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责任与正义

出版时间:2009-3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艾伦·诺里  页数: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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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艾伦·诺里(Alan Norrie),现任英国伦敦大学国王学院刑法学教授,兼任国际批判现实主义学会主席,曾任教于伦敦大学玛丽皇后与维斯特福德学院、华威大学和邓迪大学。他著述甚丰,还担任了《国王学院法律评论》(King’S College Law Journal)、《社会法律研究》(Social and Legal Studies)等学术刊物的编辑,在英国刑法及法哲学界享有很高的学术声誉。艾伦·诺里教授的研究兴趣集中在刑法理论、正义理论和法哲学领域,散文集《法律与美丽心灵》[-Lawand the Beautiful Soul(2005)1获得2006年度哈特社会与法律研究协会(Hart/Socio-Legal Studies Association)图书奖。从1991年至2000年的10年期间,艾伦·诺里教授先后出版了关于现代刑事正义理论的康德哲学根基的“三部曲”:《法律、观念与刑罚》[-Law,Ideology and Punishment(1991)]、《犯罪、理性与历史》[-Crime,Reason and History(1993 and 2001)]以及《刑罚、责任与正义》[Punishment,Responsibility and Justice(2000)]。“三三部曲”完整地体现出诺里教授对于刑事正义的思考和研究的轨迹。

内容概要

在传统观点经受反对、危机和挑战的时刻,本书针对晚近在刑罚和刑法领域存在的理论争议提出了大胆而新颖的见解。    与传统主观主义和修正主义不同的是,诺里提出了一种关联性或者对话性的批判来论证它们事实上都存在同样的康德问题。他建立起一种“归责关联”的理念来作为对二者进行批判的基础,并且,以此来质疑刑事正义思想方面标准的分析论述。    诺里通过寻求在个人正义方面“对康德问题的一种菲康德式解答”,来赞成和维护在康德主义中保留道德价值内涵的需要。本书的结论是对刑罚、责任与正义的关联批判,它承认在对不法行为的裁判中伴随着含混性和两种相冲突的情况,它也维护并肯定了康德正义论的真正道德价值及根本局限。    作者简介:  艾伦·诺里(Alan Norrie),现任英国伦敦大学C London University)国王学院(King's College)刑法学教授,曾先后任教于英国伦敦大学玛丽皇后与维斯特福德学院《Queen Mary and Westfield College》、华威大学(University of Warwick)和邓迪大学(University of Dundee)。此外,他还担任国际批判现实主义学会(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Critical Realism)的主席。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康德之后的刑事正义第一部分 理论路径 第二章 康德哲学正义观的局限 第三章 刑事正义批判 第四章 辩证法的路径第二部分 刑事正义思想 第五章 归责的个人化 第六章 归责的“情境化” 第七章 归责的立法化Ⅰ:总则的探索 第八章 归责的立法化Ⅱ:总则中的理论问题第三部分 康德之后:归责关系 第九章 归责的关联化 第十章 结论索引

章节摘录

  在第二章中,我运用内在批判论证了,康德个体正义的自由主义解释如何建立在一种谬误却又必要的分离之基础上,从而证明了其自身的正当  性。我从不同的角度运用这一方法说明了,自由主义理论内部视为独立和分离的事物之间存在根本的联系。我论证了,这种彼此排斥的关系的  根本形式就是认为法律的内部观点和外部观点具有区别的理念,内在批判通过这种方式逐渐演变为辩证法批判。本章将更充分地思考刑事正义  批判方法的本质,将内部批判、辩证法批判、解释批判等研究方法与我早期的刑法论著联系起来。在此过程中,我将坚持自己的分析,运用本  书提出的研究方法来反驳非传统的后现代研究方法的批评。  本章分为三个主要部分。首先,我概括了我的研究中提出的三种不同批判,将这些批判与我之前的著作(尤其是《犯罪、理性与历史》)中的  观点联系起来。①其后,我会对研究方法作出简洁且实践性的说明,通过这种研究方法,将上述批判区分于在正统主观主义传统范围内作出的  现代修正主义解释,后者正是安德鲁和阿什沃思的观点。第二部分思考了从广泛的后现代主义立场对于我的研究方法展开的批评,我将说明这  些批评是如何误解了我的法律批判性解释中的一些关键问题。在坚持自己的立场的同时,我尽可能地将这些批评与我正在论证的辩证法的、反  康德的论题联系起来。在第三部分中,我将我的批判研究与批判传统的发展历程相结合,批判传统的发展包括了康德(当他被视为一名批评主  义哲学家时)、黑格尔以及最近的罗伊·巴斯卡。对批判传统的概述只能是简洁、必要和有限的,我描述了康德与辩证哲学的关系,以及经由  康德和黑格尔的传承,由巴斯卡继承的、当代仍在继续研究的辩证法遗产。  坚持自由实证主义传统的学者根据某些理由,运用具有道德理论优势的研究方法,抗议对“成为批判的”这一理念进行劫持。达夫提醒我们,  “当‘批判’质询这一概念在批判法律研究运动(CLS)中具有特别的含义时,该运动的支持者将不再是仅限于从事法律批判研究的理论家”②  。约翰·芬尼斯(John Finnis)警告道,贴上了“批判法学研究”的标签,并非就暗示了“使用这个词语的人实际上充分地运用了批判方法”  来证明这种方法。⑧当芬尼斯的论证明确地以北美的研究方法为目标指向时④,达夫的评论将不同的批判研究混杂在一起形成了一类通用的研  究方法。需要重申和澄清的一点是,我过去承认北美批判法律研究的意义时,总是将他们的研究方法与我的方法在某种程度上区别开来,对于  我在这里所希望实现的目标来说,这种区分是很重要的。  我在刑罚哲学的著作中评论道,“CLS的作用被界定为是对法律现象的消极批判研究。没有将CLS的作用归结为能够在社会理论和历史的范围之  内对其自身和法律进行更广泛的、积极的定位能力,这也许是不公平的”⑤。马克·克莱曼(Mark Kleman)的北美批判刑法能否形成一种综合  的理解,将法律理解为我所追求的“内部一外部”的社会实践(参见上章),我感到怀疑。⑥近来我已经讨论了,区分英国、北美、德国对批  判法律研究的不同说法是很重要的;我还探讨了,北美的研究方法具有某些特别的缺陷(某些缺陷在英国的研究中同样存在),这些缺陷与他  们未能对法律展开社会学批判有关⑦,因而,我感觉到没有必要坚持同一类的“批判法律研究”方法。我的确发现,芬尼斯和尼尔·麦考密克  (Neil MacCormiek)⑧对于北美研究方法的批评在某种程度上是具有说服力的,但是,问题在于批判研究对批判作出了不恰当的解释,而不在  于批判理念本身。对于各种不同的批判有一些公开的抱怨,但关键在于明确我所运用的批判的含义,从而避免误解。

媒体关注与评论

  诺里严谨地引导着读者,在每一章的阐释、总结以及各章的呼应上都总是异常详尽而透彻。  ——Journal of L,awand Society(《法律与社会期刊》)  本书对当代刑法理论及其法律形式上的体系性问题进行了敏锐的、富有挑战性及说服力的论证。  ——Law Quarterly Review(《法学季刊》)  非常重要及富有野心的刑法新著。  ——ModemI Jaw Review(《现代法学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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