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社会学导论

出版时间:2008  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作者:[德]托马斯·莱塞尔  页数:332  字数:386000  译者:高旭军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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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引子2004年翻译完托马斯·莱塞尔教授《德国资合公司法》(2005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一书后,就几次对友人表示:以后再也不翻译著作,因为翻译实在太难了,其中的艰辛是没有从事过翻译工作的人绝对体会不到的。这里不仅有德语法律用语特别艰涩、难以理解的因素,也有没有相应的中文概念等因素。所以有时为了翻译一个词或者一句句子,需要反复斟酌几个小时甚至几天。何况目前国内的学术评价机制也并不鼓励学人进行学术翻译。因为翻译不属于学术成果。但是,当2007年初谈起翻译托马斯·莱塞尔教授(ProfDrjur

内容概要

本书是德国法学院的经典教材,是法学专业学生的必读著作。初版于1987年,此后不断修订,每一次修订,都反映了该领域最新研究成果。本书根据2007年德文新近修订的第4版译成。    法社会学是社会学与法学交叉的学科。本书采用了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并结合法哲学、哲学及法学理论来研究该学科;在研究方法上,兼容社会学与法学的思维方式。这是本书的独特视角,也因此使本书独树一帜,成为德国法社会学领域中最具影响力的著作。    全书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研究了法社会学的性质,明确指出法社会学的双重作用,介绍了该学科的发展状况;第二部分介绍了法社会学的各火流派,丰要包括当今最具影响的8位理论家的主要思想,并对它们进行客观评价;第三部分阐述了法社会学研究的内容。全书观点新颖,内容丰富,不仅开阔了我们的研究视野,也对研究屯法、法律实施以及法学研究具有很好的启迪作用。

作者简介

  托马斯·莱塞尔(Prof.Dr.jur .Thomas Raiser),1935年生于德国图宾根。早年就读于图宾大学、波恩大学、柏林洪堡大学等大学。1962年获得图宾根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69年在汉堡大学完成教授资格论文。其后在黑森州吉森大学任民商法学和法社会学教授,同时兼任过德国联邦

书籍目录

前言序言中文版序第四版序第二版序第一部分  法社会学的性质 第一章 法社会学——社会学的分支 第二章 作为法学分支的法社会学 第三章 法社会学的历史和现状第二部分  法社会学理论家 第四章 卡尔·马克思和弗里德里希·恩格斯 第五章 诶米尔·迪尔凯姆 第六章 尤金·埃里希 第七章 马克斯·韦伯 第八章 特奥多尔·盖格尔 第九章 尼克拉斯·卢曼 第十章 赫尔穆特·谢尔斯基第三部分  法律与社会(一般法哲学) 第十一章  社会学上的法律概念 第十二章  一般法律原则 第十三章  制裁 第十四章  法的有效与效力 第十五章  权力、统治和法律 第十六章  冲突与冲突的解决 第十七章  法律文化研究 第十八章  人类和法律 第十九章  法律人的社会形象 第二十章  法律的进化索引

章节摘录

第一章法社会学——社会学的分支一、社会学——有关人类社会的学说1.社会学的渊源和特征从法社会学的字面意义看,法社会学是研究法律本质的一门学科,是社会学的一个组成部分。但这仅仅是一个比较肤浅的定义,对人们理解这一学科并无多大帮助。为了更加清楚地确定法社会学的研究对象,人们不仅应该弄清楚社会学和法律这两个相关概念的含义,而且应该探究它们相互之问的关系。这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任务,因为无论在法学还是在社会学中都并不存在一条简单的、得到一致公认的、可以用来区分两者的界线。因为这一原因,尽管人们试图对法社会学这一概念进行抽象的定义,但是并没有取得理想的成果。为此,人们只能研究大量的法社会学文献,从而客观地了解其研究对象、理论、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其中的首要任务是:人们应该找到研究法社会学的路径。最好的办法是科学地、历史地研究社会学和法社会学的内在联系,因为社会学和法社会学也是从这一联系中发展而来的。众所周知,社会学是有关社会(societas)的学说。换句话说,只要它还涉及社会环境中的其他人类,它就是研究人类社会(menschlichenGesellschaft)和人类行为(menschlichenVerhalten)的学说。其研究范围包括:社会生活的基本秩序、社会的活动规律和发展规律、人类社会和自然环境的关系。此外,它还包括人类社会生活和人类普通文化之间、及其和人类生活特别领域之间的关系以及和社会一文化人之间的关系。据此,人们可以将社会学和自然科学区别开来。后者的研究对象是无生命和有生命的自然现象(Natur);另外,这还是社会学和人类科学例如医学、心理学的分界线,后者的研究对象是每一个体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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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5条)

 
 

  •   超级差的一本书,太多的翻译错误和常识错误
  •   挺好的一本书,让几个不懂法律社会学的家伙糟蹋了,翻译质量实在不敢恭维。
  •   书皮相当的皱!有很多翻译错误!
  •   这些在德国拿到博士学位的大爷们啊,在国内做着教授,却没有听说过梅因,不知道霍姆斯,不知道万民法与民俗法的区别,不知道主观权利和客观权利,同一页中fromstatustocontract分别被翻译成从“等级到契约”和从“状态到契约”,类似错误比比皆是。想起来贺老师讲过的一个典故,某人翻译一位经典作家的笑话集,翻译完后大家说这分明是笑话该作家集呀。
  •   本人对法社会学非常感兴趣,而这本书恰恰能满足我的欲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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