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伦理与法规

出版时间:2005-7  出版社:福建人民出版社  作者:戴永明 蒋恩铭  页数:331  

内容概要

这套教材由网络传播基础与网络传播业务两大方面组成。其中,网络传播基础方面包括网络传播史与网络传播理论。网络传播史的编写,是在电子媒介发展的历史背景下阐述网络的历史,探究其发展规律,分析其发展趋势。网络传播理论,则研究网络传播在计算机科学、人文社会科学视野中的基本理论问题,加深学生对网络现象的理性认识,使他们能从理论的高度上来把握网络时代。网络传播业务方面包括了对网络传播过程中各个业务环节、业务领域基本技能的阐释。从新闻采写,到视音频技术,到网络广告和网站管理,一系列实务化教学内容的导入,可以为学生今后从事新闻事业打下坚实基础。    由于经过了周详的协调与规划,这套“大学新闻专业网络传播教材”既具有系统性的特点,可以集中起来使用,作为网络传播专业的成套教材;每本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分散开来使用,作为新闻传播院系基础课程和选修课程的参考教材。再者,它还是各类新闻传播业人士重要的学习参考资料。    网络的哲学是“我变故我在”,网络传播的教材当然也要随之不断地变化。这套丛书将力争跟上网络发展的步伐,不断地推出新的版本,以满足广大读者的需求,为新闻传播事业和新闻传播教育的发展和繁荣做出应有的贡献。

作者简介

  戴永明,1957年生,1983年毕业于华东师大中文系,同年执教于上海交大。现任上海交大媒体与设计学院副教授,传播专业硕士生导师。论著共计150余万字。学术研究方向:传播伦理。蒋恩铭1971年生,江苏省仪征市人。1993年毕业于南京大学哲学系,2000年6月获得法学硕士学位,现为南京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在读博士。2002年5月调至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系工作,现任新闻传播学院党委副书记、广告学系讲师,从事广告法以及网络法的教学与研究工作。

书籍目录

上编  网络伦理  第一章 网络化理的由来  第二章 网络的伦理问题    第一节 网络伦理的含义    第二节 网络特性的伦理震荡    第三节 网络社会的伦理走向  第三章 网络伦理的特性    第一节 数字化生存的伦理拆求    第二节 网络的伦理张力    第三节 网络社会的伦理转型  第四章 网络伦理的失落与规范    第一节 网络伦理的失范    第二节 网络伦理的基本范畴  第五章 网强伦理的基本范畴    第一节 网络与自由    第二节 网络与自律  第六章 网络伦理的特殊范畴    第一节 黑客伦理    第二节 网络交往的伦理问题    第三节 自由软件和开放源代码  第七章 网络伦理教育    第一节 网络环境下的伦理教育    第二节 网络伦理教育的现状  第八章 网络伦理的研究价值下编  网络法规  第一章 网络法概述  第二章 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第三章 网络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第四章 网络人格权法律制度  第五章 网络监督管理制度  第六章 网络安全与网络犯罪  第七章 网络管辖与诉讼法律制度参考书目后记

章节摘录

  数据电文作为电子商务活动的运行模式,其与传统的商务运行模式相比较,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因此,必须从法律上对其进行规范,解决电子商务运行的法律技术性障碍。  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传递或储存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条中规定:“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所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第2条对数据电文作了界定:“就本法而言,(A)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发收或储存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从内容上看,《示范法》主要是关于数据电文的法律问题的规定。《示范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以数据电文为运行方式的电子商务运行的三大障碍,即:(1)通过电子传输的“资料信息”是否符合“书面”要求;(2)在法律规定需要签名时,通过电子传输的“资料信息”是否符合“签名”要求;(3)通过电子传输的“资料信息”是否符合“原件要求,即是否具有证据性。《示范法》是运用“功能等同”方法解决上述问题的。即,将传统书面规范体系分层剖析,从中抽象出功能标准,再从电子商务交易形式中找出具有相应效果的手段,以确定其效力。在其第6条、第7条、第8条分别基于功能等同原则,对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签名”、“原件”等法律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本节主要从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所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等法律文件关于数据电文的法律问题的规定出发,讨论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签名”、“原件”等法律问题。一、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问题  与口头表达的文件、录音形式的文件相比,人们更偏爱纸质文件。在人们的传统认识中,纸质文件比以其他形式为载体的文件更有说服力,也更安全。比如人们从事商业往来,总是倾向于最终通过形成书面文件的方式表达各方的意思。而法律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这种行为方式。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中《欺诈行为法》规定“任何超过500美元的买卖合同必须以某种书面形式进行,否则没有强制执行力”。①我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在商务交往中,人们强调意思表示的书面形式,在于书面形式的客观可靠性。一旦意思表示被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就可以和当事人主观意志变化的随意性相对抗。而由于客观条件的变动性,当事人的主观意志的变化一般而言是不可避免的。从古至今的历史经验证明了这一点。‘比如,古老的法律逐渐采用成文法的形式予以公布,即为了对抗立法者朝令夕改的可能,增强法律的预见性,并增强人们对自身行为的预见能力。正是由于书面形式的这一功能,使其逐渐成为人们进行商务交易的可靠手段。  然而,数据电文是由数字信号信息记录的能够为计算机操作、传输与处理的一种虚拟文件,其内容是以数字化的形式来表示的。这些数字化的形式在没有与数据处理系统及硬件、软件结合时,它是无法显示出来的,是非实际的事物,因而具有虚拟性。②鉴于数据电文在本质上是一种电子信息,在形式上与传统的书面形式有相当大的差别,将数据电文完全等同于书面文件显然是不行的,将法律对书面形式的传统要求全盘照搬到电子商务上也是行不通的。这使得将电子商务活动纳入传统的法律调整范围遇到了技术性障碍。因此,“书面形式”就成为电子商务法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正确的思路。《示范法》的起草者曾经考虑通过扩大“书面形式”这一概念的外延的方法,以消除国内法对电子商务的使用所造成的技术性障碍,进而将商事活动中的计算通讯方式囊括进去。①但是,毕竟数据电文在形式上与书面形式的特征差距甚远,这在客观上并不十分科学。因此,《示范法》最终采用另一种方式连接数据电文与书面形式。即,从二者的功能出发,通过对二者的功能进行比较,以书面形式的功能要求数据电文,。从而解决了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问题。这就是“功能等同”原则。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最早提出“功能等同”(FunctionalEquivalent)原则是在其第18届会议上提出的《计算机记录的法律价值》的报告,建议各国政府重新审查关于书面形式要求的法律规定,认为只要能实现书面形式所具备的法律上的功能的东西,均可视为书面形式,而不论它是采用“纸面的”(paper-一based)还是“电子的”(electronic)形式。②  一般认为,书面文件的具体功能主要有:(1)文件可被所有人阅读、经过长时间保持不变;(2)可以复制,令各方当事人持有相同内容的副本;(3)可通过手写或签名、签章的方法对文件内容进行鉴别;(4)使法院或其他机关可接受的证据形式。③  在分析了“书面形式”功能的基础上,《示范法》运用功能等同原则和方法,对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问题进行了规定。《示范法》第6条规定:“(1)如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被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2)无论本条第(1)款所述要求是否采取一项义务的形式,也无论法律是不是仅仅规定了信息不采用书面的后果,该款将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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