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究报告

出版时间:2010-3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朱景文,韩大元 主编  页数:674  

前言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体系的形成是一个国家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律制度成熟的重要标志和产物。党的十五大和十六大提出了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提出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任务。2010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最后一年,无论从何种意义上讲,2010年都将成为中国法治发展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一年,也向法学界、法律界提出了值得探讨的新课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为中国法治发展进程中的重要价值内涵与形式特征,从其提出到逐步完善,经过了九届全国人大“初步形成”、十届全国人大“基本形成”和2010年“形成”三个阶段:2001年3月,李鹏委员长在第九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提出,要在本届任期内初步形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08年3月,吴邦国委员长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作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说,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的,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2009年3月,吴邦国委员长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提出,2009年是确保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关键一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来法制建设的重大成就,也是新中国成立六十余年来艰辛探索的经验结晶。作为一个内涵丰富、内容生动的有机统一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蕴含了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基本经验和政治智慧,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和新的起点。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这样一个标志性时刻的到来,对已经形成的法律体系加以认真审视,就一些相关的理论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在历史与现代交融、中国与世界并存的多维视野下,客观评价这一法律体系构成的状况和特点,探寻其形成规律,总结其发展经验,正视结构上的不足,思考法律体系“形成”后的未来发展走向等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内容概要

本书是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集体承担的教育部985工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创新平台”项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党的十五大、十六大都提出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党的十七大又提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任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怎样形成的,其现状和特点是什么,中外法律体系发展趋势如何,还存在什么问题,有什么改进措施,是本报告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本报告共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理论基础、历史传统和借鉴,集中论述了我国法律体系的理论基础、历史形成、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传统和西方法律体系发展对中国法律体系建构的启迪,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可能脱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化、法律化。    第二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分别论述了我国宪法及宪法相关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社会法、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七大部门的法律渊源、法律结构、法律原则,对它们各自的历史发展、现状、趋势和问题的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立法建议,认为中国各个部门法的发展除了体现各自的传统特征之外,也体现出公法与私法,实体法与程序法相互渗透的趋势。    第三部分国际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影响、相互渗透是当代中国法律发展的又一个重要趋势,本报告从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三个层面论述了这一趋势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构的影响。

书籍目录

导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结构——在公法与私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第一篇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理论基础、历史传统和借鉴  第一章  转型中国的法律体系建构  第二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  第三章  中国传统法律体系:演变与特征  第四章  西方法律体系:历史演进与借鉴第二篇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律部门  第五章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宪法在法律体系建构与发展中的地位  第六章  行政法  第七章  刑法——刑事实体法律体系  第八章  民法商法  第一节  民法  第二节  民法典——我国民法典体系探讨  第三节  知识产权法——中国知识产权法律的体系化及与民法的整合  第四节  商法  第九章  经济法  第一节  经济法  第二节  环境法  第十章  社会法  第十一章  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第三节  非诉讼程序法第三篇    国际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第十二章  国际公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第十三章  国际经济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第十四章  国际私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按照乔晓阳先生的解释,上述各种法律规范的形式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作用和效力有所不同。中国实行的是统一而又多层次的立法体制,“所谓统一,就是所有法律规范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国家立法权统一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同时,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抵触,同位法相互之间应当协调。所谓多层次,就是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法律外,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但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批准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此外,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法规制定规章。部委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不仅报国务院备案,还要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较大市的规章同时报省级人大常委会和省级政府备案。”从上面的解释看,立法机关关于法律规范范围的用语具有多重含义,除了与法律的形式渊源的概念形成对应外,还与法律效力的位阶或等级体系相呼应。由于法律规范范围的表述内含了这样两个方面的内容,自然也就包罗了对立法权组织载体的厘定。在中国,有权立法的主体限于国家机关的范围,具体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及国务院批准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各部委,省级政府和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及国务院批准较大市的政府,中央军事委员会。1.1.3法律体系的构件——法律部门法律体系是一个整体性、系统性的概念,其中必然存在某种整体和部分之间的关系,从而涉及法律分类的问题。法律分类也是法理学的一个基本概念,按照不同的标准,法律可以历史或逻辑地划分为不同的种类。其中在立法当局的视野中被提示的有:基于社会形态标准划分的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基于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标准划分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基于效力范围标准划分的一般法和特别法;基于创制和适用主体标准划分的国际法和国内法;基于法律规定内容标准划分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基于法律调整的社会生活关系性质标准所区分的公法和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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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究报告》:教育部985工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创新平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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