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新谭

出版时间:2010-4  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作者:丁凌华  页数: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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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研究中国法制史的目的,用一句套话来讲,就是研究中国历史上法制建设的经验和教训,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服务。这没有人反对,大家都认为是对的。问题在于,我们研究中国法制史的重心是什么?这在学者当中意见不一致。有的学者认为,研究中国法制史主要是了解近代法制史。因为近代法制跟我们社会主义法制最接近。从清朝末年开始法制改革以后,一直到今天,我们的这个法制基本上是沿着这条路走过来的。今天的社会主义法制,虽然从性质上来讲是社会主义的,但是从形式上来讲是属于大陆法系的,说得更准确一点,实际上是德国法系。当初在清末进行立法改革的时候,我们主要是学日本的,而日本明治维新的时候学谁的呢?学德国的。经过了这么一个弯拐过来的。所以,我们在形式上是德国法的一套形式。很多人讲重心应该是近代法制史,因为近代法制史跟我们最接近,所以我们只需要研究近代法制史就行了。而近代法制史又是和欧洲大陆的法制比较接近的,如果这么说,中国法制史可学可不学,我们只需学习外国法制史就可以了,了解大陆法系什么样子,英美法系什么样子就可以了。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研究中国法制史,重心是了解什么叫做封建法。虽然中国的封建法在清末的时候,已经算是基本上解体了,在辛亥革命以后,我们的法制和过去的封建法已经完全不一样了。

内容概要

  《中国法制史新谭》以深入浅出、生动机趣的语言,阐述中国法制史研究中至今尚有争议或以往没有讲清楚的问题。全书没有通常学术著作的大段引文化详尽注释,而是整理成60个专题,按时代顺序归纳为上古法制史、中古法制史前期、中古法制史后期、近代法制史共四章,每章容纳十余个专题,每个专题的题目都清晰明了。

书籍目录

封建法是中国法制史研究的重心(代序)第一章 上古法制史新谭一、中国法律起源的时间二、五刑与阴阳观念三、神判与周易四、从“帝祖合一”到“以德配天”五、流刑与恕道六、什么是“礼”?七、关于“五礼”八、“亲亲”原则与九族、三党九、“尊尊”原则与政治等级十、春秋成文法的原因与形式十一、姓氏之别与商鞅变法第二章 中古前期法制史新谭一、“布衣将相”与汉初“无为而治”二、老子与黄老思想三、捕盗与削藩四、东汉司法机构的演化五、春秋决狱与陪审团六、律学与两大流派与唐律渊源七、《张杜律》和杜预八、“准五服制罪”与五服九、唐盛成因——民族大融合与长江流域开发十一、关于《开元律》十二、唐律中的“官当”十三、唐律中的“比附”十四、唐律中的“出入人罪”责任第三章 中古后期法制史新谭一、宋代专制集权与编救成因二、刊版印刷与活字印刷三、宋代的新刑罚四、元代文化的贡献五、元代的宣政院六、明代“三法司”源流七、明代的特务机关——厂卫八、清初的政治策略九、《钦定西藏章程》和“金奔巴”制度十、清代司法机构的特色十一、清代的秋审制度十二、古代民事法规不发达的表现及其成因十三、古代婚姻的目的与原则十四、同姓不婚与良贱不婚十五、“七出”与古代离婚条件十六、宗祧继承与爵封继承十七、“诸子均分”的成因第四章 近代法制史新谭一、晚清“预备立宪”的缘起二、改良与革命——预备立宪的进程三、领事裁判权始末四、民主共和体制的初建五、三民主义与临时约法六、辫子、缠足等陋俗的禁除七、孙中山的改元改历八、“北洋”系的来历九、袁世凯和“天坛宪草”十、“新约法”与帝制复辟十一、十年宪政的努力与破产十二、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富农”问题十三、“二五减租”的发明权十四、解放战争与“五四指示”十五、《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人性化十六、马锡五审判方式及其争议十七、关于“废除六法全书”后记

章节摘录

我们一般称这个新的阶层为新兴地主阶级,但这是按照郭沫若提出的分期法,如果按照现在有的观点认为封建社会是从魏晋南北朝开始的话,也就无所谓这个阶级在春秋战国的出现。因此我想,与其说“阶级”,还不如说“阶层”,更中庸一点。实际上这里并没有绝对的真理,不管叫什么名称,反正有一个新的阶层、与以往不同的阶层出现了,新兴地主的出现就是因为土地制度、生产方式发生了变化。我们知道,西周时期的土地制度叫井田制,这是建立在全国大一统的基础上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所有的土地所有权都归周天子所有,天子分封土地给诸侯,诸侯分封给卿大夫,大夫分给士,他们的剥削方式就是井田制,他们的土地再分给奴隶去耕种,奴隶就是按照井田制耕种。中国的奴隶制与西方有很大的不同,西方的奴隶制都是大生产方式,很多奴隶住在一起,在奴隶主或监工的监督下,早晨一起出工,晚上一起收工,在一大片望不到边的土地中劳作,收获的好坏与己无关,这样奴隶种地当然没有积极性。中国的奴隶制则是小生产,一家一户的方式,比如一个奴隶主有100个奴隶,他把土地分成100块交给每个奴隶去耕种。西周时期不讲土地面积,因为土地不能交换、买卖,讲面积没有意义,所以当时不计算土地面积,只是把一块土地交给一户奴隶种,再把这块土地分成平均的若干份,比如平均的九份,看起来像个“井”字,这就是井田的由来,当然也可分成6份、12份等等。秋天时,其中一份的收成留给奴隶作为口粮,剩下8份的收成归奴隶主,这在经济学上叫做劳役地租,是剥削奴隶在8份地上的劳役。这种剥削方式下,奴隶的劳动积极性是很差的,因为不管我种地种得再好,我只能拿到九分之一,很没有积极性。很多道理古今都是一样的,我们的人民公社为什么搞不下去,因为没有积极性,大家都是挣工分,假如我的工作很努力,锄草时锄得很认真,收割时割得很干净,因为我的贡献,增产了100斤粮食,但生产队里100个劳动力平均一分,到我手里的只有百分之一,1斤,所以社员当然就没有积极性了。

后记

这本小书,没有通常学术著作的大段引文和详尽注释,只是用通俗的语言,把作者二十多年来在中国法制史教学与科研过程中的所阅、所讲、所思、所写的一些心得整理成一个个专题,按时间归类而已,共60个专题(包括代序)。所述内容大多与现行教学有关,文体随意,夹叙夹议,有则多论,无则少议,因此各专题的文字也轻重不一。聊以告慰的是,每一个专题都不是人云亦云,都有自己的思考与浅见。为了查找方便起见,本书按时代顺序归纳为上古法制史、中古法制史前期、中古法制史后期、近代法制史共四章,每章容纳十余个专题。四个时代的断限,上古相当于夏商周时期,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奴隶制社会时期,只是其下限至战国结束,并非郭沫若提出的春秋结束;中古相当于封建制社会时期,上限始于秦统一天下,下限迄于鸦片战争,其间以唐末为前、后期的界限;近代的断限,上限仍始于鸦片战争,下限则迄于1949年全国解放,这是目前史学界与法制史学界的通识。古代民事法规的6个专题,涉及整个古代,不易安排,因此统一将其列入第三章的中古后期尾末。本书的目的,是想将作者自以为在以往中国法制史研究中没有讲清楚或讲错的问题,以通俗机趣的语言讲得尽量接近事实一些。但也许盲人摸象,甚或南辕北辙,还望方家高明不吝赐教。本书的出版,首先要感谢笔者所在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校长何勤华教授所给予的支持,他在法律史研究方面二十余年筚路蓝缕、孜孜砣砣的艰辛努力与等身论著,也常使我们这些同龄人感到汗颜,受到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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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新谭》没有通常学术著作的大段引文和详尽注释,只是用通俗的语言,把作者二十多年来在中国法制史教学与科研过程中的所阅、所讲、所思、所写的一些心得整理成一个个专题,按时间归类而已,共60个专题(包括代序)。所述内容大多与现行教学有关,文体随意,夹叙夹议,有则多论,无则少议,因此各专题的文字也轻重不一。聊以告慰的足,每一个专题都不是人云亦云,都有自己的思考与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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