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出版时间:2012-8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白冬 编  页数:368  字数:576000  

内容概要

  《经济法》主要面向财经类高等院校在全校范围内开设《经济法》的公选课程。本教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经济法的基础知识、公司法、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破产法、合同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与产品质量法、广告法、金融法、税法、国有资产管理法、会计和审计法、环境保护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涉外经济法。教材内容设置力求实现为学子的会计师、经济师、司法等资格考试服务实现有序对接。因此,教材在法学理论及法律教学中,编入部分相关资格考试的试题,以求让学子在掌握有关知识的同时,熟记与考试相关的命题、审题、答题等技巧,提升应对考试的技能。

作者简介

白冬,法学博士,教授,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经济法的基础知识
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渊源及调整对象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
第四节 诉讼时效
第五节 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法与公司的基本概念
第二节 我国《公司法》的一般规定及基本制度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制度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制度
第五节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共同适用的制度
第六节 股东的权利
第七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的资格及对公司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章 企业法
第一节 企业的概念与企业法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外商投资企业概述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第四节 外资企业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 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
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和债权申报
第五节 重整和和解
第六节 破产清算
第六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和合同法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保全
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节 合同的终止
第八节 违约责任
第九节 买卖合同
第十节 赠与合同
第十一节 租赁合同
第十二节 承揽合同
第七章 反垄断法
第一节 反垄断法概述
第二节 垄断协议及法律规制
第三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法律规制
第四节 经营者集中及其规制
第五节 行政性垄断及法律规制
第八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第二节 仿冒行为及法律规制
第三节 商业贿赂及其法律规制
第四节 虚假宣传及法律规制
第五节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及法律规制
第六节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及法律规制
第七节 诋毁商誉行为及法律规制
第九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产品质量法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节 产品质量法
第十章 广告法律制度
第一节 广告与广告法概述
第二节 广告准则与广告活动的原则
第三节 广告活动的行为规范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节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金融法
第一节 金融法概述
第二节 银行法律制度
第二节 证券法
第三节 保险法
第四节 票据法
第十二章 税 法
第一节 税法概述
第二节 商品税法(或流转税法)
第三节 所得税法
第四节 财产、行为、资源等税法
第五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三章 国有资产管理法
第一节 国有资产管理法概述
第二节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法律制度
第三节 国有资产评估法律制度
第四节 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 会计和审计法
第一节 会计和会计法
第二节 会计法律关系
第三节 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第四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五节 注册会计师
第六节 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审计和审计法
第八节 审计法律关系
第九节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十节 违反审计法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 环境保护法
第一节 环境与环境问题
第二节 环境法概述
第三节 环境法的基本制度
第四节 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第五节 自然资源保护法
第十六章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第一节 劳动法概述
第二节 劳动法律关系
第三节 劳动合同
第四节 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制度
第五节 社会保障法概述
第六节 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章 涉外经济法
第一节 涉外经济法概述
第二节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第三节 反倾销法律制度
第四节 反补贴法律制度
第五节 保障措施法律制度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应当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告知申请人。当事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期间不计入《企业破产法》第10条规定的期限。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破产申请受理的送达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破产申请受理的公告 人民法院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第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第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第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第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第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第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第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三)受理破产申请的后果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产生下列法律后果: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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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通用法学系列教材:经济法》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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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8条)

 
 

  •   挺好的 虽然和学校的教材不同
  •   这本书与老师上课讲的内容很符合
  •   我们上课用这本书,写的不错,很细致,就是字太小了,看起来费劲
  •   书很好,放心用咯
  •   恩恩,上课要用的
  •   还不错,很新
  •   应用很广,要好好看。
  •   自己学校的院长主编的~编写的老师什么的都认识,说实话感觉体系很不错,整个思路框架比较适合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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