节的位置上面。从黑格尔的这个著作体系上看,可以得到对于法律哲学在整个哲学框架下更为清晰的认识。精神现象学“考察世界精神或绝对精神在时间中的显现阶段或形态” ,具有导言的性质,是“达到科学的道路”;继之而作的《逻辑学》则是对于作为科学的哲学之系统阐述;而法律哲学与其他诸如历史哲学、宗教哲学之类则在更细下的一个层次上并列而同属于“应用逻辑学” 。如此,黑格尔哲学的一条脉路就比较清晰了:从特殊到一般,再从一般到特殊。具体表现为,精神现象学是从人类意识的经验 层面出发,推导出哲学认识的关键突破口——“概念” ,然后以逻辑学来阐述概念演绎的规则,而概念的发展则落实到法律等具体的科目中。这些科目是现实的,同时是理念的实现。由此,我们现在可以把注意力从全部哲学系统中的法律哲学的位置问题,转移到法律哲学自身系统的问题上面来。
      法律虽然只是真理实现的一个具体的环节,是必然要发展到新的环节而扬弃的,但是在这个环节内部却是一个完满自恰的逻辑圆圈,换句话说它具有阶段性的真理。在法律哲学的体系中,又是由更加下位的若干环节构成,它们就是最先开始提到的《原理》一书安排的三个部分。它们共同构建了法律完成其实现真理环节的任务。
      “所有权”的概念处于抽象法的环节当中,而且是抽象法下属环节中的第一位。它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因为从逻辑上来将,它是整个法律哲学的起点。从所有权到契约,从契约到不法,一路展开,却都是不断地在扬弃先前概念的基础上前进的。位处第一的“所有权”概念因此不能建立在扬弃前有概念的基础上,所以它本身就是起点。但是它如何能成为起点呢?或者说它之成为起点所依据的条件是什么?黑格尔在该书导论中花费了大量的篇幅,所要解决的就是这个问题。最后的结论是,必须从一个“自在自为的自由意志”这个自证为出发点。实际上这个自证是由两个命题构成的:“意志是自由的”和“意志必须实现为定在”,这就要求“自由”或者“意志”是现实的概念,从一开始就要超越主客观的划分。“意志的活动在于扬弃主观性和客观性之间的矛盾而使它的目的由主观性变为客观性,并且即使在客观性中同时仍留守在自己那里。” 这两个命题提供了“所有权”概念展开的全部合理性因素:“所有权所以合乎理性不在于满足需要,而在于扬弃人格和纯粹的主观性”,并且“人唯有在所有权中才是作为理性而存在的” 。其中,人格和纯粹的主观性是片面的纯粹否定性的自由 ,是“所有权”的前提,对该前提的扬弃是法律哲学的开始。由此,下面可以进入到具体概念条目的讨论当中去了,将包括的概念及其分别对应的论题分别是:人——主体、主观性;物——对象、客观性;所有权——对立的消融、自由意志的实现 。
      
      
      I. 概念:人
      a. 概念梳理
      人作为认识的主体,就是意识本身。由于最初阶段的人还处于直接性当中,所以它的定在需要在感性中实现,而表现为“感性确定性” 。在此阶段,反思还没有出现,所以人的实现无法在自身上获得——或者说还没有回到自身。人仅仅是把自己规定为是自由的,即可以否认一切外在的规定。这就是意识把自己区分成了内和外,目的和对象,而又没有通过反思认识到自身。所以,内在和外在,目的和对象,人和物是区分对立的。于是,这里的人就纯然是一个主观性的规定。但是,这样的说法仅仅是为了说明问题而揣测出来的,因而它是空洞的,抽象的。纯粹的主观性不是现实的,缺乏它的对立面不能单独存在。“自我通过一个他物,即事情而获得确定性” 。
      在所有权概念中,这个抽象的人却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它是一个最初的规定性——一切否定的基础。需要认真理解一下这个纯粹的否定性。正犹如我们在写字前需要一张白纸一样,白纸上面不存在任何的既有内容。自由的意志也必须要有这样一个起点,排除一切的外在规定性,以保证以后的推演进程中的一切都由意志本身而来,也就是要将意志作为绝对的目的,这样才能保证意志所具有的自由 的性质。然而自由却不是一个可以“指出来”的实体,我们只能够规定它的存在,而规定的方法就是赋予它绝对的否定性——扬弃一切与它关联的事物,回到无限的可能性当中去。这种通过绝对否定性得到的自由就是形式的自由,体现了这种自由的意志就是抽象的人。这个人的概念是纯粹、单一的,意味着它的内在还没有任何区别,没有具体的、特殊的东西。单一的人和个人是绝然不同的,后者是人的概念自身区分以后得到的更为具体的概念。至于抽象的人如何生发出规定性来,从而实现自由,从主观性进入到客观性中,这是所有权所要解决的问题,将在第三条目中继续介绍。
      b. 概念推展
      意志。抽象的人的概念和主观意志是非常相近的,但是两者在逻辑上有不同的位置。抽象的人奠定了推理的基础,它是否定的结果,而主观意志则是从基础至少开始进入实现阶段的前期,它是肯定的。虽然两者具有同等的意义,或者说它们本身就是一个东西具有的两个方面。抽象的人是要抛弃一切的规定性,主观意志是要准备去建立一切的规定性,二者共同的都还没有任何具体的内容。自由的意志可以表达二者的共同性。自由意志是着眼于未来的,它把自己作为一切的目的,并且要去实现它自己。所以,自由意志是理想主义的,“它不把物的本来面貌看作是绝对的” 。
      身体。身体是我 的第一个规定,它的重要意义在于,给予了意志实现的第一步,并且为进一步实现提供了可能性。“我在这个有机身体中活着,这个身体按其内容说来是我的普遍的,不可分割的,外部的定在。而且是一切再进一步被规定了的定在的实在可能性” 。肉体是物,对于灵魂来说是外在的,但是灵魂却无法与肉体分离,因为没有定在的存在不是现实的。在我里面,肉体和灵魂统一了,分不开来,这才造就了我的生命。而作为物的肉体并不就是有生命的身体,如断了的手就不再被认为与我是一体的。所以,在灵魂与肉体之间还有一个结合点,那就是感觉。感觉不仅是身体对于外在事物的接触,而且是意识对于外在事物的进一步规定,如:这个东西是甜的,那个东西是热的等等。没有感觉意识无法实现它的规定。
      c. 略加阐发
      人在这里有多个层次上的意义,它可以是一个抽象的环节,也可以是一个现实中的身体占有者。这里由此可以对灵魂与肉体的问题做进一步的考察。在讨论身体问题是,可以看到,重点并不是在作为物的肉体上面。当肉体成为身体的时候,它的属物的性质就被扬弃了,而统一到了“我”之中。身体就是我,我就是身体。这里不再区分肉体和灵魂,它们已经是一体。那么,在我当中身体不以物质的形式存在,但是又不是纯粹的主观意志,而表现为感觉。感觉是一个中介,它沟通了主体和物。我们实际能够考察到的也只有感觉,在这个中介里面我们看到的是已经融合或者说实现了的意志和物。反之,单纯地说主体和物,只是抽象的概念,作为认识和研究的工具,其本身并没有现实意义。感觉保有了该环节中的全部真理。但是感觉却有这样的特性:它总是容易让我们误以为被感觉的事物是作为实体存在的。 所以,感觉是环节的真理,但是对于认识来说却是不可靠的。这就涉及到两个层次意义上的问题:一则为事物如何生成(发生),一则为认识如何产生。在黑格尔的哲学中,这两个方面交织在一起,至少在论述过程中并没有给予清晰的区分。这也就是说为什么哲学一先开始就要回避经验事实,排斥对于常识的直接引用。那么,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如果经验不可靠,我们又将凭借什么来展开哲学呢?语言,因为它具有一个特点就是只表达共相,它无法表达内心对于特殊性的真实“意味”,它所言说的永远是“类”的概念。如,我说人的时候并不能特指每个具体的人,而必须用手势或者其他标志以完成我的所指的特殊化过程。
      因此,黑格尔所构建的人是一个理念上真实,同时也是现实的、有血有肉的人,而不是通常在哲学、经济学领域等虚构的“理性人”。说明这一点的意义非常重要,一旦人不是一个虚构概念,那么从这个概念开始往后而建立的整个一套概念体系都拥有现实的基础,要反驳它是非常困难的。同时,另一方面这个“人”的真实却又是概念的真实,而非仅仅是物质意义上的客观存在,这一安排为哲学的进展排除了经验感觉的迷误。因此,这里我们用来描绘“人”的语言是,“人是•••”,而非“假定人是•••”。在抽象法的阶段,注意力也更多地被放在探索“是”的问题上,而不是“应当”的问题。
      
      II. 概念:物
      a. 概念梳理
      物的概念是与人相对的,处在客体、对象的位置上。由于缺乏自由意志,物无法具有目的,也就无法去规定和实现,而只能成为外在规定实现的场所。首先要提示的是,这里的“物”和“人”一样,也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它并不是某个具体的物,而表现为共相,这就是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花费了大量篇幅论述的“这时”和“这一个”如何成为真实的问题。因此,物可以被理解为时间和空间的载体。也就是说物只能被理解为在无限、普遍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都是不变的东西,然而这却超越了我们经验感觉的范围。而之所以能够确定这个抽象概念的存在,与确定抽象人的存在一样也靠的是纯粹的否定以回复到形式自由的方式。因此,现在可以看到在最初的形式自由中,人和物是没有区分开的,所谓的内外的差别,目的和对象的差别还没有出现,它们根本就是单一的。或者我们应该修改前面提到的抽象的人的概念,因为在此抽象阶段,人和物的概念都还没有出现。
      而当人的概念出现的时候,可以断定是初始的抽象概念开始出现区分的时候,所以必然同时出现与人对立的物。因此,说人与物是同时出现,并且必须相依存在的时候,说的不是时间的上的顺序,而是逻辑上的。如果人是主观性的规定,那么物的规定性就产生在其对立面——客观性。黑格尔对物的定义为:“某种不自由的,无人格的以及无权的东西” 。
      但是人与物的对立仅仅是概念的对立,它们只是在思想、观念中存在,而并非实际的。它们从最初同一的抽象当中分化出来却是真实的过程,所以必然要进一步再统一到一起实现真实,而所有权的出现正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b. 概念推展
      物的范围。按照前述的概念,物被定义为具有直接性和外在性的定在。在最初的抽象阶段,根本谈不上物的范围问题,因为一切都在无限的否定性中,单一的、未区别的东西是没有界限可言的。而到了人与物区别开来的时候,也仅仅是一个对象化的过程,就是抽象的同一把一部分与另外一部分对立起来,而各个部分内部还是一体的。所以,在这里讨论的物的范围,只能指出外在性和直接性的界限,还无法在物内部去细分有形体的物还是无形体的物等等。具体地说,需要明确的是诸如精神技能、科学知识、艺术甚至宗教的东西能否成为物对待,这些东西很多涉及到今天说的知识产权,从哲学上说来它们也可以实现为自由意志的定在。但是由于它们共同地都具有精神的性质,所以就是意志本身,而缺乏物所必须的外在性,并且对于它们的实现还需要经过反思的过程,因此也是缺乏直接性的。因此,它们从本质上无法归结为物。然而“通过精神的中介把内在的东西降格为直接性和外在物,才成为直接的东西” 。例如,知识的内容通过文字被印刷成书籍,音乐通过乐器演奏出来等等,它们获得了外在和直接的属性,但是却已经不是原来存在于思想中的东西了——被降格,而成为了按照思想而加工出来的物品。
      身体。在人的概念条目下,已经讨论过了身体这个概念。这里还需要一些补充。身体原先是物,但是当它被灵魂占有而成为我的时候,就抛弃了物的属性。但是,动物的身体则不然,由于它们没有意志在外在性和直接性两方面都无法摆脱被规定的命运,所以动物当然的是物。同样的状况也可以运用到奴隶的身上,这样就可以从法律上把奴隶从人的范围中排除出去 ,这种状况在古代社会是有很多例子的。
      c. 略加发挥
      人的概念还没有进入到内部区分的阶段,这给解决奴隶问题带来了困难。或者说把人作为常识的那种定义颠覆了。因为,奴隶不能成为人,而是物。这就是说人和物的区分不是根据经验的,而是根据观念制造出来的。但是这里面有些核心的问题还是没有解决,最严重的一个问题就是:第一个奴隶是如何产生的。就是说奴隶如何可能存在的问题。这个问题法律无法解决,因为所有权虽然解决了人与物的关系问题,但对于人如何成为物却是含糊其词的。法律上规定奴隶是物,同时也规定因为战争和债务部分人成为奴隶。把人变成物的法律是不法的,因为它破坏了意志自由的基本原则,法律本来是自由意志的体现,然而在奴隶法中它却自己破坏自由。这种不法是具有颠覆性的,因为在此阶段人还不是具体的个人,而是抽象的全体人,虽然观念可以通过法律把奴隶直接排除在人的范围之外,却无法说明第一个奴隶产生的合理性问题,即人变成物的难题 。纵使在下一个新的阶段到来之后——人内部开始更加具体化的划分,仍然无法解决该问题。所以,奴隶制度本身是非法的。在历史上这种非法也立刻被一种保持在奴隶制名下的合理制度代替了,就是等级制,它把奴隶划入到了人的一级当中,尽管这一等级的法律地位极其低下。
      
      III. 概念:所有权
      a. 概念梳理
      从抽象同一的自由中区分出来的两个部分处于对立的位置上,却是互相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其紧密程度达到了以对方的存在为自己存在的必要条件。因此,人与物的关系就体现在各自互相在对方当中实现自己——自由意志需要在物中找到自己的定在,物需要从自由意志那里获得目的性和规定性。如此,对立的双方将会实现在一个中介当中,这个中介具有自我为目的、自我规定性又是现实存在的,因而它是真实的存在,它是人与物的统一。这个中介就是所有权。
      “人有权把他的意志体现在任何物中,因而使该物成为我的东西” 。如此,我们看到一个抽象的“我”具有了内容而成为了“我的”,这个成为了“我的”的物,也摆脱了抽象性,以我的意志为内容。至于这个内容到底是什么,这需要到下一个阶段,自由意志在自身中区别与自身,形成了自身的规定,才能够解决这个问题。但是在这个阶段还没有具体到对于某物的所有,因此所有权还是抽象的。这个抽象的所有权就是本阶段扬弃了抽象的人与物的对立而得到的结果,它将进入下一个阶段而作为下一个需要被扬弃的对象。
      所以,所有权的必然性就清晰地体现了出来,它是合理的,因为真理的发展需要它作为环节参与进来。通过所有权,主观性进入到了客观的领域,人成为了理性的存在。
      b. 概念推展
      占有。所有权的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实现,否则就还是停留在主观的层面上。占有有很多的方式,如身体的掌控、观念的标志等等。但是重要的是占有所要实现的主客观统一问题。如果没有主客观的统一,占有是无法实现的。正如我占有他人之物,就无法实现所有,因为我无法将我的意志贯彻到这个物当中,使其成为“我的”,它原先已有的他人的意志排斥我的实现。因此,占有的目的不是要把获得外在的某物,而是要在某物中找到自我的规定性——我的——而扬弃外在的物。因此,占有的对象不复再是外在的物,而是已经转化为“我的”的内在的东西,所以占有基本上不是一个身体上的控制力的问题而是认识上的问题。“我作为自由意志在占有中成为我自己的对象” 。只有这样,自由意志才能成为自在自为的,占有才是真实合法的。
      财产。对于所有权来说财产是非常重要的,每个人都应当拥有财产。因为只有财产才能实现这个人的定在。“财产是自由最初的定在,它本身是本质的目的。” 本质的目的就是要自我实现,作为定在的财产完成了该实现。而财产必然是“我的”。由此可以看出,这里的财产所指非常宽泛,泛指一切可以实现自由的定在。所以,乞丐是有财产的,因为他们在身体上是自由的,而身体是他们唯一的定在。奴隶却没有财产,因为他们的身体都成为了“他的”,所以不能成为人 。但是这里只是说每人都必须拥有财产,却没有进一步说应当拥有多少财产,因为财产以其性质来实现自由意志,而不是以其数量来实现。所以,黑格尔极力批驳肤浅的平均主义,因为它误解了财产的真正内涵。
      c. 略加发挥
      此处所言的所有权不能够与物权对等。因为所有权是建立在对于抽象的人和物的概念的对立调和之上的,因此它本身也是抽象的,即它还不能表达对于下面两个概念:私有权和物权。私有权必须有待于人的概念进一步在自身中具体化后才会出现,而物权则要在物的概念进一步具体化后才能出现。但是由于人和物已经在所有权中统一了,所以私有权和物权的具体化并不是两个独立的过程,而是以所有权的具体化的方式同时发生的。
      由于身体也被视作财产,所以人身权本质上也是一种财产权,即所有权。对于身体的伤害,被理解为侵犯所有权的行为,从而侵犯的是自由意志,因为他破坏了定在,也就妨碍了自由意志的实现,因此是不法的。
      
      上面我们已经对于所有权的三个方面进行了概念的梳理和必要的推展。很多的讨论都还在非常抽象的层次上进行,这是因为该环节自身具有的特点。
      
      所有权的环节是一个自在自为的封闭的圆圈,在逻辑上是自恰的,它的下一个环节是契约,将从该环节继承抽象的所有权概念,并且将其扬弃以得到新阶段的概念,而自由意志也将同时向前跟进一步,进入到个人意识的领域,一个新的圆圈将在那里造就。
  •      黑格尔:存在的就是合理的。
      
       其实这句话出自老黑的这本《法哲学原理》,原话为:“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前面还有句“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
      
       黑格尔在这里所谓“现实的”,其实指的是事物的共相,即摒弃一切外加属性而存在的本质;而其所谓的理性也是一种绝对的精神。
      
       事实上,这是典型的历史决定论观点,黑格尔是普鲁士国王治下而自身也自觉地为之服务的哲学家,不可避免地要为邦国的统治所束缚。黑格尔的这个观点正是用所谓的“必然性”来使过去悲剧的制造者豁免了历史的审判。历史决定论认为人们在历史面前不具备能动性,历史自有其一套独立的发展的轨迹。
      
       然而,历史毕竟是一个一个个体组成的流动的状态,其本质应该是偶然性,必然性仅仅是从偶然性中生发出来的。
       另外一方面,如果按照黑格尔自身的辩证法逻辑:任何事物都包含着否定它自身的因素,那么黑格尔的这句话也应该包含着另外一个命题在里面:凡是现实的都应当是死亡的!
      
      
  •   夏天这么热,注意身体。。。。。
  •   楼主好强...是专门学哲学的吗...
  •   no ~
  •   婚姻是必然的,但同谁结婚就是偶然的了。
  •   有学术修养的好文。下载了拜读。
  •   哲学里财产就是指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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