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分则研究(上卷)

出版时间:2012-5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王利明  页数:710  字数:76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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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合同法分则研究(上卷)》为了促成契约高效、快捷地订立,保障合同圆满、安全地履行,就必须有相应的法律规则对之加以调整。这些调整契约关系的法律规则就是合同法。“合同法的基本目标就是使人们能实现其私人目的。为了实现我们的目的,我们的行动必然有后果。合同法赋予了我们的行动以合法的后果。承诺的强制履行由于使人们相互倍赖并由此协调他们的行动从而有助于人们达到其私人目标。社会的一个内容就是其自然人拥有达成自愿协议以实现其私人目标的权力。”美国学者罗伯特·考特与托马斯·尤伦这一席话的确道出了合同法的真谛。试想如果没有合同法,人们为了达成交易将不知花费多大的人力、物力;交易的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来安排他们未来的事务,允诺不能得到遵守和执行,信用经济也不可能建立,市场经济赖以建立的基础将根本不存在。所以,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合同能否得到及时、圆满的履行,因合同而产生的争议是否会被及时、公正地解决作为标志的。虽然人们在缔约过程中不一定完全按照合同法来缔约,但“合同法是备用的安全阀”。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合同法分则概述
 第一节 合同法分则的概念和体系
 第二节 合同法分则的功能
 第三节 合同法分则的适用
 第四节 合同法分则的发展趋势
 第五节 合同法分则的完善
第二章 买卖合同
 第一节 买卖合同概述
 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三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
 第五节 违约形态及其责任
 第六节 互易合同
第三章 特种买卖
 第一节 所有权保留
 第二节 分期付款买卖
 第三节 凭样品买卖
 第四节 试用买卖
 第五节 招标投标买卖
 第六节 拍卖
第四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一节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概述
 第二节 供用电合同
第五章 赠与合同
 第一节 赠与合同概述
 第二节 赠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第三节 赠与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赠与人的撤销权
 第五节 特殊赠与
第六章 借款合同
 第一节 借款合同概述
 第二节 借款合同的订立和内容
 第三节 借款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违反借款合同的责任
 第五节 民间借款合同
第七章 租赁合同
 第一节 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租赁合同的内容
 第三节 租赁权
 第四节 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五节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第六节 租赁物的风险负担
 第七节 租赁关系的终止
第八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一节 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融资租赁合同与相关合同
 第三节 融资租赁合同的历史发展
 第四节 融资租赁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第五节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
 第六节 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节 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
 第八节 融资租赁合同的终止
 第九节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第九章 承揽合同
 第一节 承揽合同概述
 第二节 承揽合同的效力
 第三节 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第四节 承揽合同的终止
 第五节 违反承揽合同的责任
第十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一节 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建设工程合同的类型
 第四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第五节 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优先权
 第六节 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责任
第十一章 运输合同
 第一节 运输合同概述
 第二节 客运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第十二章 技术合同
 第一节 技术合同概述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十三章 保管合同
 第一节 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保管合同的成立和标的物
 第三节 保管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消费保管
 第五节 违反保管合同的责任
第十四章 仓储合同
 第一节 仓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仓储合同的成立
 第三节 仓储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仓单的法律性质及其内容
第十五章 委托合同
 第一节 委托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委托合同的分类
 第三节 委托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转委托
 第五节 间接代理中的委托
 第六节 委托合同的终止
第十六章 行纪合同
 第一节 行纪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行纪合同的效力
第十七章 居间合同
 第一节 居间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居间合同的效力
 第三节 居间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主要参考书目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二、我国合同法上关于风险负担的规则 从比较法上来看,各国关于标的物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则并不一致,主要有三种不同的做法: 1.风险从合同订立时起移转于买受人 所谓风险从合同订立时起移转于买受人,是指在非因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不利后果,自合同订立时起移转于买受人。早在罗马法中,针对不动产就曾经采用了合同缔结时风险就移转给买受人的规则。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第1583条规定:"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金尚未支付,买卖即告成立,而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依法由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该法典第1138条规定:"自物件应交付之日起,即使尚未现实交付,债权人即成为所有人,并负担该物件受损的风险,但如交付人迟延交付,物件受损的风险由交付人负担。"据此《法国民法典》在法典上确立了风险从合同订立时起移转于买受人的规则。该规则主要适用于特定物的买卖。但实践中也经常采用例外原则。《瑞士债务法》借鉴了法国法的经验,认为合同订立以后,利益及危险移转于取得人。在种类买卖中,则以分开时为准,如需发送,则以交付时为准,买卖附有停止条件者,则以条件成就时,风险始移转于取得人。荷兰、西班牙等国也采纳了这一规则。 2.风险随所有权移转 风险随所有权移转模式,也称为所有人主义、所有权责任原则,或物主承担风险原则,它是指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时间应当与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一致,即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时,风险才随之转移给买受人。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之前,标的物风险由出卖人承担。这一原则最早为罗马法所采纳。在古代法中,就有所谓"天灾归所有人负担"的法律谚语。 《法国民法典》在采纳风险从合同订立时起移转于买受人的同时,也采用了这一原则。《法国民法典》第1138条第2款规定:"自物件应交付之日起,即使尚未现实移交,债权人即成为所有人,并负担该物件受损的风险,但如交付人迟延交付,物件受损的风险由交付人负担。"据此,《法国民法典》对特定物的买卖规定,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标的物所有权即行转移,如果标的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作为该标的物所有人的买受人仍应向出卖人支付价款。如果是种类物的买卖,标的物所有权在合同成立之日并未转移,而是在该标的物"特定化"之时转移。只有在这时,风险才由买受人承担。法国法采纳风险从合同订立时起移转于买受人的规则与其采纳风险随所有权移转的规则,从表面上看,似乎是矛盾的,但在实质上是一致的。因为按照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如果标的物为特定物,则合同有效成立之时标的物所有权移转,风险当然也相应移转,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与其说法国法采纳了风险从合同订立时起移转于买受人的规则,不如说其采纳了风险随所有权移转的规则。在英美法中,也采纳了风险随所有权移转。英国法曾经一直坚持风险随所有权移转的原则,英国1893年的《货物买卖法》规定,"除另有约定者外,出卖人应负责承担货物的风险,直至所有权转给买受人时为止"。所有权一旦移转给买受人,不论货物是否已经交付,其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英国法的规定在美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美国20世纪初制定的统一买卖法也完全采纳了这一规则,但后来逐渐放弃了这一规则,转而采用交付主义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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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分则研究(上卷)》适用于大专院校的研究人员、民法专业的研究生和法律实务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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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7条)

 
 

  •   书刚收到,不错,只是方面没总则研究1.2卷好,比较容易脏,但这系列书要用统一的方面也没办法。
  •   内容不错,就是价格有点高,但物有所值了。
  •   内容强大,正在研读。
  •   不错不错,速度快
  •   买回来看了下,感觉和《合同法研究》第三卷一样,对照了一下,果然是一模一样。已经有《合同法研究》第三卷的不要再买了。
  •   发货太慢。太慢。书看上去有点久。还有折皱。反正不是很满意
  •   王老师的书卖得好贵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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