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

出版时间:2009-1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韩立余 主编  页数: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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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人类文明与文化的发展中,中华民族曾作出过伟大的贡献,不仅最早开启了世界东方文明的大门,而且对人类法治、法学及法学教育的生成与发展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光辉的实践。在我们祖先生存繁衍的土地上,自从摆脱动物生活、开始用双手去进行创造性的劳动、用人类特有的灵性去思考以后,我们人类在不断改造客观世界、创造辉煌的物质文明的同时,也在不断地探索人类的主观世界,逐渐形成了哲学思想、伦理道德、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一系列维系道德人心、维持一定社会秩序的精神规范,更创造了博大精深、义理精微的法律制度。应该说,在人类所创造的诸种精神文化成果中,法律制度是一种极为奇特的社会现象。因为作为二项人类的精神成果,法律制度往往集中而突出地反映了人类在认识自身、调节社会、谋求发展的各个重要进程中的思想和行动。法律是现实社会的调节器,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是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确认人的不同社会地位的有力杠杆,它来源于现实生活,而且真实地反映现实的要求。因而透过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时代的法律制度,我们可以清楚地观察到当时人们关于人、社会、人与人的关系、社会组织以及哲学、宗教等诸多方面的思想与观点。同时,法律是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它以一种最明确的方式,对当时社会成员的言论或行动作出规范与要求。

内容概要

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促进了不同法域法律制度的相互影响。原本属于普通法体系中的判例法方法,在大陆法系的影响越来越大。中国属于传统的典型的大陆成文法系,不存在判例法制度,但这不影响在法律教学和交流中采用案例法方法进行学习与研讨。实践证明,案例教学能够促进学生对法律的理解。    国际贸易法的内容兼跨中外。因此,国际贸易法的案例教学就具有了特别的意义。它不仅可以帮助学生理解教材内容,而且还能帮助学生学习处理国际贸易案件所适用的方法,甚至了解、学习其他法域的判例法内容。国际贸易法案例教学的必要性和意义毋庸置疑。    国际贸易法案例教学需要好的案例、好的案例教材。本教材正是为此而准备的。它根据《国际贸易法》教材的体系,从国内外选取真实的有代表性的案例,按教学目的进行适当编排、评析,极大地方便了国际贸易法案例教学。对教师、对学生,本教材都是不可缺少的教、学伙伴与助手。    本书案例选择的标准,主要是根据《国际贸易法》的内容及案件所涉及的主要问题而定,在存在多种类似案例时,尽可能选择最新的代表性案例。有的案例可能涉及多个方面,为了编写方便,而将其归人某一章节。这不影响相关案例的多角度应用。举一反三,正是案例教学的目的之一。    本教材还编写了对相关案件的评析,但该评析仅代表编者个人的认识。对同一案件,仁智各见,是正常的,这正是案例的价值所在,也是由案例本身的性质决定的。重要的是通过分析案例,学会分析方法,加深对相关规则的理解。

作者简介

韩立余,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法学博士,教授,国际法教研室主任。研究领域:主要从事国际经济法的教学与研究,对对外贸易法、世界贸易组织法、美国外贸法有专长研究。主要讲授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和世界贸易组织法课程。社会兼职: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副秘书长、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经济法研究会理事荣誉奖励:《美国外贸法》获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2000)。部分成果:《既往不咎—WTO争端解决机制研究》(独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美国外贸法》(独著),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国际贸易案件的审理》(独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GATT/WTO案例及评析(1948-1995)》(独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WTO案例及评析(1995-1999)》(独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WTO案例及评析(2000)》(独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WTO案例及评析(2001)》(独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世界贸易组织法》(教材)(独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世界贸易组织(WTO)案例分析》(教材)(独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国际贸易法(3版)》(教材)(合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国际贸易法(2版)》(教材)(合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国际贸易法(1版)》(教材)(合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教材)(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版《国际经济法原理与案例教程(法硕教材)》(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美国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主编),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攻克出口贸易中的九大法律障碍》(主编),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美国关税法》(译著),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美国1974年贸易法》(译著),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部分项目:2005年商务部项目“WTO争端解决数据库”200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WTO争端解决机制研究”200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项目“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及经典案例研究”

书籍目录

第一编 国际商事交易 第一章 国际货物买卖适用的法律惯例 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三章 买卖双方的义务及违约救济 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第五章 国际支付 第六章 国际技术贸易 第七章 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第二编 国际贸易管理 第八章 国际贸易管理法概论 第九章 世界贸易组织 第十章 国际贸易待遇 第十一章 关税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数量限制与其他非关税措施 第十三章 农产品与纺织品贸易 第十四章 反倾销措施 第十五章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 第十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章 国际服务贸易 第十八章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第十九章 中国对外贸易制度第三编 争端解决制度 第二十章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一章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

章节摘录

【学理分析及参考结论】(一)约束关税制度存在例外与最惠国待遇义务一样,约束关税义务是总协定中最根本的义务。GATT1994(简称总协定)第2条明确规定了这一义务。从某种程度上说,临时适用期间的总协定中的众多条款,都是以约束关税这一义务为核心的。最惠国待遇义务的存在,正是为了保证约束关税这一义务的实施。即使在世界贸易组织时代,总协定第2条的义务也具有特别的地位。对总协定第2条的修改,需要所有成员接受方可生效。这种条款,在整个世界贸易组织的众多规则中,只有5项。①但这一义务也有例外。从某种程度上说,总协定第二部分的许多规定,都可以视为第一部分的例外。就拿约束关税来说,征收反补贴税、反倾销税、采取保障措施,都可以视为约束关税的例外。约束关税的例外,从规则的表现形式上来分,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第2条本身规定的例外,如本案涉及的第2条第2款(c)项;另一类是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如本案涉及的第8条第1款(a)项。这两类例外本案都涉及,但实质问题却是一个:对提供的服务的收费。第2条约束关税中的税率、税额、其他费用,这些都受到上限的约束。本案中涉及的是另外一种费用,是作为约束关税的例外出现的,这就是提供服务的费用。产品进口时,进口国有关当局需要对进口商品进行一系列的处理,类似的活动就是我们这里指的服务。这种服务活动无疑会产生费用,似乎还没有进口国免费对进口商、进口商品提供服务的做法。既然如此,对进口商的进口商品所享受的服务,进口商就要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进口国收取这种服务费用是上述两项规定许可的,该收费本身不视为违反了约束关税。但允许收取服务费用也有例外或限制,就是收取的费用不应超出提供服务所产生的最大费用。本案的焦点即在于此。通过本案,我们知道了下述结论:提供服务的费用,是指海关处理具体某一入关商品的最大费用,尽管可能包括普遍适用于进口商品处理的共同活动(如欺诈调查)所产生的费用,但却不是资助整个海关机构运作所需要的费用来源。免税进口商品所产生的费用,不应由应税商品的进口商来承担。与出口有关的费用更不包括在这样的收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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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还编写了对相关案件的评析,但该评析仅代表编者个人的认识。对同一案件,仁智各见,是正常的,这正是案例的价值所在,也是由案例本身的性质决定的。重要的是通过分析案例,学会分析方法,加深对相关规则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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