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中国典型宪法事例评析

出版时间:2008-11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胡锦光 编  页数: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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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通过法制化途径来实现权利是“走向权利的时代”的最显著特征。2007年,中国涌现了众多宪法事例,以宪法事例的社会影响力、理论意义、实践意义作为标准,通过专家投票遴选出2007年中国十大宪法事例,我们从中遴选出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八个事例,并组织有专门研究的学者编写出版《2007年中国典型宪法事例评析》。与同类型的书籍相比,这本书具备以下特征:第一,本书是关于中国宪法事例的多角度展示。传统观点认为宪法是理论法,甚少发生法律效力,而在西方各国,宪法的实践品格表现得淋漓尽致。随着中国宪法学研究的深入,学者逐渐关注中国宪法事例,并运用宪法学原理来解读和分析中国的宪法问题。例如延安黄碟案件、物权法合宪性争议、乙肝歧视案件、身高歧视案件等等。通过这些案件,公众逐步了解基本权利与自己的关系,并开始运用宪法来保护自己的基本权利。宪法逐步深入人心,成为“生活中的法”。本书汇集了2007年不同类型基本权利的宪法事例,让读者能够清晰地理解该年度中国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发展情况,多角度熟悉基本权利保护的事例。第二,本书是对于2007年中国最具社会影响力的宪法事例的评析。

内容概要

在走向权利时代的过程中,宪法权利的保护成为最强音。本书对2007年发生在中国的最具社会影响力和研究意义的宪法事例进行评析,力图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读这些宪法事件的来龙去脉和权利保护过程,让民众了解权利保护中的利益平衡和协调。

作者简介

胡锦光,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宪法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等。在宪法学基本理论、宪法救济、行政诉讼等方面取得了重要研究成果。代表性成果有:专著《中国宪法问题研究》、《违宪审查论》。

书籍目录

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  一、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始末  二、城市房屋拆迁的性质如何  三、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公共利益在哪里  四、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  五、“钉子户”是如何形成的  六、宪法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山西“黑砖窑”事件——劳工权利的宪法保护  一、山西“黑砖窑”事件始末  二、“黑砖窑”事件所引发的宪法性问题  三、一个美国案例给我们的启示因同居者“不签字”致孕妇、胎儿死亡事件——生命权的宪法保护  一、因同居者“不签字”致孕妇、胎儿死亡事件始末  二、问题的提出:生命权与宪法  三、生命:病人、家属与医院  四、以生命的名义:宪法视角下对本案的再审视  五、结语:关注宪法、关爱生命《劳动合同法》与深圳华为公司员工辞职等事件——劳动权的宪法保护  一、《劳动合同法》与深圳华为公司员工辞职等事件始末  二、争鸣:无固定期限合同抑或契约自由  三、《劳动合同法》:别忘了宪法山东淄博淄川区按城乡相同人口比例原则选举人大代表事件——选举权平等原则的宪法保护  一、山东淄川选举事件缘何引起关注  二、淄川选举事件是否违反了《选举法》中的四分之一条款  三、《选举法》中的四分之一条款是否违反了宪法中的平等原则福建厦门PX项目事件——公众参与的宪法保护  一、“大量的现场调查和公众参与”——谁调查了、谁参与了  二、厦门PX项目的去留该由谁决定——政府还是市民  三、环评报告能保密吗  四、厦门市民为什么要“非法集会游行”  五、厦门市民的健康权和环境权保障  六、结语广东东莞“禁猪”风波——营业自由的宪法保护  一、凭什么“动我的奶酪”:养猪许可说撤回就撤回吗  二、凭什么禁止养猪:营业自由及其限制  三、给政府支招:通过行政指导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北京宋庄画家宅基地案——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宪法保护  一、宋庄画家购买宅基地合同系列案始末  二、宋庄画家案已成为全国小产权房的政策风向标  三、城镇居民是否有权购买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

章节摘录

对普通劳动者的强迫劳动,中国法律是严格禁止的。但这种法律规定主要是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人身自由的角度,在刑法和其他法律中具体体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后经国务院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进行修订,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8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96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增加了强迫职工劳动罪,第244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尽管刑法对强迫职工劳动罪作了具体的规定,但是我们发现强迫职工劳动的严酷性被严重低估了。刑法对强迫职工劳动罪规定的法定刑与第238条第1款“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刑相同:“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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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中国典型宪法事例评析》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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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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