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

出版时间:2004-9  出版社:人民大学  作者:杨立新  页数:382  字数:44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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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人类文明与文化的发展中,中华民族曾作出过伟大的贡献,不仅最早开启了世界东方文明的大门,而且对人类法治、法学及法学教育的生成与发展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光辉的实践。  在我们祖先生存繁衍的土地上,自从摆脱动物生活、开始用双手去进行创造性的劳动、用人类特有的灵性去思考以后,我们人类在不断改造客观世界、创造辉煌的物质文明的同时,也在不断地探索人类的主观世界,逐渐形成了哲学思想、伦理道德、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一系列维系道德人心、维持一定社会秩序的精神规范,更创造了博大精深、义理精微的法律制度。应该说,在人类所创造的诸种精神文化成果中,法律制度是一种极为奇特的社会现象。因为作为一项人类的精神成果,法律制度往往集中而突出地反映了人类在认识自身、调节社会、谋求发展的各个重要进程中的思想和行动。法律是现实社会的调节器,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是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确认人的不同社会地位的有力杠杆,它来源于现实生活,而且真实地反映现实的要求。

内容概要

本书是以《物权法》为依据,在广泛吸收本教材初版以来物权法研究最新成果的基础上编写而成的。本书内容主要包括:物权法概述、物权概述、物权变动、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及特许物权、地上权、地役权、担保物权概述、抵押权、留置权等法律知识。

作者简介

  杨立新,山东蓬莱县长山岛人,1952年1月生于吉林省通化市。历任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烟台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检察员,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长、民法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兼任北京大学法学院、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和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物权法概述  第一节  物权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二节  物权法的性质和特征  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  物权概述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物权法律关系  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第四节  物权的分类  第五节  物权的保护第三章  物权变动  第一节  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  第二节  不动产登记  第三节  动产交付第四章  所有权  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第二节  所有权的取得、行使和消灭  第三节  所有权的主要形式第五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一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  第二节  专有权  第三节  共有权  第四节  管理权第六章  相邻关系  第一节  相邻关系概述  第二节  相邻关系的基本种类  第三节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第七章  共有权  第一节  共有权概述  第二节  按份共有  第三节  共同共有  第四节  准共有第八章  用益物权及特许物权  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  第二节  特许物权概述  第三节  特许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第九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第三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第十章  地上权  第一节  地上权概述  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节  分层地上权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第十一章  地役权  第一节  地役权概述  第二节  地役权的取得和内容  第三节  地役权的消灭及其后果第十二章  担保物权概述  第一节  担保物权的一般问题  第二节  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则第十三章  抵押权  第一节  抵押权与抵押财产  第二节  抵押权的取得和登记  第三节  抵押权的效力  第四节  特殊抵押  第五节  抵押权的实现第十四章  质权  第一节  质权概述  第二节  动产质权  第三节  权利质权第十五章  留置权  第一节  留置权概述  第二节  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第三节  留置权的效力  第四节  留置权的消灭原因第十六章  占有  第一节  占有概述  第二节  占有的成立和分类  第三节  占有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第四节  占有的效力和保护  第五节  准占有参考书目

章节摘录

  (二)物权法概念的比较  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后,最早在物权法专题研究中提出物权法概念的是钱明星教授。他在《物权法原理》这部著作中,认为“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调整人(自然人、法人、特殊情况下可以是国家)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①的观点,对物权法作出了最初的界定。  王利明教授将物权法分为广义的物权法和狭义的物权法。他认为,广义上的物权法是指凡是以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为内容的法律规范,都是物权法的范畴,所以广义的物权法通常也称为实质意义的物权法。狭义的物权法,是指民法典中关于物权的规定,因此也称为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②  梁慧星教授对物权法所下的定义,也是区分广义的物权法和狭义的物权法,认为广义的物权法,指财产归属法,即关于人对于财产支配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但民法上的财产概念所涵盖的范围甚广,除有体物(动产、不动产)外,还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等无体财产,以及租赁权等债权。物权法并不将其全部纳入,仅以有体物(动产、不动产)的归属秩序为其规范范围,有时并及于某些特定权利的归属,如权利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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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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