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案例选

出版时间:2004-12-01  出版社:安徽人民出版社  作者: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编  页数:642  

内容概要

  案例是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生动教材。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就 是法制宣传教育,其中重要的和经常的形式就是“以案讲法”,通过具 体案例宣传法律。案例所说明的法律问题是生动的、具体的。有些 案件的裁判理由和结果蕴含着深刻的价值判断取向,对社会公众的 思想、行为具有规范、导向作用。人们可以通过案例来明确某种行为 的具体要求,掌握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具体行为规范。就个 案而言,受到教育的可能仅是案件当事人,而一旦形成案例汇编并公 之于众,就为法制宣传教育提供了生动的教材,则会有更多的社会组 织和公民从中受益,从而实现法制资源的社会共享,其社会效益是显 而易见的。  案例也是审判工作状况的真实反映。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 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我省法院的审判工作有了长足的 进展。全省法院每年审结的各类案件已达数十万件,依法调节了大 量经济社会关系,为我省的三个文明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这本案 例选是从2003年全省法院作出的几十万份生效裁判中层层筛选出 来的,覆盖面广,类型多样。案例编写除如实介绍案件事实和审判情 况外,还着重从适用法律和运用法学理论的角度评价办案得失,真实 反映了近年来我省法院审判方式改革和审判机制创新的成果,是安 徽法院审判工作和司法水平的缩影。因此,定期系统地选编全省法 院审判案例,可以及时反映我省法院审判工作的状况和水平。同时, 也为广大司法工作者、教学和科研人员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资料。 从发展的眼光来看,我们编纂的案例选无疑是安徽乃至中国法制进 程的历史见证,对后人研究审判制度和历史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  有鉴于案例编纂诸方面的重要意义,安徽高院决定从2004年起 每年编写一本上年度全省法院案例选,作为加强业务建设的一项重 要举措。

书籍目录

刑事1.荣向广非法制造爆炸物案2.侯磊非法私藏枪支案3.潘晓辉交通肇事案4.柏志平等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案 5.施龙喜违法发放贷款案6.曹滨贷款诈骗案7.唐永标等贷款诈骗案8.阜阳中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偷税、丁佩琦偷税、职务侵占案9.张义洋故意杀人案10.郝金良故意杀人、强奸案11.陈先平故意杀人案12.刘言昌故意伤害案13.杜永芳故意伤害案14.刘飞等强奸案15.卜根六、张蕾重婚案16.苗振经等抢劫案17.邓永良、陈峰抢劫及邓永良绑架案18.闫传铁抢劫案19.华东高等抢劫、盗窃案20.程剑诈骗案21.刘刚职务侵占案民事34.李向阳等诉亳州市烟草专卖局劳动争议案35.倪永玲诉淮南市沪淮健身器材厂劳动争议案36.朱杰洲诉马鞍山市马钢巨龙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37.刘振国诉许剑劳动合同案38.李中法、韦敏诉阜阳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39.李凤兰等诉阜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40.孟雨诉蒙城县供电局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41.徐子然诉黄珩等人身损害赔偿案42.孙伟诉高风岭等人身损害赔偿案43.张杏花诉姚岳正等财产损害赔偿案44.赵本然诉汤小燕等人身损害赔偿案45.茹镇龙诉方玉保动物致人损害赔偿案46.胡美娟诉裘成本等人身损害赔偿案47.马鞍山市大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吴荣华等……商事知识产权涉外行政执行

章节摘录

  2.侯磊非法私藏枪支案  [案情]  被告人:侯磊,男,197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人,中专文化,临泉县国税局泉河分局干部。  1999年5月,原审被告人侯磊用800元钱从一个叫“杨柳”的人手中买了一把人工制造的左轮钢珠手枪藏于家中。同年9月3日.侯磊岳父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刑事拘留,同日,公安人员对侯磊住处依法搜查时,在其大衣柜内搜出该手枪。  [审判]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侯磊以非法私藏枪支罪向临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临泉县人民法院2000年8月3日作出(2000)临刑初字第291号刑事判决认为,被告人侯磊违反国家对枪支管理的有关规定,非法购买枪支并放在家中,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私藏枪支罪。鉴于被告人悔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被告人侯磊犯非法私藏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宣判后,被告人侯磊没有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01年6月,被告人侯磊不服原审判决,其申诉的主要理由:本人非法购买枪支的行为,原判认定构成非法私藏枪支罪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9月20日《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买卖非军用枪支两支以上的构成犯罪,本人仅买一支,其行为不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2002年4月26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皖刑监字第057号再审决定,指令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同年9月25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决定驳回申诉,维持原判。原审被告人侯磊仍不服,以前述理由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03年8月5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皖刑监字第 l号再审决定:本案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提审。案经安徽省 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原审被告人侯磊非法购买枪支和非法私藏 枪支的行为,应以非法买卖枪支行为来认定,而将私藏枪支予以吸 收,不应再另定非法私藏枪支罪。故原审、原再审认定侯磊的行为构 成非法私藏枪支罪的定性不当;原审被告人侯磊非法买卖枪支的行 为发生在修订后的《刑法》实施以后,而该案审结时,《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尚未颁布,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 3月25日法发[1997]第3号《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修订后的通知》的精神,该案应当参照1995年9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5]20号《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 用枪支、弹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 规定办理。而参照此《解释》,原审被告人侯磊的行为达不到定罪数 量标准,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应依法宣告侯磊无罪。原审判决、原再 审裁定未参照该《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属适用法律错误。原审被 告人侯磊申诉的主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安徽省高级人 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再审裁定、原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 侯磊无罪。  [评析]  原审、原再审和本院再审在认定事实上均无异议。分歧在于本 案如何定性和适用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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