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权益保护问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文库

出版时间:2006-6  出版社:山东人民出版社  作者:赵明坤,林华  页数:153  

内容概要

  《农民工权益保护问答》主要介绍国家有关农民工权益的规定,为农民工提供政策和法律依据,依法保护自身利益。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综合类目前农民工权益主要存在哪些突出问题?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农民工维权与非农化转移有何关系?我国在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增加外出务工收人方面有哪些宏观政策?流入地政府对农民工管理应当做什么?流出地政府对农民工管理应当做什么?国家对农民工培训的基本要求是什么?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经费如何筹集和使用?什么是“阳光工程”?“阳光工程”的主要培训内容是什么?目前农民工进城就业有哪些收费?农民工哪些权益容易受到侵犯?农民工维护自身权益有哪些途径?第二章 合同类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度有何规定?《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什么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哪些条款?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法原则是什么?哪些劳动合同无效?如何避免签订无效劳动合同?怎样处理无效劳动合同?为什么农民工必须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如何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临时工”就可以不给签合同吗?农民工被招聘后是否需要向用人单位交抵押金及有关个人证件?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应何时付清农民工工资?试用期是否应签劳动合同?因工负伤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孕期女工的劳动合同能不能解除?在劳动合同中规定“死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合同期内不得结婚”的约定合法吗?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订立口头的劳动合同有效吗?劳动合同没有公章就无效吗?怎样认定“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农民轮换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第三章 工资类第四章 权利类第五章 保障类第六章 土地类

章节摘录

  农民工在劳动争议处理中享有哪些权利?答:农民工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1)有权要求依法、及时、公正地处理劳动争议。(2)有权申请调解、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直接提请仲裁。(3)申请调解而被拒绝时,有权要求企业调解委员会做出说明。(4)在调解、仲裁、审判过程中,有权要求相关人员回避。(5)有权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参加仲裁和审判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职工或已死亡的职工,其法定代理人或由有关机构指定的代理人,有权代为参加仲裁和审判活动。(6)有权在争议处理过程中双方自行和解。(7)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仲裁申请时,有权要求其做出说明。(8)在仲裁程序中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同意或不同意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调解书送达前仍有权反悔。(9)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农民工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应履行哪些义务?答: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农民工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不应当有激化矛盾的行为。(2)自觉履行调解协议。(3)应在法定的时效范围内及时申请仲裁和审判。(4)应书面形式申请仲裁,被诉方应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5)应按照到庭参加仲裁裁决和人民法院审理。(6)仲裁程序中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在调解书送达后即不得反悔,应按调解协议执行。(7)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必须依法履行。(8)按照规定缴纳仲裁费、诉讼费。打劳动官司,没钱请律师怎么办?答:按照《律师法》第41条规定:“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持律师费用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助。”  我国现有的法律援助机构和组织有司法行政部门(各地司法局)按国家规定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社团的法律援助机构,包括工会的职工法律援助机构,妇联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院校民间的法律援助组织。农民工打劳动官司时,因经济困难,可以向当地司法局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或工会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由这些法律援助机构协调安排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为其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解决打劳动官司请不起律师的困难。什么是职业病?答: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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