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与主义之间

出版时间:2008-8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陈瑞华  页数: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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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书的第二版行将面世之际,我本没有太多的话要说。因为在《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以下简称《问题与主义之间》)的第一版序言中,我已经将本书的几条学术线索交代清楚了。这篇题为“中国的问题,世界的眼光”的序言一度引起众多读者的强烈共鸣,在法学研究方法层面引发了从事不同学科研究的学者和研究生的讨论。对于这篇序言的基本论点,我至今持之不疑。不过,一本书既然要出第二版,总要向读者说明新版的编写宗旨和富有新意之处。于是,就有了这篇题为“第二版序言”的文字。

内容概要

本书作为《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的姊妹篇,是作者对中国刑事诉讼和司法体制问题所作的系统研究成果之一。该书以“中国的问题,世界的眼光”为研究丰旨,对司法权的性质、司法裁判的行政决策模式、“义务本位主义”的刑事诉讼模式,未决羁押制度,法院变更起诉问题、刑事诉讼中的重复追诉问题、刑事证据规则,辩护律师的职业风险以及公共处罚的第三领域等问题,作出了全新的探索。在遵从第一版所倡导的从问题出发提出法学理论的学术思路的前提下,该书的第二版则奉行“从问题中提出自己的主义”的理念,主张在形成问题意识的前提下,将中国的法制经验和教训上升为“概念化”,从中提炼出具有规律性的理论,从而作出中国学者自己的贡献。

作者简介

陈瑞华,男,1967年2月生,山东聊城人。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同时在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任兼职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学士(1989),中国政法大学硕士(1992),中国政法大学博士(1995),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博士后研究人员(1995~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司法权的性质 一、引言 二、司法权的构成要素 三、司法权的功能 四、司法权的基本特征 五、警察权与检察权的性质 六、刑事执行权的性质 七、司法裁判权行使的方式 八、结语第二章  司法裁判的行政决策模式——对中国法院“司法行政化”现象的重新考察 一、问题的提出 二、对一个基层法院的观察 三、司法裁判的行政审批模式 四、司法行政管理与司法裁判的职能混淆 五、行政审批还是诉权制约 六、结论第三章  义务本位主义的刑事诉讼模式——“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程序效应 一、引言 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历史考察 三、“坦白从宽”的诉讼效果 四、嫌疑人的如实回答义务 五、被告人的认罪态度 六、“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对辩护效果的影响 七、两种法律传统的博弈 八、结论第四章  比较法视野下的未决羁押制度 一、引言 二、未决羁押与逮捕的分离 三、未决羁押的法定理由 四、对未决羁押的其他实体限制 五、未决羁押期限及其延长 六、未决羁押的场所 七、对未决羁押的司法救济 八、程序性辩护 九、结论:限制未决羁押的一般原则第五章  未决羁押制度的理论反思 一、引言 二、未决羁押的性质 三、未决羁押的期限及其延长 四、未决羁押的救济途径 五、未决羁押的场所 六、替代未决羁押的强制措施 七、对中国未决羁押制度的反思 八、控制未决羁押的整体思路 九、改革未决羁押制度的体制障碍第六章  法院变更起诉问题之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二、法院变更起诉的实证分析 三、问题何以发生 四、理论上的反思 五、变更起诉理论和制度的重构 六、结论 第七章  刑事诉讼中的重复追诉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二、既判力理论与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三、中国法中的有错必纠原则 四、有错必纠原则下的重复追诉问题 五、对有错必纠原则的反思 六、重复追诉之法律控制 七、结论:国家刑事追诉权的适度限制第八章  刑事证据规则之初步考察 一、引言 二、证据的证明力与证据能力 三、证据法的一般原则 四、关于被告人供述的规则 五、沉默权问题 六、关于证人证言的规则 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八、关于司法证明的规则 九、在证据规则之外第九章  “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了吗?——以辩护律师调查权问题为切入的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 二、对辩方证人的任意追诉 三、刑法第条的滥用 四、利益冲突问题 五、“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第十章  公共处罚的第三领域——以劳动教养为范例的分析 一、引言 二、劳动教养制度的由来 三、年以来的劳动教养制度 四、对四个案例的分析 五、对劳动教养制度的反思 六、“劳动教养立法”的几种方案 七、解决劳动教养问题的主要困难 八、从劳动教养看“第三公共处罚领域” 九、结论附录1  美国辩诉交易与意大利简易程序之比较 一、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及其发展趋势 二、意大利年刑诉法典确立的两种简易程序 三、对美国辩诉交易与意大利刑事简易程序的深层比较 四、结论附录2  刑事诉讼中的权利救济——以美国法为范例的考察 一、排除规则 二、撤销起诉 三、推翻有罪判决 四、民事侵权诉讼 五、内部纪律惩戒 六、刑事追诉 七、初步的结论参考书目索引

章节摘录

  第一章 司法权的性质  三、司法权的功能  从司法权存在本来目的来看,其功能就是以权威的方式解决那些业已发生的利益争端,并使得各项法律透过具体案件得到实施。这似乎是不言而喻的。但如果对此作进一步的思考,就不能不令人产生这样的困惑:司法权无疑也是一种缺点和优点同样显著的国家权力,它在为那些权益面临威胁者带来救济机会的同时,也有着拖延时日、耗费大量资源的问题。既然如此,为什么在一些场合下还必须引进司法权的控制?另一方面,如果说行政权是一种带有主动性、扩张性甚至侵犯性的权力的话,司法权也同样可能因滥用而使个人权益受到威胁,如果不加限制,司法权甚至会比行政权更加令人畏惧。在司法改革中,如果仅仅着眼于诸如立法、司法和行政等国家权力之问的分配,而不提供这种分配的正当理由,那么人们就会说,这种改革不过是国家权力的重新配置而已,而不具有实质上的意义。为防止司法改革出现这样一种结果,我们应当回答:一种设置合理的司法权究竟具有哪些功能,使得它对社会生活的介入是合理和正当的?  实际上,司法制度的改革固然会涉及国家权力的重新配置问题,但如果仅仅将此作为着眼点的话,那么这种改革注定将误人歧途。只有为司法改革注入人权保障的因素,只有将司法权与普遍意义上的公民权利甚至政治权利联系起来,也只有使司法机构更加有效地为那些受到其他国家权力侵害的个人权益提供救济,司法权的存在和介入才是富有实质意义的。  具体而言,为建立一种基本的法治秩序,必须将公民个人的一系列基本权利确立在宪法之中,并且树立起宪法的最高法律权威。所有国家权力机构,无论是立法机构还是行政机构,都只能根据宪法从事各种公共领域的活动,而不能违背宪法的规定和精神。在这一维护宪政并进而实现法治的过程中,司法权的存在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它为个人提供了一种表达冤情、诉诸法律的基本途径,它使得那些为宪法所确立的公民权利能够得到现实的维护。如果司法权在程序、组织等各个环节上设置得趋于合理,那么面临各种公共权力侵害或威胁的个人,就可以透过司法这一中介和桥梁,与国家权力机构进行一场平等的理性抗争。可以说,司法权越能保持中立性、参与性和独立自主性,公民个人就越能借此“为权利而斗争”,各种国家权力也就越能受到有效的宪法或法律上的控制。

编辑推荐

  《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第2版)》作为《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的姊妹篇,是作者对中国刑事诉讼和司法体制问题所作的系统研究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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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0条)

 
 

  •   陈瑞华老师的书以前只看过《刑事诉讼前沿问题研究》,感觉理论深厚、文字顺畅,可读性很强,读完后有不少收获,特别是刑事诉讼法的基础理论知识。这次把问题与主义也买了,肯定会有收获的。
  •   陈瑞华教授的这本书读来新鲜,不落窠臼,有自己独到见解和思考。
  •   陈瑞华的书 确实给人很大的启发。。。值得一读
  •   给人以很大启发,语言流畅易懂,易于理解。
  •   非常好,一如既往当当质量保证
  •   很不错,双11买的,半价,很不错!
  •   包装不是很严实,有一两本都折页了
  •   收到了,挺好的
  •   这本陈瑞华老师的书蛮不错的
  •   适合刑诉研究中阶学子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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