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

出版时间:2010-10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王新清,李蓉 编著  页数:385  

前言

我们正处在教育史、尤其是高等教育史上的一个重大的转型期。在全球范围内,包括在我们中华大地,以校园课堂面授为特征的工业化社会的近代学校教育体制,正在向基于校园课堂面授的学校教育与基于信息通信技术的远程教育相互补充、相互整合的现代终身教育体制发展。一次性学校教育的理念已经被持续性终身学习的理念所替代。在高等教育领域,从1088年欧洲创立博洛尼亚(Bologna)大学以来,21世纪以前的各国高等教育基本是沿着精英教育的路线发展的,这也包括自19世纪末创办京师大学堂以来我国高等教育短短一百多年的发展史。然而,自20世纪下半叶起,尤其在迈进21世纪时,以多媒体计算机和互联网为主要标志的电子信息通信技术正在引发教育界的一场深刻的革命。高等教育正在从精英教育走向大众化、普及化教育,学校教育体系正在向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转变。在我国,党的十六大明确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就是构建学习型社会,即要构建由国民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共同组成的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教育体系。教育史上的这次革命性转型绝不仅仅是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的。诚然,以电子信息通信技术为主要代表的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为实现从校园课堂面授向开放远程学习、从近代学校教育体制向现代终身教育体制和学习型社会的转型提供了物质技术基础。但是,教育形态演变的深层次原因在于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变革的需求。恰在这次世纪之交,人类社会开始进入基于知识经济的信息社会。知识创新与传播及应用、人力资源开发与人才培养已经成为各国提高经济实力、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关键和基础。而这些是仅仅依靠传统学校校园面授教育体制所无法满足的。

内容概要

本教材在编写上突出以学生为中心,结合实际案例,生动地阐释法条和刑事诉讼法学原理。每章后都有练习题、案例分析题。在内容的选择上,注重法学教育知识性、理论性和实践性的统一,注意吸收法学教育科研的最新成果,适合作为远程教育教材。

书籍目录

第一编 绪论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论  第一节 刑事诉讼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  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第四节 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和方法  本章小结  关键概念  思考题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类型  第二节 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  本章小结  关键概念  思考题第二编 总论 第三章 刑事诉讼的基础理论  第一节 刑事诉讼目的  第二节 刑事诉讼的结构  第三节 刑事诉讼职能  第四节 刑事诉讼法律关系  本章小结  关键概念  思考题 第四章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第一节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  第三节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  第四节 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原则  第五节 依靠群众原则  第六节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第七节 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第八节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第九节 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第十节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第十一节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第十二节 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  第十三节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  第十四节 依法不追诉原则  第十五节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节 刑事司法协助原则  第十七节 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  本章小结  关键概念  思考题 ……第三编 刑事诉讼审前程序第四编 刑事审判程序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纠问式诉讼制度纠问式诉讼制度产生于罗马帝国时期,盛行于中世纪欧洲大陆各国以及亚洲封建专制国家。德国1532年的《加洛林纳刑法典》和法国1539年的《法兰索瓦一世令》确立的刑事诉讼制度均属于纠问式诉讼制度。纠问式诉讼制度有以下特点:(1)国家机关可主动依职权追究犯罪,对刑事案件的追究不再取决于被害人的控告。在纠问式诉讼制度下,追诉犯罪不再是被害人或者其亲属的事情,国家司法机关一旦发现犯罪即可以主动追究,司法机关对揭露、证实及惩治犯罪有很大的权力。“不告不理”不再是追究犯罪的原则。(2)刑事诉讼结构开始呈现阶段性,在审判前有了一个侦查程序,而且侦查和审判都是秘密进行的,审判不再局限于直接、言辞原则,在某些阶段可以进行书面审理。(3)刑事诉讼的职能分工不明确,一个机关往往集侦查、控告与审判职能于一身,行使司法权的官员则集数权(侦查权、起诉权和审判权)于一身,其在刑事诉讼中处于绝对的支配地位。(4)对被告人实行有罪推定,被告人沦为诉讼客体,只有供认的义务,没有反驳、辩论的权利。(5)实行法定证据制度,口供成为证据之王,刑讯逼供在诉讼中合法化。法定证据制度是指一切证据的证明力及其大小,均由法律预先根据证据的形式(而非证据的内容)加以规定,而不是由法官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自由判断和取舍。纠问式诉讼的优点是效率相对较高,可以集中力量打击犯罪,不足之处是没有诉讼民主,国家权力过于强大,当事人诉讼地位低微,不能享有充分的诉讼权利,甚至成为国家司法机关任意宰割的对象。纠问式诉讼制度与封建国家的集权专制统治形式是相适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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