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合与发展

出版时间:2007-11  出版社: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  作者:莫建备  页数:354  

前言

  正值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全党上下、全国人民正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之际,由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两省一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联合发布和立项的“长江三角洲地区16城市农民工调查”课题研究,经课题组全体人员和各相关部门历时一年半的共同努力,终于完成,其成果《融合与发展——长江三角洲地区16城市农民工调查》一书也同时面世。  改革开放以来,从农村进入城市的数以千万计的农民工无疑是推进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一支生力军,他们对城市的发展乃至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与西方一般工业化进程中由农业人口向城市人口的身份转变不同,我国进入城市的农村人口中,有不少虽然已经长期在城市工作生活,但由于城乡二元体制的存在,其身份却没有相应的转变。所谓“农民工”就是这样一个虽已长期工作生活在城市,却还没有获得相应的市民身份的特殊群体。城乡二元体制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而彻底消除城乡二元体制也不可能一蹴而就。目前,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水平还偏低,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还将有大量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而农民工在城市工作生活的状况及其变化,从一个侧面直接和真切地反映经济社会发展中城乡关系和结构的演变趋势。  从更宏观的视野看,在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中,农民工问题的实质是,伴随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速发展,从农村转移出来的大量人口以什么样的方式进入城市,以及能否真正融入城市。一方面,数量庞大的农民工的流动,不仅影响流人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还影响着流出地的经济社会发展;不仅影响城乡关系结构,也影响着地区关系结构。另一方面,在地区差异很大的背景下,单靠流人地政府来解决农民工遇到的所有问题也面临着很大困难,而各地因地制宜的农民工政策,又会影响农民工对流入地的选择和在城市长期居住的意愿。因此,农民工问题决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经济进入了新一轮增长周期,增长速度加快,效益明显提高,工业化和城镇化呈现加速发展趋势,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和非农产业领域的转移也出现了一系列新变化。

内容概要

  《融合与发展:长江三角洲地区16城市农民工调查》是一份对长江三角洲地区16个城市的农民工所做的调查报告。该报告立足于实证数据,着眼于地区实际的研究,更将问题放在宏观背景下予以审视。《融合与发展:长江三角洲地区16城市农民工调查》共分成四编十七章,内容包括:长江三角洲地区16城市农民工调查报告;苏、浙、沪三省市农民工调查;长江三角洲部分地区农民工调查;农民工调查若干思考。

书籍目录

前言第一编 长江三角洲地区16城市农民工调查报告第一章 长江三角洲地区16城市农民工现状特征分析第二章 长江三角地区16城市农民工调查反映的问题、结论与建议第二编 苏、浙、沪三省市农民工调查第三章 “长江三角洲地区16城市农民工现状调查”江苏省调查报告第四章 “长江三角洲地区16城市农民工现状调查”浙江省调查报告第五章 “长江三角洲地区16城市农民工现状调查”上海市调查报告第三编 长江三角洲部分地区农民工调查第六章 杭州市农民工现状调查报告第七章 上海市宝山区农民工现状调查第八章 上海市闵行区农民工现状调查第九章 上海市奉贤区农民工现状调查第十章 上海市松江区农民工现状调查第十一章 上海市闸北区农民工现状调查第十二章 江苏省昆山市农民工现状调查第四编 农民工调查若干思考第十三章 苏南地区农民工市民化的新实践第十四章 上海市农民工收入分析第十五章 上海市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分析第十六章 上海市农民工权益保障状况及制度创新第十七章 上海市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附录长江三角洲地区16城市社会经济统计资料后记

章节摘录

  (4)高度重视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  要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要适应流动性大的特点,做到保险关系和待遇能够转移接续,使农民工在流动就业中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受损害。要兼顾农民工工资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实行低标准进人、渐进式过渡,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5)依法将农民工纳人工伤保险范围。  长江三角洲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农民工发生工伤后,要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当前,要加快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行业、煤炭等采掘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同时应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6)抓紧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  要采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要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缴费率,主要由用人单位缴费。完善医疗保险结算办法,为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医疗结算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7)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  抓紧研究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长江三角洲地区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继续为其缴费。劳动保障部门要抓紧制定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与接续的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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