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诉讼法小全书

出版时间:2009-5  出版社:吉林人民出版社  作者:《实用诉讼法小全书》编委会 编  页数:993  

内容概要

  《实用诉讼法小全书》收录了诉讼类的现行有效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国务院公布的法规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司法解释等常用的法律文件400余件。《实用诉讼法小全书》内容权威、体例科学、简明实用,是应用法律和学习法律知识的工具书。

书籍目录

民事诉讼法编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10月28日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08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200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998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共同诉讼案件问题的通知(2005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2000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时间效力问题的通知(2000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有关问题的答复(2000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2000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2001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中有关问题的复函(21001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2002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2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04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2004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2004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04年12月1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2004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依法保护金融债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通知(2005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7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199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1996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1994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7年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6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2001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5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8月27日)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1957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配偶提出离婚的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1957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提出离婚后就离开原籍的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1964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1986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判决未涉及房屋所有权问题后当事人发生争议的可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函(1986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受理的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或不服仲裁裁决而起诉的案件不属本院管辖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88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1990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1990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1990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问题的批复(1990年8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法生效前对因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上诉后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1991年8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案件中如何确定地域管辖问题的复函(1994年3月8日)4实用诉讼法小全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当事人仅给付了定金应当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复函(1994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1994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法院可否超越其级别管辖权限受理诉前保全申请人提起的诉讼问题的复函(1995年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1995年7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问题的复函(199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在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法院问题的复函(1995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1996年5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2款的批复(1998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问题的批复(2000年8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2002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审法院驳回当事人管辖异议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发现原审法院确无地域管辖权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2003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2005年1月25日)诉讼参加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200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可否担任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批复(1984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双方不服政府对山林纠纷的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将谁列为被告的批复(198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鉴证的合同发生纠纷可否追加鉴证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诉讼第三人问题的批复(1987年10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批复(1988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离退休审判人员不得担任参与自己审理……刑事诉讼法编行政诉讼法编

章节摘录

  为正确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的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就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同题规定如下:第一条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植物新品种权受到侵犯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救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品种权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品种权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品种权人不起诉时,自行提起诉讼;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品种权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第二条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为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侵犯植物新品种权。  被控侵权物的特征、特性与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或者特征、特性的不同是因非遗传变异所致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属于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被控侵权人重复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为亲本与其他亲本另行繁殖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认定属于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第三条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  没有前款规定的鉴定机构、鉴定人的,由具有相应品种检测技术水平的专业机构、专业人员鉴定。第四条对于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可以采取田间观察检测、基因指纹图谱检测等方法鉴定。  对采取前款规定方法作出的鉴定结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质证,认定其证明力。第五条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诉讼时,同时提出先行停止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请求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先行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相应的技术规程协助取证。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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