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

出版时间:2011-3  出版社:高君智 甘肃人民出版社 (2011-03出版)  作者:高君智 编  页数:262  

内容概要

  现代教育的有序和健康发展需要运用法律来保障,因此,18世纪70年代以来,德国、英国、法国、日本、美国等纷纷颁布教育法律法规来规范教育发展。 高君智等编著的《教育法学》共十三章。第一章教育法学概述,第二章教育法概论,第三章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第四章教育法律关系,第五章教育法的制定、实施与监督,第六章教育制度,第七章学校的法律地位,第八章教师职业的法律地位,第九章学生的法律地位及其权责,第十章学校与社会之间的法律问题,第十一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第十二章教育法律责任,第十三章教育法律救济。

书籍目录

第一章教育法学概述 第一节教育法学的概念 第二节教育法学的产生与发展 第三节教育法学的性质 第四节学习教育法学的意义 第二章教育法概论 第一节教育法概述 第二节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教育法的渊源与体系 第四节教育法律规范 第三章教育权与受教育权 第一节教育权 第二节受教育权 第三节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关系 第四章教育法律关系 第一节法律关系与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及特征 第二节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第三节教育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 第五章教育法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一节教育法的制定 第二节教育法的实施 第三节教育法制监督 第六章教育制度 第一节学校教育制度 第二节义务教育制度 第三节职业教育制度、成人教育制度、扫除文盲教育制度 第四节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学位制度 第五节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 第七章学校的法律地位 第一节学校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学校的设立 第三节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节学校内部权力划分及其运行 第八章教师职业的法律地位 第一节教师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节教师专业化及其法律规定 第四节教师的考核、奖惩与培训 第九章学生的法律地位及其权责 第一节学生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未成年学生的法律保护 第四节未成年学生犯罪及其预防 第十章学校与社会之间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学校参与社会活动中的法律问题 第二节学校与社会一体化中的法律问题 第十一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一节教育投入体制与基本原则 第二节教育经费的来源、使用与监督 第三节教育条件保障 第十二章教育法律责任 第一节法律责任概述 第二节教育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三节义务教育及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责任规定 第四节学生伤害事故责任 第十三章教育法律救济 第一节法律救济概述 第二节教育申诉制度 第三节行政复议 第四节行政诉讼 第五节民事诉讼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四节 教育法律规范 一、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 教育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 根据教育法律规范为人们确定的不同行为模式,可以将其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义务性规范是指人们在法定条件下,必须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这种规范在法律条文中往往使用“必须”、“应当”、“义务”等字样。例如,《教育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这一法律条文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有开展扫盲工作的义务,也规定了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有接受扫盲教育的义务。 禁止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在法定条件下,不得采取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这种规范在法律条文中往往使用“禁止”、“不得”等字样。例如,《教育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这里以“不得”来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授权性规范是指授权人们在法定条件下,有权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这种规范既不要求人们作出某种行为,也不禁止人们作出某种行为,而是授权人们可以作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它在法律条文中往往使用“可以”、“得”等字样。例如,《教育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这里通过“可以”授权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 二、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 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是指构成教育法律规范内容的各个部分的有机组成。具体地说,它通常包括三个部分。 (一)假定(法定条件) 假定是指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范围。即应当在什么条件和情况下,对什么人能够适用。例如,《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这里有两个法定条件,“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是“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法定条件;“条件不具备的地区”是推迟儿童入学的法定条件。 法定条件不一定在所有情况下都明确写出来,有时可能暗含在法律规范中。但对于奖惩内容的规范,其法定条件必须明确规定出来,才能保证其正确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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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可用于师范院校开设《教育法学》课程或《教育政策与法规》课程的教材使用。也可作为继续教育各类学生的教学用书,还可用于教育类、法律类研究生的参考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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