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法规规章选编

出版时间:2010-8  出版社:宁夏人民出版社  作者:宁夏回族自治区宗教事务局 编  页数:97  
Tag标签:无  

前言

新世纪新阶段,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日益提高,学习法律、追求进步已经成为全社会的普遍共识和共同愿望。坚持不懈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群众学习掌握法律知识,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学会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宁夏是全国唯一的省级回族自治区。深入开展党的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不仅是依法治区的现实需要,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维护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重要举措。为此,2010年伊始,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由自治区民委(宗教局)会同黄河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实施“文化图书进寺院工程”,旨在通过学习宣传,进一步引导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增强学法用法的积极性,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在这项工程实施当中,自治区民委(宗教局)承担了筛选落实文化图书进宗教活动场所和编写《民族法律法规政策新编》《宗教事务法规规章选编》《民族法律法规政策知识问答》《宗教法律法规政策问答》等四本书的主要任务。

内容概要

《宗教法律法规政策新编》一书精心选录了新世纪新阶段以来我国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力求规范准确,重点突出,给广大读者的学习和工作带来方便。

书籍目录

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宗教院校设立办法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附录     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 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员聘任办法 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 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 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办法 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 南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 ……

章节摘录

可行性研究报告;(六)其他有关材料。第十条全国性宗教团体拟设立宗教院校的,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直辖市宗教团体拟设立宗教院校的,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对拟同意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审批。第十一条国家宗教事务局自收到全国性宗教团体的申请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立宗教院校的报告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二条宗教团体接到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设立宗教院校的批复后,方可开始筹备设立工作。筹备设立期一般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第十三条宗教院校完成筹备设立后,由举办的宗教团体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审核验收。审核验收合格后方可挂牌招生。第十四条宗教院校的变更、撤销与合并,均应按申请设立宗教院校的相关要求办理。宗教院校的变更包括更改校址、校名、隶属关系,改变校舍规模、培养目标、学制、办学规模、招生对象及范围等。第四章 罚则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宗教事务局或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责令其限期改正、停止招生直至

后记

宗教工作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民族地区的宁夏来说也是一项重要工作。在宁夏,五大宗教俱全。在新世纪新阶段,深入学习、广泛宣传、充分运用宗教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做好我区的宗教工作,推动和促进我区的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已成为各民族干部和信教群众的共同愿望。2010年伊始,宁夏回族自治区宗教局、黄河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开展“文化图书进寺院工程”,计划用5年时间,为全区重要宗教活动场所配送一批图书,民族宗教法律法规类书籍是其中的一部分。开展这项活动的目的是为了让更多的人读到更多的好书。自治区宗教局副局长李文涛、副巡视员杨生瑞认真研究了本书编写体例、内容和编写要点,王绍军、张惠琴、金晓玲、张学成、丁莉、李宝银、曹克俭、王东军等同志参与了本书的编写工作。由于成书时间很短,难免会有不足之处,敬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编辑推荐

《宗教事务法规规章选编》由宁夏人民出版社。

图书封面

图书标签Tags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


    宗教事务法规规章选编 PDF格式下载


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包括了中国有关宗教事务的主要法律法规。
 

250万本中文图书简介、评论、评分,PDF格式免费下载。 第一图书网 手机版

京ICP备13047387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