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自主办学与法律变革

出版时间:2011-7  出版社:山东人民出版社  作者:俞德鹏,侯强 等著  页数:258  字数:225000  

内容概要

俞德鹏等著的《高校自主办学与法律变革》是全国教育科学“十五”规划教育部重点课题“高校自主办学条件下的教育法律变革研究”(课题批准号:DIA050147)的研究成果。
全书共分七章,主要内容包括:高校自主办学与高等教育法的完善,高校自主办学与学位制度的完善,民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研究,民国高校自主办学的历史考察及其启示等。

书籍目录

第一章 高校办学自主权研究
第一节 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概念与由来
一、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概念与性质
二、西方大学的自治传统
三、我国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发展历程
第二节 我国高校办学自主权的现状
一、招生自主权形同虚设
二、学科、专业设置自主权十分有限
三、教学自主权受到政府严重干预
四、机构设置与人事权不能完全自主
五、财产管理使用权不够充分
第三节 关于落实和扩大高校自主权的构想
一、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政府机构
二、改革管理方式,实行契约化管理
三、完善政府对高校的监督与评估机制
四、改革投资体制
五、培育自主办学能力
第二章 高校自主办学与高等教育法的完善
第一节 教育法基础概念研究
一、教育法的概念
二、教育法的调整对象
三、教育法律关系
四、教育权
五、教育法的属性
六、教育法的渊源
第二节 我国高等教育法的发展历程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的高等教育法
二、初步发展时期的高等教育法
三、改革开放时期的高等教育法
第三节 我国高等教育法的基本内容
一、总则
二、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三、高等学校的设立
四、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五、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六、高等学校的学生
七、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
八、附则
第四节 高等教育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高等教育法》实际上是高等教育行政法
二、没有限定政府的权力范围
三、对高校自主权的规定不充分、具体
四、高校教师、学生的权利少且缺乏救济
五、高校内部管理体制加剧大学行政化
六、缺乏法律责任规定
七、法律体系不健全,配套立法滞后
第五节 完善我国高等教育法的建议
一、采用社会法立法模式修订《高等教育法》
二、明确规定政府职权的边界
三、进一步明确并增加高校办学自主权
四、明确规定高校教师、学生的权利以及救济机制
五、完善高校内部管理体制
六、增加法律责任规定
七、完善高等教育法律体系
第三章 高校自主办学与学位制度的完善
第一节 我国学位制度的历史与特点
一、新中国成立前学位制度的摸索阶段(1949年之前)
二、现代学位制度的两次探索阶段(1949~1976年)
三、学位制度的确立与发展阶段(1976~现今)
第二节 我国学位制度的缺陷与问题
一、学位制度宏观上的缺陷与问题
二、《学位条例》本身的缺陷与问题
第三节 完善我国学位制度的构想
一、完善学位结构
二、改革学位管理体制
三、制定《学位法》
第四章 高校自主办学与学生管理规定改革
第一节 我国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历史与特点
一、古代学生管理的萌芽期(鸦片战争以前)
二、近代初始期(1840~1949年)
三、现代探索期(1949~1976年)
四、现代发展期(1977~现今)
第二节 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缺陷与问题
一、高校学生管理客观情境的变化
二、高校学生管理体制的问题
三、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缺陷与问题
第三节 高校自主办学与学生管理立法
一、高校学生管理立法是自主办学的需要
二、高校学生管理立法的价值选择
三、完善高校学生管理立法的构想
第五章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研究
第一节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历史演变与内容
一、民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历史演变
二、民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内容
第二节 落实民办高校办学自主权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规定的办学自主权被行政规章侵消
二、政府过多地直接参与对民办高校的微观管理
三、政府服务不足影响民办高校自主性192.
四、出资人过分干预民办高校的内部事务
五、有关法律法规未完全得到落实
第三节 民办高校办学自主权难以落实的原因
一、保障民办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法律不健全
二、政府的管理机制存在欠缺
三、高校内部管理机构不健全
第四节 落实民办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保障民办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法律制度
二、完善政府管理民办高等教育的机制
三、健全高校内部运行机制
第六章 海峡两岸《教师法》的比较及启示
第一节 海峡两岸《教师法》的比较
一、海峡两岸《教师法》的体例结构及基本问题比较
二、海峡两岸《教师法》对教师权利与义务的比较
三、海峡两岸《教师法》对教师队伍的管理体制比较
四、海峡两岸《教师法》对教师的待遇比较
五、海峡两岸《教师法》对教师的培养与培训比较
第二节 台湾地区《教师法》对大陆《教师法》修订的启示与建议
第七章 民国高校自主办学的历史考察及其启示
第一节 民国高校自主办学的动因、困境及其抗争
一、民国高校自主办学的动因
二、民国高校自主办学的困境
三、民国高校自主办学的抗争
第二节 民国高校自主办学的特征、意义及其历史启示
一、民国高校自主办学的特征
二、民国高校自主办学的意义
三、民国高校自主办学的历史启示
第三节 民国高校自主办学教育改革立法及其历史启示
一、民国高校自主办学教育改革立法的演进
二、民国高校自主办学教育改革立法的内容特点
三、民国高校自主办学教育改革立法的历史启示
主要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第五十一条规定:“高等学校的领导制度,是党委领导下的以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高等学校的校长,是国家任命的学校行政负责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主持校务委员会和学校的经常工作。设副校长若干人,协助校长分工领导教学、总务等方面的工作。根据工作的需要,可以设教务长和总务长,分管教学、总务工作。高等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行政工作的集体领导组织。学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该由校长提交校务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由校长负责组织执行。高等学校校务委员会由校长、副校长、党委书记、教务长、总务长、系主任、若干教授和其他必要人员组成。校务委员会的人数不宜过多,党外人士一般应该不少于三分之一。人选由校长商同学校党委员会提出名单,报请教育部批准任命。正副校长担任校务委员会的正副主任。校务委员会在校长的主持下,讨论和决定学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学校的教学工作、生产劳动、研究生培养、科学研究、物资设备、生活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等计划;各系工作中的某些重大问题;招生计划、毕业生分配、师资培养、教师职务提升等工作;制订和修改全校性的规章制度;审查通过学校的预算、决算;其他重大事项。在校务委员会闭会期间,校长可以召集行政会议,讨论和处理学校的日常行政工作。”可以看出,当时,高等学校的党委、校务委员会、校长等是具有一定权利和权力的,有些权利和权力甚至比今天高校党委、校长的权利和权力还要大,比如当时没有教学评估,高校具有完整的教学结果评价权。  随着国家的改革开放,特别是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高校办学自主权的问题逐渐提上议事日程。1979年12月6日,上海复旦大学校长苏步青、同济大学校长李国豪、华东师范大学校长刘佛年、上海交通大学党委书记邓旭初等四位教育界的元老给《人民日报》写信呼吁:“教育部门不要只用行政手段管理学校”,“不要对学校统得太死”,“要给高等学校一点自主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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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看到第一章,
    对与自主办学的界定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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