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攻读法律硕士联考命题分析及考点解析

出版时间:2012-4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  作者:白文桥 编  页数:422  

内容概要

  为了尽可能帮助考生顺利通过考试,我们特组织专家对在职法律硕士联考的历年真题进行了详细的归类解析,对其中蕴涵的考点和重点、难点进行了梳理和概括。《2013年考研政治真题解析与预测考点背诵》的核心理念是:以考试真题为原点,以解析真题为根本,在拓展相关考点的基础上,充分挖掘重点和难点。《2013年考研政治真题解析与预测考点背诵》的结构体例是:列出真题,给出答案并配以精细的解析,在此基础上,详细阐述真题所涉及的知识点。这些知识点,不仅有利于考生巩固复习成果,而且也有利于考生把握命题规律和命题重点。相信考生只要认真研习《2013年考研政治真题解析与预测考点背诵》,一定会有较大的收获。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法理学  一、法学和法理学  二、法与法律  三、法律渊源  四、法律要素  五、法律关系  六、权利和义务  七、法律责任  八、法律演进  九、法律价值  十、法制与法治  十一、立法原理  十二、司法原理  十三、法律职业  十四、法律程序  十五、法律方法  十六、法律与社会第二部分  中国宪法学  一、宪法释义  二、宪法结构  三、宪法的制定、修改和解释  四、宪法关系  五、宪法的历史发展  六、国体(国家性质)和政体(政权组织形式)    七、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三个文明建设  八、选举制度  九、国家结构形式  十、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般原理  十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十二、国家机构概述  十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十四、其他国家机构  十五、宪法监督第三部分  中国法制史  一、夏商西周法律制度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三、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五、隋唐的法律制度  六、宋朝法律制度  七、元朝法律制度  八、明朝法律制度  九、清朝法律制度  十、清末法律制度  十一、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和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  十二、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  十三、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第四部分  民法学  一、导论  二、民事法律关系  三、自然人  四、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五、民事法律行为  六、代理  七、时效  八、物权法总论  九、所有权  十、用益物权  十一、担保物权  十二、债权概述  十三、合同  十四、人身权  十五、知识产权  十六、婚姻家庭和继承  十七、民事责任第五部分  刑法学  一、导论  二、犯罪概念  三、犯罪构成  四、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五、共同犯罪  六、一罪和数罪  七、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八、刑罚的概念和种类  九、量刑  十、刑罚执行制度  十一、刑罚消灭制度  十二、刑法各论概述  十三、危害国家安全罪  十四、危害公共安全罪  十五、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十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十七、侵犯财产罪  十八、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十九、贪污贿赂罪  二十、渎职罪附录    附录一  2009年在职攻读法律硕士学位全国联考专业综合考试试卷  参考答案  附录二  2010年在职攻读法律硕士学位全国联考专业综合考试试卷  参考答案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一、法学和法理学 本部分内容包括法学释义、法学功能、法学教育、法理学释义、法理学与其他分支学科的关系等内容。考查方式主要是选择题,涉及论述题的可能性不大;命题要点比较分散,重点不突出,一般而言,命题主要围绕法学词源、功能和法学的分类展开。 试题归类详解 (2004年单选题)法学的终极功能是( )。 A.寻找社会规则 B.促进社会共识 C.树立社会正义 D.注重法律意识的培养 (答案)C (精解)考查要点是法学功能。法学功能可以概括为寻找社会规则的初级功能、促进社会共识的高级功能和树立社会正义的终极功能三个方面,故选C项。D项不属于法学的功能,而是法学教育的特点。 命题精要 1.法学词源 “法学”这一用语最早出现于古罗马时期。有关法律问题的学问,在我国先秦时期被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现代意义上的“法学”一词,是从日本翻译过来的,并在清末法制改革后得以广泛传播。 2.法学的分类 法学体系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和边缘法学五大类。 3.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围绕法律现象这一中心,研究法律与经济、政治、道德、宗教等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二、法与法律 本部分内容包括法和法律的语义分析、法律的特征、作用和分类等内容,考查方式包括选择题和论述题,但考查的侧重点不同。就选择题而言,本部分考查要点一般集中在法律思想、法律规范的分类标准及其判定、法律的分类标准上,有时,有关法的规范作用的具体内容,也是出选择题的依据,而法的社会作用及法的局限性,一般为论述题的考查方向,在选择题方面考查较少。就论述题而言,主要涉及三道论述题:①试论法律的基本特征。②试论法律的社会作用及其与规范作用的关系。③试论法律的局限性。 试题归类详解 1.(2003年单选题)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的不同,法可以分为( )。 A.实体法和程序法 B.一般法和特别法 C.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D.公法和私法 (答案)C (精解)考查要点是法律的分类。法律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的不同,或者说,根据法律是否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作为其存在状态,可以将法律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故选C项。根据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可以将法律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故排除A项。根据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可以将法律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故排除B项。D项属于民法法系的一种分类。 2.(2006年单选题)法律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及以此指导人们行为的属性是指( )。 A.法律的普遍性 B.法律的规范性 C.法律的可诉性 D.法律的程序性 (答案)B (精解)考查要点是法律的规范性特征。法律作为社会规范,像道德规范、宗教规范一样,具有规范性。所谓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并以此指引人们行为的性质。可见,这里的规范性是指法律的明确性、标准性、统一性、尺度性等,即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标准和尺度。它表现在:法律规范规定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一个模型、标准或方向。法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可为模式(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勿为模式(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和应为模式(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三种。故选B项。法律的普遍性,也称“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法律的概括性”,是指法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普遍性强调的是法律效力的普遍适用性,而不是标准、尺度,故排除A项。可诉性是现代国家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可诉性表明法律具有可以作为诉讼或者仲裁依据的特征,故排除C项。法律是强调程序、规定程序和实行程序的规范。也可以说,法是一个程序制度化的体系或制度化解决问题的程序,它和随意性相对应,故排除D项。 3.(2006年多选题)下列有关法学思想的表述,正确的说法是( )。 A.自然法学主张法律与道德的分离 B.实证主义法学的概念是“实证法”的概念 C.社会法学和现实主义法学强调法律的社会效果 D.经济分析法学运用价值分析的方法 (答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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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攻读法律硕士联考命题分析及考点解析》的核心理念是:以考试真题为原点,以解析真题为根本,在拓展相关考点的基础上,充分挖掘重点和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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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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