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环境法治研究

出版时间:2009-8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王灿发 编  页数:279  

前言

  在贯彻科学发展观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重要方略的背景下,逐步推进环境法治建设成为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在诸多重大战略决策中,有关环境法治建设的内容得到充分体现,由此为环境法治的实现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据。比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专设一篇,对发展循环经济、保护修复自然生态、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强化资源管理、合理利用海洋和气候资源等方面作出了具体安排。然而,政策依据并不能理所当然地成为一国实现环境法治的充分条件,因为环境法治的实现尚需在社会、经济的各个层面通过相应的机制、制度和措施进行贯彻和实施。在这其中,地方环境法治的完善程度对于我国实现环境法治,进而对于建设法治国家、实现依法治国,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础性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  北京市作为我国的首善之区,其环境法治状况尤其值得关注,因为它不仅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着我国环境法治的现状,具有相当程度的代表性。

内容概要

本书论述了环境法治的要素和方法,探讨了环境法治思维的价值及建立途径,明确了我国地方环境法治的现状及其完善途径,回顾了北京市环境法治建设的发展进程,总结了北京市现存的主要环境问题。在此基础上,本书系统、全面地研究了北京市环境立法、环境执法、环境司法、环境法律监督和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并对排污收费制度在地方层面的实施以及上海市、深圳市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环境法治状况进行了专题研究。本书适合于从事环境法和环境管理与政策研究或实务工作的人员阅读。

作者简介

王灿发,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主任。兼任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事环境法研究和教学二十多年。从1994年起在《中国环境报》主持“律师信箱”,以“严律师”的名义回答有关环境法的疑难问题数百问。曾被原国家环保总局等七部门授予“2005绿色中国年度人物奖”,2007年10月被美国《时代》杂志评为“全球环境英雄”;2008年5月被日本经济新闻社授予“日经亚洲奖”。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法治与环境法治 一、法治与环境法治之内涵 二、环境法治之要素 三、环境法治之方法第二章 环境法治思维 一、环境法治思维之价值 二、环境法治思维之阻碍 三、环境法治思维之建立第三章 地方环境法治及其完善 一、地方环境法治之意义 二、我国地方环境立法之发展 三、我国地方环境立法之现存问题 四、我国地方环境立法之完善策略第四章 北京市环境法治历史沿革 一、北京市环境法治建设的发展进程 二、北京市目前面临的主要环境问题第五章 北京市环境立法现状及其完善 一、北京市环境立法现状 二、北京市环境立法存在的问题 三、北京市环境立法健全和完善对策第六章 北京市环境执法现状及其完善 一、我国环境执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二、北京市环境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 三、北京市环境执法完善对策第七章 北京市环境司法现状及其完善 一、北京市环境民事诉讼存在的问题 二、北京市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存在的问题 三、北京市环境司法完善对策第八章 北京市环境法律监督现状及其完善 一、北京市环境行政复议存在的问题 二、北京市环境行政诉讼存在的问题 三、北京市环境法律监督机制完善对策第九章 北京市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现状及其完善 一、北京市公众环境意识现状 二、北京市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 三、北京市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完善对策第十章 结论 一、法治与环境法治 二、环境法治思维 三、地方环境法治及其完善 四、北京市环境法治历史沿革 五、北京市环境立法现状及其完善 六、北京市环境执法现状及其完善 七、北京市环境司法现状及其完善 八、北京市环境法律监督现状及其完善 九、北京市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现状及其完善附录一 相关研究成果附录二 北京市重要环境保护法规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二、环境法治之要素  要在环境保护领域实现法治,就必须明确环境法治的要素。该要素既是环境法治的目标,也是衡量环境法治状态的标志。具体而言,实现环境法治至少应当包括如下三方面要素:  1.建立科学的环境法律体系“正义”历来被认为是最重要的一项法治原则,而正义最初就来源于自然。自然法学派的正义观为当代环境正义或绿色正义的兴起提供了理论源泉。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原则是自然生成、普遍存在和天经地义的,正义即合乎自然,认为“出于自然的东西(指公正)是不能变动的,对一切有同等效力,正如火焰一样,无论在波斯还是在希腊都同样燃烧”②在马其顿帝国时期,斯多噶学派哲学的核心是“自然”。所谓自然是指,遍及整个宇宙的原则,自然规律是普遍的、通行的、正义的体现,“正是人们天然的、自然的联系,也就是人们的这种联系和关系与宇宙公共法(自然法)的适合,才是正义在人们相互交往的基础和原因”③西塞罗根据斯多噶学派的观点,系统提出了自然法学说。他认为真正的法律是自然法,自然法体现了自然理性,是衡量是非、正义的标准。显然,这种自然法就是万能的、无所不在的自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法西斯政权的垮台,否认正义等自然法学观点的实证主义法学日益衰落,强调实在法应当服从正义、公平价值观的自然法学再度兴起,并在新的环境保护运动和环境法制建设实践中得到改造。当代环境法学理论认为:环境正义原则在现实中应体现为环境法治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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