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新论

出版时间:2004-2  出版社:中国人大  作者:梁宇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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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近二十年中,随着国家的进步,我国的法学研究无论在公法或私法领域均取得长足的进展,法学成果丰硕,法学英才辈出。以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的法学也就成为一个实践性和针对性极强的学科。我国要建立完善、合理的法律体系,其中的基础性工作,即理论的论证、框架的设计和实施中的纠偏等,都有赖于法学研究的进一步深入,这就对我国法学研究、法学教育机构和广大法律理论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事实证明,法学研究水平的不断提高,依赖法学家、法律工作者的不断努力,而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学术界的交流、沟通,更成为法律人开拓视野,激发创造力所必不可少的外部条件。

内容概要

《票据法新论(修订新版)》包括:票据法之意义、票据法之性质、票据与票据法之演进、票据之演进、票据法之沿革、票据法之统一趋势、票据之经济效用、票据之法律关系、票据行为之概述、空白授权票据、票据行为之代理、票据之瑕疵、票据权利之概述、票据权利之取得、票据权利之行使与保全、票据之抗辩、票据丧失、 票据时效、票据这利益偿还请求权、票据之黏单、汇票、发票、承兑、参加承竞、保证等。

作者简介

梁宇贤,台湾高雄县人,台湾中兴大学法律学系法学士暨法律研究所法学硕士,美国迈阿密大学法学硕士,范诺曼大学法学博士,美国耶鲁大学研究员,香港珠海书院客座教授。现任台北大学法学系教授。主要著作有:《民法概要》、《法学绪论》、《公司法论》、《商事法要论》、《票据法新论》、《海商法论》、《保险法》等。

书籍目录

绪论第一章 票据法之意义第二章 票据法之性质第三章 票据与票据法之演进第一节 票据之演进第一项 中国票据之沿革第二项 欧洲票据之沿革第二节 票据法之沿革第一项 法国法系第二项 德国法系第三项 英美法系第四项 中国法系第四章 票据法之统一趋势第一项 早期国际票据法统会议第二项 国际联盟之日内瓦国际票据法统一会议第三项 联合国之国际票据法统一会议第四项 国际商会理事会之决议本论第一章 总论第一节 票据之意义第二节 票据之性质第三节 票据之分类第四节 票据之经济效用第五节 票据之法律关系第一项 票据关系第二项 非票据关系第六节 票据行为之概述第一项 票据行为之意义及种类第二项 票据行为之性质第三项 票据行为之特性第四项 票据行为之要件第七节 空白授权票据第一项 空白授权票据之意义第二项 空白授权票据行为之性质第三项 空白授权票据之成立要件第四项 空白授权票据之性质第五项 空白授权票据之效力第八节 票据行为之代理第一项 票据行为之代理的意义及要件第二项 自己代理或双方代理第三项 隐名代理第四项 无权代理第五项 越权代理第六项 表见代理第七项 票据行为之代行第八项 票据行为之代理与票据行为之代行及空白授权票据之区别第九节 票据之瑕疵第一项 票据之伪造第二项 票据之变造第三项 票据之涂销第四项 票据之毁损第十节 票据权利之概述第一项 票据权利之意义及要件第二项 票据权利之性质第三项 票据权利之种类第十一节 票据权利之取得第一项 原始取得第二项 继受取得第十二节 票据权利之行使与保全第一项 票据权利行使与保全之意义第二项 票据权利行使与保全之方法第三项 票据权利行使与保全之处所第四项 票据权利行使与保全之时间第五项 票据诉讼之管辖法院第十三节 票据之抗辩第一项 票据抗辩之意义第二项 票据抗辩之种类第三项 票据抗辩之限制第四项 票据之善意取得与票据抗辩限制之区别第四节 票据丧失第一项 票据丧失之意义第二项 票据丧失之补救第五节 票据时效第一项 票据时效之意义及立法例第二项 票据时效之期间第三项 票据时效之中断第十六节 票据之利益偿还请求权第一项 概述第二项 利益偿还请求权之意义及性质第三项 利益偿还请求权之要件第四项 利益偿还请求权之管辖法院第五项 利益偿还请求权之效力第十七节 票据之黏单第一项 黏单之意义第二项 黏单之要件第三项 黏单之效力第二章 汇票第一节 总说第一项 汇票之意义第二项 汇票之种类第三项 汇票之格式第二节 发票第一项 发票之意义第二项 发票之款式第三项 发票之效力第三节 背书第一项 背书之意义第二项 背书之法律性质第三项 背书之款式第四项 背书之种类及其转让记载方式第五项 背书之禁止第六项 背书之连续第七项 背书之效力第八项 背书之涂销第四节 承兑第一项 承兑之意义第二项 承兑之性质第三项 承兑之种类……第三章 本票第四章 支票

章节摘录

插图:二、市场票据时期15世纪,法国各地市场贸易已臻繁荣,商人群集于市,购买货品,定期交易,多交付票据以代现金之支付,兑换商每于交易市场代商人为票据上金额之换算,而获取适当之报酬,其核算与兑换之办法,类似现今之票据交换,此时期称为市场票据时期。至于承兑、保证、参加及拒绝证书等制度,均发生于此时期。三、流通证券时期16世纪,意大利各都市商人,常于票据下端。记载提示票据人之姓名,以证明提示人有受领该票面金额之权限,此为背书之起源。迨至17世纪中叶,法国商人于其所持有票据背面记载该票面金额由第三人代为受领之字样,此仅证明背书人有代领票款之权限,被背书人只有为背书人之受任人之资格。其后被背书人每支付对价与受让背书人之票据,而取得所有权,背书遂成权利让与之方法,得于同一票据上辗转背书流通,其范围与效用益广,此即所谓流通证券时期。至于支票之制度,起源于荷兰,17世纪中叶传至英国,当时伦敦拥有巨额货币之人,常以存于金钱买卖业之金银钿工商人而取其收据,此收据称为金银钿工商人收据,乃见票即付之无记名证券,其流通性与银行之支票相似。迨1742年英国法律禁止民营银行及金银钿工商人,发行纸币与见票即付之无记名证券。于是彼等改变办法,在收受存款时,交付存折于存款人,内附空白纸数张,以便其填票取款之用,此种折字付款书,即为今日支票之前身。迨至银行制度建立,始将指示付款书改为支票。19世纪中叶以后,支票制度已由英国而普及于欧洲德、法等国家,进而遍及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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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新论(修订新版)》:商事交易,首重交易之简便性、公平性、敏捷性、确实性、安全性,此为商事法之理论基础,由此决定商事法本身又具有私法兼公法性、技术性、营利性、国际性、协调性、进步性之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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