鸦片

出版时间:2005-11  出版社:河北人民  作者:王宏斌  页数: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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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日本侵略军在第二交世界大战期间对于中国人民犯下的滔天罪行——南京大屠杀,细菌化学武器的武器的滥用,我们永远不会忘记,近年来,在抗日战争研究,学术界又取得了新的成果。《鸦片:日本侵华毒品政策五十年(1895-1945)》将揭露包括日本对台湾的鸦片“渐禁”政策、日本对伪满洲国的鸦片统制、日本对华北的鸦片统制等不为人知的日军在中国的毒品政策。从这些铁一般的事实中,我们更应牢记历史,严禁毒品,振兴中华。

作者简介

  王宏斌,河南洛阳人,1954年生。先后就学于河南大学历史系、中山大学历史系,获历史学博士学位,现为河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担任历史文化学院院长。一直从事中国近代史的教学与科研工作,出版专著有《晚清货币比价研究》、《韩非子与中国文化》、《禁毒史鉴》、《赫德爵士传》、《清代前期海防:思想与制度》、《近代中国价值尺度与鸦片问题》、《晚清海防思想与制度研究》,在《历史研究》、《近代史研究》、《光明日报》等报刊发表论文数十篇。

书籍目录

绪 言第一章 毒品的种类与国际禁毒公约一 毒品的种类及其化合物二 上海国际第一次禁烟会议三 三次海牙国际禁毒会议四 三次日内瓦国际禁毒会议第二章 日本对台湾的鸦片“渐禁”政策(1895-1945年)一 台湾的鸦片专卖制度二 台湾总督府的巨大鸦片收人三 台湾吸食鸦片的人数四 加来佐贺太郎与《支那鸦片制度意见》五 台湾总督府与吗啡制造第三章 日本对伪满洲国的鸦片统制(1931-1945年)一 大连宏济善堂与毒品走私网络的早期形成二 傀儡政权满洲国的《鸦片法》三 伪满洲国1937年前的鸦片专卖制度四 毒品在中国东北地区的严重泛滥五 伪满洲国务院《断禁鸦片方策要纲》的出笼六 罂粟种植面积的扩大与鸦片总产量七 东北各地的鸦片加工厂八 一组令人触目惊心的数字九 究竟是“康生院”还是“坑生院”十 战犯古海忠之的忏悔十一 鸦片的走私基地:热河第四章 蒙疆鸦片生产基地与专卖制度(1935-1945年)一 “二年禁毒与六年禁烟”运动的高涨二 绥远沦陷前的禁烟禁毒法令和措施三 “卢沟桥事变”前后日军在家哈尔的纵毒活动四 清查署的设立与鸦片指令性计划的下达五 当年的鸦片会会长:大平正芳六 “献身性的缴土”政策的尝试与失败七 1940年的蒙疆鸦片政策八 1941年度蒙疆鸦片生产、收缴与配销情况九 1942年“大东亚鸦片政策”的出台十 1943年后的蒙疆鸦片生产情况十一 蒙疆鸦片产量、收缴量与配销情况十二 丧失人性的贩毒者十三 鸦片枪下的牺牲者第五章 日本对华北的鸦片统制(1935-1945年)一 侵略军的急先锋:日本毒品走私贩二 1935—1937年间国民政府在华北的禁毒运动三 “安导券”与鸦片烟毒在冀东地区的严重泛滥四 日本使馆与“对华北地区鸦片与毒品方针”的提出五 欺世盗名的《华北禁烟暂行办法》六 各种特许鸦片营业执照的申请与发放七 华北土药业公会八 鸦片特许制度在各省的贯彻与执行九 鸦片政策与机构的重新调整十 从“官督商办”到“官商合办”再到“官办”十一 名目繁多的地方鸦片附加税十二 山西的“药草栽种园”十三 博爱县大辛庄的“红丸”加工厂十四 为虎作伥的朝鲜贩毒者十五 关于华北毒品利润的综合性研究十六 鸦片烟毒在华北地区的严重泛滥第六章 华中宏济善堂的贩毒活动(1937-1945年)一 日本毒品贩子对于华中地区的早期渗透二 日军占领以前的华中禁毒运动三 日本领事馆是中国禁烟运动的主要阻力四 楠本实隆委托三井物产输入的波斯鸦片五 里见甫与华中宏济善堂的成立六 华中宏济善堂1939年6月以前的毒化活动七 鸦片利益的你争我夺八 华中宏济善堂的纵毒新措施:种植与采办九 1939年6月以后的鸦片烟毒泛滥形势十 席卷长江下游城市的青年学生抗议运动十一 华中宏济善堂的草草收场十二 关于毒品利润的一项概略估价十三 波斯鸦片输入华中地区的总量及其利润十四 蒙疆鸦片输入华中的总量与利润研究第七章 日本在华南地区的纵毒活动(1938—1945年)— 1934年前日本浪人对厦门的毒品进攻二 福建的禁烟运动与日本人的蓄意破坏三 厦门鸦片的大盘、中盘与小盘四 鸦片大王叶清和的罪恶一生五 1937年前广东的禁毒情况六 “福民堂”与广州沦陷时期的鸦片烟毒七 日军在华南其它占领区的纵毒活动结论 有计划有组织的国家机关犯罪附录一 国际禁毒公约一 《海牙禁烟公约》1912年1月23日二 《日内瓦禁烟协定》1925年2月11日三 《日内瓦禁烟公约》1925年2月19日四 《限制制造及调节分配麻醉药品公约》1931年7月13日附录二 征引参考论著

章节摘录

  书摘  三次日内瓦国际禁毒会议  无论在第一次世界大战进行时,还是《凡尔赛和约》缔结之后,毒品问  题在世界各地一直都非常猖獗,而且发展迅猛。有鉴于此,鸦片顾问委员会  感到必须制订更加具体的协议以限制鸦片的生产、贩运和消费,于是建议召  开远东鸦片会议和国际禁毒会议,前者由远东国家派代表参加,后者乃是国  际联盟成员国与会。这两次会议后来被称为“国际鸦片会议”(the  Interaaational Opium Conferenee)。  关于远东鸦片问题的日内瓦会议于1924年11月3日召开,到1925年2月11  日结束,主要讨论了《海牙禁烟公约》签订以来的远东鸦片流毒问题,最后  签订了一个协议,主要内容是:远东鸦片的生产、远输、零售应由政府实行  专卖管理;零售鸦片烟店、烟馆应有数目限制,不得售于未成年人;无论在  任何领地(殖民地、租借地和租界)内为供应吸食而输入的鸦片不得转运出口  ;各缔约国应尽力推广拒毒教育,编印禁毒书刊,劝戒人民远离毒品;各缔  约国应互相合作,交换关于鸦片及其它麻醉品的非法贩运消息和情报。  关于世界毒品问题的日内瓦会议于1924年11月17日开始举行,历时90天  ,于1925年2月19日结束,最后签订了《日内瓦鸦片公约》。此次参加会议  的有41个国家的代表,主要讨论如何贯彻《海牙禁烟公约》,即如何限制和  管理麻醉品的生产、运输和销售问题。会议认为:必须采取比《海牙禁烟公  约》更加严厉的措施、更加严格的管理办法,才能有效制止毒品在世界范围  内的迅速蔓延。此次会议美国因自己的提案被搁置而中途退出,苏联则认为  此类会议徒劳无益,拒绝参加。中国代表亦因各列强拒绝在远东殖民地、租  借地和租界实行有效的禁毒方案而中途退出,表示抗议。尽管美国、苏联和  中国三个大国没有出席或中途退出,而大会仍继续进行。《日内瓦鸦片公约  》严格规定了麻醉品实行出入口执照制度和报告制度,借以控制麻醉品的生  产和销售。  另外,日内瓦会议决定设立专门负责毒品问题的中心署(theCentral  Board),由8人组成,规定其委员不得担任本国政府职务,任期5年,可以连  选连任。主要职责是监督麻醉品的国际贸易,可以提请国联秘书长质询麻醉  品走私国家政策及其行为,并将问答公布于国际社会。这个机构被称为国联  中央鸦片常设委员会。《日内瓦鸦片公约》对于麻醉品的生产和贩运的限制  规定比《海牙禁烟公约》更具体、更严密,要求缔约国必须履行义务,必须  执行进出口特许证制度,必须按时汇报麻醉品的生产量,必须遵守日内瓦公  约的所有条款。“所以补《海牙禁烟公约》之不足也。”尽管这个松散的国  际组织对于非法生产、贩运毒品不能有效制裁,尤其是后来对于法西斯国家  的毒品政策缺乏干涉能力,而对于世界毒品问题表示了共同谴责,使所有国  家的毒品政策的炮制者都不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公开对抗国际社会。  到1933年为止,加入或批准本条约的国家有:澳斯太利亚、奥地利、比  利时、玻利维亚、保加利亚、加拿大、士哥斯拉维启亚、母聚、丹麦、多米  利根、埃及、艾斯多尼亚、芬兰、法国、德意志、英国、希腊、匈牙利、印  度、意大利、日本、拉特维亚、卢森堡、摩洛哥、荷兰、纽西兰、波兰、葡  萄牙、罗马尼亚、萨瓦多尔、萨马利罗、暹罗、西班牙、苏丹、瑞士、南非  洲联邦、乌拉圭、维里苏艾拉、巨哥斯拉维亚等39个国家。  《日内瓦鸦片公约》虽然比《海牙禁烟公约》规定得更加细密,但有的  规定仍然有些空泛,因此,有的成员国要求采用直接限制办法,严格控制各  国的麻醉品需要量。于是,国联第十次大会决定于1931年5月27日在日内瓦  召开“限制制造及调节分配麻醉药品会议”。届时,到会者有57个国家的代  表,共同签订了一个新的条约。按照规定,签约各国应将其本国或领地内每  年医药与科学研究的麻醉品需要量制作一份“估计书”,送呈国联中央鸦片  常设委员会。再由该委员会会同“鸦片及其他毒品顾问委员会、卫生委员会  以及巴黎国际卫生局联合组成一个监察机关,负责审查各国的估计书。该监  察机关有权向已经提交估计书的国家索取必要的补充材料,或详细的说明材  料。凡是不提交估计书的国家,则由该监察机关代为编制估计书。收到各国  估计书后,该监察机关应负责编制一个总报告,每年11月1日以前提交国联  秘书长,转呈国联委员会以及各缔约国家。  该公约第六条规定:“在任何国家或领域(殖民地、租借地和租界——  笔者注),于任何年度内,对于任何一种药品之制造,其数量不得超过下列  各项数量之总数:甲、该国家或该领域对于该年度医药上及科学上所需药品  之数量在估计书之限度以内者,其供制造药剂用之数量,而此等制剂之输出  不需输出证,并不论其供国内消费或输出,均包括在内者。乙、该国家或该  领域在估计书之限度以内对于该年度改制上所需用之数量,不论其系供国内  消费或输出者。丙、该国家或该领域于该年度内依照本公约之规定,为履行  输出定货所需药品之数量者。丁、该国家或该领域为保持该年度政府贮存品  所需药品之数量,而与估计书规定之限度相等者。”  该公约规定该公约与1925年的《日内瓦禁烟公约》相辅而行,凡是超过  5公斤以上的麻醉药品,均须得到中央鸦片常设委员会的证实,即证实该被  输入国的麻醉药品需要量没有超过其估计书的估计量。如发现,该国家或该  领域的麻醉品输入量超过了估计书允准的估计量,则缔约各国有义务立即限  制其麻醉品在一年时间内不得再将麻醉药品输入已经超过估计量的国家。各  缔约国若发现某国不按国际公约履行其义务,有权要求国联中央鸦片常设委  员会向违约国提出质问,中央鸦片常设委员会有权审察被质问国家的答复意  见,并有权将其公布于众。这些规定,应当说是更加具体更加具有约束力。  中国于1933年宣布加入该公约。  本公约截至1933年,已加入或批准者为:德意志、比利时、加拿大、智  利、哥斯达黎加、古巴、埃及、西班牙、爱尔兰、美国、法国、英国、危地  马拉、印度、意大利、里苏安尼亚、墨西哥、摩洛哥、波斯、波兰、葡萄牙  、多米利亚、罗马尼亚、瑞典、瑞士、巨哥斯拉维夫、乌拉圭、丹麦、巴西  、保加利亚、匈牙利、尼加拉瓜、秘鲁、沙维多尔、苏丹、中国、土耳其、  海地等38个国家。  从上述事实可知,中国政府与日本政府都派代表参加了1910年在上海举  行的第一次国际禁烟会议,都参加了荷兰海牙的三次国际鸦片会议,也都参  加了日内瓦举行的三次鸦片会议;中国代表、日本代表于1914年都在《海牙  禁烟公约》上签了字,于1920年在《凡尔赛和约》上署了名,又在1925年和  1933年分别成为《日内瓦禁烟公约》、《限制制造及调节分配麻醉药品公约  》的缔约国,中国与日本的代表都是中央鸦片常设委员会的委员。因此,中  国与日本两国政府必须承担其共同禁止毒品的责任和义务。而事实则是,签  订禁毒公约是一回事,履行国际禁毒公约又是一回事。日本侵略者出尔反尔  ,不仅强行向中国非法输入大量毒品,既谋其财又害其命,而且任意曲解、  肆意践踏国际公约,干尽伤天害理的勾当!国际禁烟禁毒公约在日本侵略者  手中成为一张毫无约束力的废纸。  那么;具体说来,日本侵略者在中国占领区实施了哪些毒化方针和政策  ?日本的毒化政策给中国沦陷区人民造成了多大经济损失和生命代价?日本人  究竟践踏了国际公约的哪些条款?这些问题都需要在以下各章中分别加以阐  述。由于台湾在中国最早沦为日本的殖民地,下一章我们先从台湾研究起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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