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出版时间:2010-12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编  页数:538  

内容概要

十多年来,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与此同时,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也有很大的进展。除了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外,又逐步开展了经济审判、行政审判、交通运输审判。全国法院每年审结各类一审案件已达300万件左右。审判程序日趋完善,审判工作质量不断提高。我们认为,有必要系统地选编法院审判案例,向海内外介绍中国审判实践的情况,展示中国法制建设的成就;同时,也为中国司法工作者、立法工作者和教学、科研人员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资料。为此,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④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共同合作,从l992年起逐年选编一部审判案例综合本,分别收入前一年审结的案例。每部分为刑事审判案例卷、民事审判案例卷、经济审判案例卷、行政审判案例卷,共四卷。由于交通运输审判案例数量少,不足以独立成卷,故按案例性质分别编入经济和刑事卷。书名定为《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在本书编写过程中,对案件事实、审判过程、裁判理由、处理结果等,都完全尊重办案实际,具有客观性、真实性。为了便于读者了解具体的审判过程,收入了各审级的审判组织、诉讼参与人、审结时间、诉辩双方的主张、认定的案件事实、采信的证据和适用的法律条文。为了使读者易于理解适用法律的理由和涉及的法学理论观点,由编者写了解说,并对裁判的不足之处,加以评点,有的版本还以附录形式加了少量的必要的法律名词解释。,  我们奉献给读者的这部案例要览,希望能够对读者有所帮助,得到读者的喜爱。这是我们的初次尝试,疏漏不足之处在所难免,诚恳地欢迎各界人士提供宝贵的意见,帮助我们改进编写工作,以使今后出版的案例要览日臻完善。  我们在编写工作中,得到了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与工作人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师生和有关方面的关心和帮助,美国福特基金会及其驻中国办事处也给予了很大的支持。在此谨致谢意。

书籍目录

一、公安案件 1.宋树珍诉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处罚执行行为案(行政处罚执行行为的性质及审查) 2.刘玉斌不服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治安行政处罚案(涉及多人违法的行政处罚中的事实认定) 3.臧桂龙不服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治安行政处罚案(复议案件被告的确定及起诉期限的计算) 4.张学建不服睢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案(被告治安拘留虽违法但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5.庄敬不服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行政处罚案(行政指导与行政误导的界限) 6.景会霞不服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事故调查结论案(准行政行为可诉性、法律适用) 7.李方平不服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行政检查案(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博弈) 8.黄洪永不服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户口行政登记案(户口行政登记行为性质)二、工商管理案件 9.黄春荣不服宜春市袁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股东变更) 10.徐均达等不服无锡市锡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案(股东的原告资格) 11.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卢湾分局行政处罚案(广告行政处罚诉讼的举证责任) 12.南宁市敬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南宁市工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吊销营业执照) 13.陈国泰不服厦门市思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经验性不确定法律概念的理解与判断) 14.中国管理软件学院不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学校散发的《招生简章》的性质问题) 15.陈伟斌不服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河分局扣押财产行政强制措施案(扣押财物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16.孔庆勇诉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审验、要求行政赔偿案(营业执照的验证) 17.索尼爱立信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刘建佳商标行政纠纷案(抢注未注册商标中在先使用的司法认定) 18.瑞安市登峰水暖厂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审查决定案(专利行政案件的合法性审查原则及对规章的正确适用)三、房产管理案件 19.巴东县野风综合贸易有限公司不服宜昌市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案(房屋产权登记的审查) 20.高淑林不服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作出的京房权证门更成字第048677号房屋所有权证案(房产登记与所有权流转的效力) 21.倪恩典等不服泉州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案(原告资格、初始预登记) 22.周航不服南京市六合区房产管理局注销房屋行政登记决定案(房屋注销登记) 23.杨光群不服四川省泸州市规划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案(房屋抵押登记) 24.王国忠等不服嵊州市房地产管理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案(适格被告、成熟原则、驳回起诉) 25.秦月明诉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作为案(行政不作为) 26.徐信邦不服萧县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撤销案(行政民事交叉、原告主体资格)四、土地电管理案件 27.王念仁等不服福鼎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案。(物权法定在行政诉讼中的理解与运用) 28.重庆市涪陵区东马房地产有限公司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土地其他行政行为案(收回土地使用权) 29.郭建军不服诸暨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案.(比例原则在合理性司法审查中的适用) 30.张家顺诉东平县斑鸠店镇人民政府处理土地使用权争议案(乡级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法定职责) 31.王国富诉石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行政强制措施与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行为的区别) 32.李进杰不服旬邑县清塬乡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案(适格主体、起诉期限、举证责任) ……五、城市管理案件六、行政征收案件七、社会保障案件八、婚姻生育案件九、教育案件十、行政复议案例十一、国家赔偿偿案件十二、其他案件

章节摘录

版权页:(七)解说本案是一起具有公益诉讼性质的行政案件。原告李方平是一位从事近十年公益诉讼的律师,其曾起诉中国网通北京分公司资费标准案,曾代理河北邢台输血感染艾滋病案、天津“乙肝歧视”案,上述几起案件因具有公益诉讼的性质而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此案原告主要的诉讼理由是执勤民警未出示执法证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过程中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的规定。一、二审法院认定了该事实即当晚执勤民警未出示执法证件,这是执法程序上的瑕疵。程序上的瑕疵是否导致法院判决公安机关行政行为违法,是法院需要进行利益衡量和价值取舍的。此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正是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博弈的体现。被告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公安部通缉令的要求,在主要交通枢纽查缉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在北京(火车)西客站,被告通过检查不特定旅客的身份证件,核实旅客身份,履行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是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和目的。从这个角度看,被告实施的检查行为似乎具有刑事侦查措施的性质。法院之所以未将被诉的行政定性为刑事侦查措施,有以下几点考虑:实施检查行为的目的不能代替行为本身的性质,被告在管辖上并不具有刑事侦查权,而只是根据公安部的要求在公安机关内部实施的一种协助查缉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同时,就原告这个特定主体来讲,经检查,原告不是通缉令上的犯罪嫌疑人,从事实上否定检查行为具有刑事司法性质则更为合理,而且也可以赋予被检查人通过行政诉讼寻求救济的权利。公安机关实施检查行为必须遵循公共利益原则。强调公共利益原则是否与个人权利保护原则相矛盾?公共利益最终也将反映到个人权利上,是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二者从理论上讲并不矛盾。但公安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的检查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公民个体,公安机关的行为直接指向的利益也是公共利益,而不是个人利益。因此,二者在事实上存在着矛盾。r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价值判断,正是在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之间进行取舍和判断。从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公安机关拥有较大程度的强制权力,有利于行政权力的有效行使和公共秩序的稳定;如果没有法律设定和限制,行政检查行为必将造成公权力的滥用和对私权利的侵犯。因此,对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检查行为设定明确的事前限制和事后救济,对于限制公安机关滥用公权力、保护公民私权利来说至关重要。首先,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检查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本案的法律依据是《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人民警察职责的规定和公安机关可以对违反治安管理的有关人身、场所进行检查的规定;其次,应遵循法定的权限规则,例如表明身份、出示证件等;再次,告知和说明理由;等等。从本案的事实来看,被告未按照法定的程序规则,出示证件,程序上存在瑕疵。从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来看,该瑕疵还不足以导致法院撤销被诉行为,原因就在于检查行为发生在特定的公共场所以及特定的环境,被检查人不会有对民警身份产生怀疑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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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9年行政审判案例卷)》是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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